关于完善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2020-01-02 17:50
文化产业 2020年23期

(南通开放大学 江苏 南通 226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这是我国图书馆界的一件盛事。《公共图书馆法》将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等内容纳入法律的规范下,开创了以法治馆的新纪元,是图书馆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共图书馆法》的施行,有利于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兴盛,对促进全民阅读、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外图书馆法发展状况概述

世界上许多图书馆事业发达的国家,由于立法起步早,经过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多次修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图书馆管理与业务开展的各个方面,从图书馆的职能、图书馆咨询机构、主管委员会、经费来源、资金管理、馆员资格准入、图书馆联盟、服务事项、土地占用、建筑设计、馆际合作,到职工教育福利、馆员继续教育、领导人职责、救济途径、社会评价方式、版权保护、罚金规则、信息化技术利用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日本设立图书馆协议会,提出图书馆的建设意见;澳大利亚设立公共借阅权委员会,以弥补因图书被免费借阅或使用而遭受到的收入损失,鼓励澳籍人士著书,鼓励本土出版商出版图书,促进澳大利亚文化发展;韩国设立地方图书馆信息服务委员会,审议关于消除知识鸿沟的主要事项;美国《犹他州图书馆法》规定,州图书馆委员会的职责在于促进馆际合作、建设图书馆网、唤起公众图书馆的意识、关注残疾人、建立存储图书馆和制定图书馆评估标准[2]。各国法律通过规定职权范围、人员构成、选举方式、任期、酬金津贴、利益关系、会议召开、年度报告、处罚和救济途径等方面来规范委员会的职务行为,保证其能有效运转,实现其成立之初的目的,从而促进整个图书馆行业的发展。

二、对完善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的启示

(一)做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我们应当注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共图书馆法》之间的衔接。一是要在宪法中增加对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支持。在财税法中增加图书馆经费的划拨和民间图书馆设立的财税优惠;在教育法中增加图书馆承担社会教育的职能;在网络安全法中增加对读者信息的保护;等等。二是公共图书馆不仅要遵守《公共图书馆法》,也要遵守其他法律法规中与图书馆工作相适应的部分。

有些国家由于国家内地域文化、政治环境差异的原因,不同地区设置不同的公共图书馆法,如美国、澳大利亚各州有其自己的公共图书馆法。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发展不平衡、经济文化水平也有差距,地方应当以《公共图书馆法》为上位法,调整地方性法规、管理办法与上位法相矛盾的部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和量化法规内容。

(二)将原则性说法完善为刚性规定

纵观《公共图书馆法》全文,很多条文的内容都用了概述性说法,没有量化的考核标准,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给了各地政府、各个图书馆自由裁量的空间;但由于没有固定的考核指标,易形成形式主义的作风。我们要支持图书馆行业协会如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学术研究委员会、图书馆交流与合作委员会等,制定行业建设标准和业务执行规范对此缺漏进行补充。

如本法第四条“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中对“足额”的理解,是各地方财政收入的多少才算为足额,并没有详细说明。在图书馆经费方面,美国图书馆法规定联邦最低拨款数量是每州34万美元,计划经费中66%由联邦支出,剩余部分由州政府解决;英国《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中规定从地方税中抽取2%作为地方图书馆支出。这样的法条规定为政府财政部门做预算时提供了参考,保障了图书馆最低运行经费,为图书馆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提供基础。

(三)顺应形势要求,丰富法律内容

国外图书馆法的完善性在于重视图书馆法的修订,很多国家的图书馆法都经历了“制定—执行—修正—补充”这样的循环修缮过程[3]。图书馆是一个生长着的有机体,《公共图书馆法》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增添有益内容,顺应图书馆的发展要求,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

三、关于丰富相关法律内容的建议

笔者通过对中外公共图书馆法的比较,并根据现阶段国内图书馆发展状况,提出两点丰富法律内容的建议。

(一)合理“收费”

在《公共图书馆法》的第二、三十三、五十条中都强调了图书馆的公益性,要求提供免费的服务。但对比其他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法,可以发现“免费”服务并不是绝对的。免除“入馆费”是各国所公认的,但是在“信息资源利用费”的收取上各国有其具体的规定。针对读者的,如图书资料损失补偿金和返还延迟滞纳金、图书馆资料复印费用、馆际互借费用、参考咨询文献资源传递费用等。针对社会团体或商业机构的,如利用图书馆的场地或者设施开展对读者免费的且具有一定社会教育意义的讲座、展览、沙龙等活动所收取的使用费。这些费用的收取,与免费原则并不冲突。

我国法律应当合理设置一些收费项目,并制定统一的费用收取标准,来规范图书馆行为,以便图书馆更好地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一定程度上减少财政压力。

(二)职业资格准入

我国法律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对“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缺少准确的定义,何为专业知识?百度检索、整架排架也能算是专业知识,但跟信息检索、信息咨询和信息服务、信息系统和管理知识深度等明显不在一个层次上。尤其是进入web2.0时代以来,信息化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显著增加,JAVA程序设计、数据库与知识、高级软件设计等专业知识也纳入图书馆专业范畴。图书馆应当利用立法的契机,规范图书馆馆员的资格准入。

日本《图书馆法》第一章第四至第七条规定了图书馆馆员的司书准入;美国将劳拉·布什21世纪图书馆员计划写入《博物馆与图书馆服务法》第二章第四部分;美国密歇根州将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资格认证分为7个等级LPPC、LPC、SPC、LPCCA、LPCCB、LTC、CLE。

图书馆服务的专业性,主要是通过专业馆员的业务活动体现出来;图书馆馆员资格认证制度带动了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所以在我国法律完善过程中,应重视对图书馆行业的准入要求,对专业知识进行列举说明,针对不同岗位的图书馆馆员提出不同的专业知识要求,保证图书馆馆员能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