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纵深发展,药品流通行业如何破局?

2020-01-02 13:08:43供稿BCG波士顿咨询
物流技术与应用 2020年1期
关键词:药房流通零售

供稿 /BCG波士顿咨询

随着医药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健康中国”战略的深入实施,特别是在医改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一系列新政组合出台的强有力推动下,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已进入历史性变革的新时代。

中国药品流通行业现状和发展方向

当前药品流通行业的发展已进入重大的历史性变革阶段,行业结构和发展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呈现三大特征。

1.行业结构大规模整合和深度调整

近年来,药品流通行业连锁率和集中度均有所提升。但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企业,目前集中度仍然偏低,长尾企业数量众多,平均规模小,行业结构调整力度亟待加大。集中度低的行业格局以及“小、散、乱”的长尾企业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带来了难度,大大增加用药安全的风险。

随着“两票制”、“带量采购”等医改新政的深入实施,政策推动与市场竞争的叠加效应进一步促进了药品流通行业转型。行业整合将更广泛展开,集中度有机会得以快速提升,未来药品批发将逐步形成以数家全国性、数十家区域性龙头企业为主体、N家地方性企业为延伸、专业性流通企业为补充的行业结构。药品零售将形成以一批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连锁企业为主体之外,专业特药药房、慢病专病用药药房和网上药店等充分发展的行业结构。

2.向智慧型医药服务商转型,打造医药产业链集成服务

近年来,国内领先的大型批发企业纷纷致力于打造围绕供应链管理的专业服务能力,积极探索与创新专业化的服务内容。然而,目前大多数药品批发企业仍停留在基础物流配送服务阶段,信息化覆盖程度有限。大多数药品零售企业则缺乏专业的药事服务能力和处方审核能力,尤其受限于药师数量的匮乏和资质欠缺,以及信息管理系统的落后。

“十三五”规划提出,“要推动流通企业向智慧型医药服务商转型,建设和完善供应链集成系统,支持流通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开展服务”。国内领先的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探索与创新,将带动行业整体专业服务水平的提升。包括医药产业链集成服务的优化完善,涵盖产业链上下游的综合解决方案的设计;以及药事服务能力的提升,特别是特药及专业用药上的处方审核和疾病管理能力。

3.新兴业态与商业模式涌现

原有的商业流通模式与医院保障,已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行业特征变化。新兴业态与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对未来行业发展模式与药品流通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例如,随着SPD、DTP、CSO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以及医院药房托管范围不断扩大,亟待解决流通企业与医疗机构在GSP应用上的监管协同问题。围绕供应链一体化管理而产生的新商业模式期待明确的监管责任。同时,为了规范互联网零售服务,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亟待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制度。

我国现阶段监管政策障碍

总体来看,不同国家的药品流通行业均经历了一系列的市场整合,形成了一定企业数量,高度集中的市场格局。同时,在领先企业不断探索创新的努力下,专业化的服务模式逐步得到完善优化,发展出各具特色,以服务为核心的流通企业经营模式。

目前,我国在药品流通监管政策上仍然面临一系列障碍,未能形成真正市场化竞争环境,导致领先流通企业在做大做强的过程中形成困难,同时对落后企业淘汰力度不足。中国药品流通行业主要面临四大监管政策挑战:

异地多仓政策难以落地。虽然药监总局对异地多仓有纲领性的政策文件,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地方保护主义和政策的桎梏,如要求企业在当地注册经营实体,对跨区域配送的资质审批设置障碍等,导致大型医药批发零售企业在全国性扩张中仍面临全国范围内的异地多仓和跨区域配送的限制。

跨区域准入存在障碍。药品流通行业的政策监管在执行中以区域为主,而不同省份、地区间因差异大,地方割据与保护的现象十分严重。如零售连锁企业在新建和拓展城市药店中,面临距离、更名、经营范围等多方面的审批限制。

针对落后企业的处置与淘汰力度不足。近年来,国家药监局出台了多项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但因地方保护和税收政策的限制,对监督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落后企业,缺乏严格的惩罚与退出机制,导致行业整体规范水平与集中度的提升进程缓慢。

尚缺乏对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放权,以发挥社会共治力量。现存大量的流通企业数目对监管可及性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这其中第三方机构或协会有望发挥重要作用。药品流通行业监管未能引入第三方参与监管,不利于“放、管、服”政策的落地。如何有效地引导企业参与第三方评估与认证,发挥市场化作用,实现社会共治,尚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

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建议

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借鉴国际对标经验,展望未来发展方向,在确保药品供应安全、消除药品流通风险的前提下,就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药品流通企业应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完善业务定位、提升企业规模并发展专业能力

完善业务定位:产品方面,拓展产品类型,提供器械、耗材试剂、医疗设备等非药品类产品,向全面化发展;物流方面,发展上游工业物流,延伸针对药房、患者的“最后一公里”下游物流;服务方面,提供多元化增值服务,发展供应链、IT、临床服务、营销业务等集成服务解决方案,提升价值和盈利性;业务方面,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双线发展,批零一体化相互协同;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创新的业务模式。

提升企业规模:分销业务领域,未来预计会呈现全国性集团公司和区域龙头并存的局面,现有小型分销转型为专业物流公司等。因此,现有大型分销企业应积极通过并购等方式提升企业规模,实现规模效应,降低运营成本,增强竞争能力;现有小型分销企业则应积极探索业务转型道路。零售业务领域,行业整合与连锁经营仍然是趋势,并形成不同类型药店专业化经营。因此,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快连锁化步伐,同时积极探索特药药房、网上药店等经营形式。

发展专业能力:分销业务领域,重点提升全产业链集成的服务能力。大型药品分销企业应基于自身规模优势,深化上下游专业化服务能力,拓展服务类型,通过服务转型,实现效率提升;区域型药品分销企业应结合自身现状,提供差异化服务及业务,深耕细分市场,建立竞争优势;互联网、物流公司等也可利用企业技术、服务、资金、市场等优势,跨界发展,布局医疗大健康行业。零售业务领域,可重点增强专业药事和疾病管理服务能力、基础诊疗服务能力和患者服务能力。

2.监管政策的完善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在四个方面予以考虑。

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多仓协作、跨区域配送,推动医药第三方物流发展。进一步鼓励跨省、全国范围的多仓一体化运营。对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符合标准规范的大型医药批发企业放开异地设仓资质审批限制;鼓励大型药品零售企业实行集中统一配送;支持具备现代医药物流条件的企业开展第三方物流业务。

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破除地方保护。鼓励大型药品流通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方式,简化并购过程中繁杂的行政手续;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拓展零售覆盖,尤其在发展不平衡、供给紧缺的区域;资质审批流程化繁为简,证件申请或变更由“审批制”改为“挂网备案制”;搭建公开信息公布平台,落实惩处机制,淘汰落后企业。

进一步落实零售药店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准入要求。通过细化并落实零售药店的分级分类标准,从运营与服务能力上提高药房准入及医保定点零售药房的准入要求。例如,建议在现有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三大标准基础上增设专业特药药房的分类原则,充分考虑其经营药品的种类与属性、服务人群对用药指导和监护的需求,以及对供应链冷链标准的要求与现有三大类别的差异,鼓励市场发展出一批专业化的特药专业药房;鼓励与推进倾斜性的落地优惠政策,针对达到分级高标准(如AA级以上药店)的零售药店有条件地放开医保统筹报销。

鼓励第三方机构发挥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共治的监管体系。鼓励以药品流通行业协会或相关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协助政府落实监管,如推动零售药店分级分类标准的落实与认证、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企业进行有效运营认证与审计保障上市许可人制度的推行、通过第三方认证备案等方式监管促进新业务模式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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