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聪聪
(甘肃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甘肃 730000)
“大数据” 作为一个明确观点提出是在2008 年9 月《自然》刊物发表文章《Big Data: Science in the Petabyte Era》,2011 年9 月全世界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报告揭示了“大数据”时代到来[1]。我国在2015年8 月正式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会议上“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顺利提上议程。从2015 年提出之日起,我国用大数据处理事物新型理念渐渐走入人们生活中,法治社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也成为提升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点。原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提出[2],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加强大数据安全保障,从而为保护公安系统安全、为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传统侦查模式指在刑事案例中呈现出的侦查现象、侦查措施的规律进行总结和归纳。当今侦查模式,是一种依靠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存在与发展为基础,侦查权主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前或之后,利用大数据获取数据信息执行侦查工作机关自上而下的命令,针对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信息,进行共享性、无界限有效利用,强调网络规则对于收集犯罪所有的信息、发现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作用,对被害人进行准确且全面的信息收集、运用特殊类型侦查模式。
如今案件的侦查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云计算尤其是互联网普及和完善突破了传统的侦查模式,打破侦查模式传统意义上的侦查,从而推动侦查体制改革。
(1)从“口供至上”到“零口供”
这种侦查模式改变了传统侦查手段的缺点,其依赖于大数据分析的信息,侦查案件的方向从不受制于物证与供词,而是越发倾向于依赖各种高技术的分析[2]。大量数据信息是案件侦破基础、侦查主体全方面多层次思考,开始逐渐取代了以往以人为主的案件侦查模式。在大数据时代,运用大数据分析并侦办多种类型刑事案件,通过从群众所搜集的大数据信息,来获取侦破刑事案件的相关信息,从而为侦查人员“零口供”案件提供开阔思维转变。
(2)由“人、案”侦查要素到“人、数、案” 侦查要素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案件侦查要素主要包括人与案两种。根据思维流向不同,可以分为“人—人”“人—案”“案—案”“案—人”等模式,这些模式依然属于前数据化时代产物,主要局限于现实的物理空间,它们以时间、地点、物体、情节等为中介,搭建起案、人之间的桥梁关系[3]。随着当今社会所发生的犯罪种类多样化,以往的“人、案”两种要素不再满足当代社会破案需求,落后于“ⅠT时代”的数据理念,这时候需要进一步升级。学术界上在充分认识到数据重要性后,一致赞成把数据作为案件侦查的第三种要素,从而形成“人、数、案” 三位一体侦查格局,此连接现实与数据之间关系,从而促进侦查人员在案发后可以充分利用数据链接,寻找破案信息。
大数据侦查模式与以往侦查模式有独特的优势,但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不少弊端,有的因为当前技术不成熟等,这些突出问题极大影响着实践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大数据本身不完善、不准确
眼下,数据被公安机关所利用得并不多,这些数据中可能还掺杂着内容真实问题。一方面,先不论其他学科的数据库,就公安系统中的数据库而言,也存在这些问题。其数据往往具有落后性,无法为侦查信息提供鲜活、准确的数据支撑。另一方面,大数据其本身数据量就很庞大,且价值比较低,一个部门需要从庞大的数据筛选出存在清晰的具有逻辑关系的数据,凭借如今社会的技术手段,通过简单查找并不能达到预期目标,这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相互进行联系,只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足的。若不及时进行筛选相关信息,案件就无法侦破。
(2)依托信息的工作机制不健全
当前,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利用信息化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研究的机制并不完善,尤其与国家税务机关、储蓄银行等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有较大问题。公安基础信息建设是信息化侦查的前提基础,在这项工作中存在各部门利益调整不平衡、侦查主体不作为且素质有待提高、基层派出所经费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立法机制有待提高。
当今社会,就我国侦查工作机关和侦查人员工作现局来说,信息侦查运用还未完全到支撑案件侦破的程度,这时候建立系统的信息化侦查工作机制势在必行,建议如下:
(1)完善侦查基础信息平台建设
数据有效性是公安工作能否产生有利价值的基础,尤其是公安系统内部数据。应当坚持应采尽采,切实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丰富性的同时,保证数据的鲜活性,从而等待着侦查主体进一步深挖。数据作为这个时代重要资源,具有流动性。故应该从大局出发,规划公安大数据发展布局,坚持公安系统平台必须规范化,统一接口;完善公安机关每个部门数据目录,建立安全的、科学的公安系统统一标准,促进各个数据信息相互融合,让数据在共享信息的基础上合理运用。
(2)新旧侦查模式的补充并存
大数据时代下新型模式与传统模式在本质上理当是相互依存关系。大数据背景下主动性侦查模式作为新型侦查模式,在网络技术不成熟的地方,如果在案件发生后,利用新型侦查模式进行案件侦查,发现当前技术手段尚且不足以完全支撑,这时候最好办法应该以传统侦查模式为蓝本。以当前社会条件下,要把新旧模式相结合,将主动侦查内容进行具体化、完善化,促进案件的侦破,同时积极做好犯罪预防措施,在为群众的物质与生命安全方面上,提供更加坚实、有效的保障。
(3)建立健全打击犯罪的侦查工作体制
以信息为基础,调动、整合公安系统内部数据资源,打破各个部门各自为战的现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各部门协同作战的侦查工作机制,共同参加案件的分析、研究以及如何进行侦查措施,进一步细化每一个部门所进行的准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侦查主体责任,从而构建符合时代潮流的侦查大格局。
“大数据的全球性革命已悄然成型,这是一场攸关国家、社会、民生以及科技的巨大变化。”[4]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的变革过程就是数据侦查模式的构建过程。当前,在大数据技术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应与传统的侦查模式相结合,完善数据信息平台和运行改制,最终形成以新型侦查模式为主、传统的侦查模式为辅的侦查模式,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侦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