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1-02 01:41郝明月尹馨茁辛铭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营销界 2019年20期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辽宁省

■ 郝明月 尹馨茁 辛铭(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一、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概述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的内涵。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完整名称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政府人社相关部门依据各级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机关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解决全社会各个机构的劳动者在个人劳动年龄能够达到劳动部门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自主权利,或者为了保障劳动人群在诸多因素例如年龄、身体等的影响下从个人目前的工作岗位离开后的基本生活而创立的一种具有现实性意义的保障性制度之一。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内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界定方式,基于这项政策施行以前各个基层地区已经开展的养老保险基础上来讲的,从缴费方式上来看,旧的政策时采取群众个人缴费的形式,实际上属于一种自我储蓄的机制,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基金的筹措时最大的特点是将政府进行资金上的费用贴补、集体参与补充帮扶、个人将剩余部分承担共同结合起来。在发放的方式上,分成两个层次:国家财政进行全额保障支付的基础性养老基金和个人账户中存储的原有费用,根据政策的整体规划蓝图,2020年以前,这种普惠政策应能够完全保证所有中国基层农民群众在60岁以后都可以享受到福利。

(二)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1.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出台背景

截至2018年末辽宁省总面积14.8万平方千米,辽宁省常住人口4368.9万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23942.0亿元,第一产业2182.1亿元,第二产业9397.8亿元,第三产业12362.1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实现54745元。同时,辽宁省积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出生率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人口老龄化进程。辽宁省作为老工业基地,城镇化程度高,但也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比重大。城市化促进了大量青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减缓了城市老龄化的速度。因此,辽宁省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辽宁省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人口老龄化的深化无疑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挑战。大多数家庭已经进化成“4+2”或模式。青年人养老压力不断加大,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减弱、土地弱化。并且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指导。

2.辽宁省农村居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当前辽宁省参保状况如下:辽宁省所缴纳养老保险有五个标准,如下表:

表1

二、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居民参保率低

在当前农业参与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下,整体的农村经济发展进程较为迟缓,农民的个人及家庭收入增长程度更是达不到平均标准。这种经济上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地一些农村相关政策,例如在基层地区施行和落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就辽宁省来讲,57% 的村民在选择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时根据的是自己家庭的具体经济收入水平,就当前的普遍性质而言,村民的主要家庭收入都是通过在土地中的辛苦劳作和外出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大城市进行打工而得到的,通过这几种经济收入的方式,村民的实际收入程度仍然相对偏低。在这种家庭收入现状的影响下,一半以上的村民入保时优先考虑选择相对较低水平的200元的缴费标准。因此,当基层农民群众年龄到达能够领取个人社保养老金的标准时,在个人账户所领取到的金额也就相对不高,当地的整体养老保障水平也就相对应的比较低。

由于传统保守思想文明在农村地区仍然未得到根除,村民预期的养老方式还是以依赖儿女为主。以辽宁省为代表,大多数的准老年人(40-60岁)期望养老方式还是依靠儿女,而已经步入老年的人群更是完全依靠孩子们赡养来安享晚年。政府推出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对思想保守的村民来讲是一种尚处于新鲜的事物,对新事物的接受和理解需要基层群众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怀疑,迟滞的情况是非常正常的。政府出台的新型养老保险政策中规定,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都可自愿入保,然而全村入保村民仅有本村全体居民的四分之一,说明辽宁省目前的养老保险具体落实上的覆盖面还是相对不足。现阶段我国仍采用统一补贴形式,即无论参保金额多少补贴额度相同,例如参保金额为200元,政府在资金方面承担5%,而参保金额为500元同样也承担5%,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富裕家庭的积极性。导致所有参与的基层群众人员都倾向于交纳最低标准层次的保障金额。

(二)参保档次设置不合理

由于传统保守思想文明在农村地区仍然未得到根除,村民预期的养老方式还是以依赖儿女为主。以辽宁省为代表,大多数的准老年人(40-60岁)期望养老方式还是依靠儿女,而已经步入老年的人群更是完全依靠孩子们赡养来安享晚年。政府推出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对思想保守的村民来讲是一种尚处于新鲜的事物,对新事物的接受和理解需要基层群众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怀疑,迟滞的情况是非常正常的。政府出台的新型养老保险政策中规定,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都可自愿入保,然而全村入保村民仅有本村全体居民的四分之一,说明辽宁省目前的养老保险具体落实上的覆盖面还是相对不足。现阶段我国仍采用统一补贴形式,即无论参保金额多少补贴额度相同,例如参保金额为200元,政府在资金方面承担5%,而参保金额为500元同样也承担5%,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富裕家庭的积极性。导致所有参与的基层群众人员都倾向于交纳最低标准层次的保障金额。

三、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策略分析

(一)提高农村居民保险意识

1.加强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在政府进行政策宣传落地过程中,应加大对辽宁省本地农村农民思想文化教育方面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力度,通过撰写现代思想文化的宣传诗、张贴宣传画,开展精神文明先进户评比等活动,增强农村基层地区精神文明和文化思想建设,构筑新型农村文化,运用多种形式在思想的根源扭转农民落传统后的观念,让基层农民群众从内心接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模式,从而增强基层群众参保意识,扩大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体系覆盖的范围。

2.加大养老保险征缴力度

完善基本政策,推动建立基层地区完善的社保配套补充政策。要在政策施行的整体性流程中对基层养老保险机制的构建鼎力支撑,提升基层保障程度,加大养老保险征缴力度。

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加大养老保险征缴力度,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法》,各级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增设或者补充有利于当地基层群众的缴费标准,实行多缴多得的政策;适当放宽以现金缴费的模式,加入用农村基层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转让或者流转作为基层养老保险基础性费用的筹措手段;在相关行政机制当中,明确准确界定政府在资金方面的支持和集体进行帮扶的比例。在今后,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体化整合发展是我国的根本方向,那么在制定和构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时候,要格外注意将当前的新农保与现有的城市养老保险机制相融合相一致,使农村基层养老保险机制和城市养老保险体系能更好的转移和接续。同时加强基层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督查以及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尽快建立基层养老保险基础性资金的内部管控机制、自我督查机构,并逐步完善财政资金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外部管控、督查体系,以保证基层养老保险基础性资金在实际运行流程中的可靠性。

当下,侵害农民养老保险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农民则基本上处于一种“状告无门”的闭塞状态,所以,我国应持续推动构筑关于基层养老保险利益保障和权益保护的相关行政规章举措,有必要在《农村基层养老保险实施法》中创立专门章节,对基层养老保险施行的流程中出现的矛盾、争议等内容做出界定和阐释,在培养基层群众维护个人养老保险合法权利的意识之后,为他们的行动提供法律上的基础性支撑,各地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将司法、执法部门与人社部门的机构相结合,采取多部门联合的形式和手段,秉着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农村基层社会保险的相关纠纷,从而让基层群众的老年生活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完善参保档次设置

1.切实考虑农村居民收入差异

转变当前的统一补贴形式,邀请相关专家展开会谈,制定合理的梯度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提高参保公平性和公正性。合理利用资金,加大补贴力度。地方政府应充分考虑贫困家庭的经济情况,设立专项帮扶资金,帮助经济压力巨大人群投保,缓解这部分人群的经济压力。

2.切实考虑地域消费情况差异

在产业扶贫过程中,切实考虑地域消费情况差异,着重展现辽宁省底蕴深厚的历史传统文化思想的优质内容,利用当地的多位历史名人事迹如张仪等,以及多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丰富的文明构成,结合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宣传方式,开发相关文化产品,带动以文化为中心产品的企业进步,形成文化财富机制体系,寻求辽宁省文化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文化多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总之,要在各个层次的社会经济结构当中为基层群众营造更多的有利条件和先进环境,让基层群众在个人成长的机制中有更好选择,更多机遇,更大空间,从而达成全体农民增收致富,县域整体经济发展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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