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寻猫”缘何不欢而散

2019-12-31 09:15
作文通讯·初中版 2019年12期
关键词:遗失物酬金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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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浙江杭州一小区业主悬赏万元寻找走失的爱猫,同月21日,业主“牛妈”发现小猫并拍照发到业主群。其后,找回猫的失主带着小礼品上门道谢,却未提酬金。当被问及时,失主解釋称酬金已给告知消息的其他业主。不过,一份群聊记录显示,是有人给失主“支招儿”,“说(酬金)打给其他通知你的邻居了”。

时事鲜评

重金悬赏,不欢而散。太多的狡黠与算计夹杂其中,使得这场邻里“友爱相助”的暖心行为变成一场闹剧。

闹掰之后,涉事各方摆出的腔调和姿态都颇高,“牛妈”表示,“都是邻居,原想着万一对方要给钱,千万不能收”,言下之意是“如今跳出追究,纯属为理不为钱”;而失主透露,“万元寻猫赏金,已经分给了那些提供线索的人”,力图以此力证自己绝非言而无信之人……当局者套路不断,看热闹的群众却早已有了判断,这场“悬赏寻猫”大戏引发的舆论热议远超想象。

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的由“悬赏承诺”导致的争端不在少数。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可谓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拾金不昧”中明确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真正复杂的,还在于“事实认定”环节。以本案为例,失主说“早有人提供线索”。从“牛妈”的角度来讲,其实是很难证伪的。而就算“牛妈”真要起诉失主不兑现酬金,本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牛妈”还必须证明失主的确是因为自己提供的线索而找回小猫的———这想想都觉得麻烦。相比于拾得人直接将遗失物交还失主的情形,这种“提供线索”的案例中,“悬赏承诺”的履行、“赏金”的支付等问题都存在着不确定性。

毋庸置疑,“赏金激励”是人们协助找人寻物的重要动力,而“寻猫”一案,则从根本上“示范”了这种“空头支票”的脆弱不堪。个别失主借着小聪明省下“赏金”,而今后更多失主可能面临“开出赏金也无人理会”的窘状。因小利废大义,得不偿失。

选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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