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家住河南省信阳市的孙女士,因为看到小区老人郭某撞伤一名男童后试图直接离去,遂上前进行拦阻并与老人发生了争执。孰料老人不久后突然倒地死亡,死者家属将孙女士告到法院,要求后者赔偿40余万元的损失。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中。
对此,有网友质疑,一方死亡是否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法律责任?孙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关键要看孙女士的行为与老人去世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系,以及孙女士是否存在法律过错。由于男童受伤的过程处于监控盲区,老人倒地的视频也未见披露,因此一些关键的案情细节可能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证人的说法进行还原。
目前,孙女士和死者家属双方各执一词,很多说法并不一致。一边是只有几岁的男童,一边是57岁的老人,到底谁撞了谁对于本案的责任厘清至关重要。
如果是男童自己嬉闹、不小心撞上了老人的自行车,那么男童受伤的责任主要在自己。这种情况下,孙女士上前拦阻郭某离开并无正当依据,就会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如果情况相反,是老人撞伤男童后试图离开避责,那么孙女士上前拦阻的行为就属于见义勇为,法律對该种行为就要另当别论。
一般来说,如果孙女士跟老人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也没有在阻拦过程中通过力的作用使老人跌倒或者受伤,那么老人倒地去世的主要原因还在于自己。即便最终法院认定孙女士有责任,这种责任最多也只是次要责任,而不会是主要责任。
法律是一套人为建构的秩序,其根基不应脱离大众的生活日常。该起案件的司法裁判固然需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利益,但更需要在普罗大众中间明晰行为规范。
(《新京报》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