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范畴的哲学审思

2019-12-27 16:01:41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价值论主客体客体

陆 璐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53)

价值作为人类关心和探讨的重要问题,早已超越了最初的经济学领域,指向了人类生活的全部方面。在层出不穷的价值现象及价值行为背后,必然包含着一个作为“价值一般”的价值,能够在普遍意义上对涉及价值范畴的全部方面做出统摄性的抽象概括,体现出价值存在的基本属性;同时又能通过趋向未来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导向,使得意义、目的、前景、追求等的实现成为可能,具有一定的超越性和理想性。这就需要从哲学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

一、价值与事实

认识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是研究价值问题的基点。西方学界自近代“休谟法则”(Hume’s Law)提出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成为长期争论的话题。价值究竟与事实交织一体,还是脱离事实独立存在?价值与事实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是把握价值范畴的前提。

(一)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演化

价值与事实之间关系的演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对于原始社会的人类来说,主体情感与客观事物是混沌合一的。伴随实践的发展,人们的抽象思维逐渐形成,事实与价值开始以“真”与“善”的形式表现。在西方古代哲学史上,真与善相互统一的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占据了主导地位。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将人世价值统一于“数”的真理也好,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即知识”的命题也罢,又或者是柏拉图将“善”的理念归为人类认识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凡此种种莫不是价值之善与事实之真的统一。不过,这种统一同原先的朴素直观不同,是一种有区别的统一。

西欧中世纪宗教的统治强调知识绝对服从于价值(信仰)。然而,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唤醒了主体意识,“理性式”的祛魅(disenchantment)推动了神圣维度的隐退和世俗文化的产生。同时,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将知识、真理推上了世界的宝座。正如伽利略所说,“关于自然的一切不应该从圣经的权威出发,而必须从经验和论证开始”[1]83,真理、知识等事实问题被公认可以经由科学实验方法进行经验验证和逻辑论证,而伦理、国家制度等价值问题则被认为应通过契约、约定得以解决,因而是与科学无涉的。科学可以解决“是什么”的问题,却无法对世界历史和人生终极意义做出解释。长期以来事实同价值的统一终于被它们的分化所取代。

如果说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是事实与价值分化的始作俑者,那么休谟则是明确提出事实与价值区分的第一人。他在《人性论》中说:“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所说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种)新的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2]509由此可见,休谟将事实与价值进行了区分,“是”(is)和“应该”(ought to be)是两类完全不同的陈述,二者间不具有逻辑上的推导关系,是无法通约的。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对“休谟命题”做出回应,明确把世界分为自然科学的知识领域和道德科学的价值领域,并且否认了价值与事实间的一致性和关联性,为后来洛采、文德尔班等新康德主义者建立价值哲学提供了主要依据。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在西方学界长期流行,乃至在元伦理学的创始人摩尔那里,用事物或属性来描述善简直是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事实与价值间已然形成了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

应该承认,价值与事实的区分,体现了哲学家们对价值问题的关注,是人类思想史上的重大突破。但事实与价值的完全对立甚至分裂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现代道德危机的发生。在《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中,普特南将其比作“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3]2。实际上,西方哲学界不断有学者对休谟等人的观点进行批判,试图消解价值与事实的二分。杜威曾通过“试验法”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纳入道德评价领域,尝试将价值同事实联结;马斯洛在建立科学人本主义整体框架的基础上,以“人的需求”在价值与事实间架起桥梁;麦金太尔也曾论证过价值同事实的内在联系,力图使事实回到价值评判中去。但他们都没有真正理解并解决事实与价值二者的关系。

(二)价值与事实的对立统一

首先,事实并非绝对“价值无涉”。西方哲学界对事实的推崇来自近代自然科学的巨大发展,而科学以认识世界之“真”为其目标。虽然自然科学家在进行科学活动时理应不受价值干扰,但科研的动机、方法的选择、成果的评价,无不是科学家本人的价值体现;甚至科学技术随着自身的不断发展也开始了向价值领域的渗透。正如哈贝马斯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一书中所指出的,“科学与技术,今天不仅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而且也成了统治的合法性的基础”[4]4。在自然科学领域分离价值与事实是如此之难,在社会科学领域更是这样。社会关系中的人与生物意义上的人不同,有各自的情感与好恶,因而此领域内的事实必然会蕴含价值判断的因素。换句话说,自然界太阳的升起落下完全不依赖人们态度,“但是对于社会事实来说,我们对待这种现象的态度就部分地构成了事实本身”[5]31。例如:“ISIS极端恐怖组织”若省去“极端恐怖”这一评价性陈述,显然无法得到整个国际社会的认同,而“一些客观社会性事实,只是由于人们的同意才成为事实”[5]3。即便是用以陈述和表达事实的语言,由于其“结构和使用影响着人们解释和描述世界的方式”[6]67,自然也蕴含着表达者在观念上的差别。

其次,价值须以事实为基础。价值与事实二者之间既存在张力,又具有引力。虽然从“是”本身无法逻辑地推演出“应该”,但这并不代表“应该”在“是”那里寻不到依据。若真像休谟所说,无法从实然中推导出应然,那么应然又是从哪儿来的呢?个体在做出价值判断时,不仅会考虑自身的需要和利益,也不得不以客观事实及规律为根据。正如我们喜爱一个人恰是由于他(她)客观存在的独特外表和个性,法官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必须基于其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价值评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换言之,“应该”的形成是源于在“是”之间——也就是事实之间产生了超越其上的意义关联,因而决定了该场域中所有参与者“应该”的标准和价值的判断。价值离不开事实,缺乏事实根据的价值取向是主观盲动的。

最后,价值本身也可视作一种事实。西方哲学界在对事实与价值进行区分时,是从狭义的角度界定事实这一范畴,即作为实践与认识对象的、与认识主体无关的客观事物及其存在状态。在此意义上,价值反映的是客观存在同认识主体间的客体性关系,是事物对人的一种属性,因而自然不能算作事实之列。狭义的事实是非价值事实,也就是休谟、康德所说的事实。然而,事实还有广义上的理解,它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过程、关系、属性的总称”[7]134-135。依照这一理解,价值和价值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也在事实的范畴之中,广义的事实包含了“价值事实”和“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价值事实存在于价值关系运动后果之中”[8]26。

因此,价值与事实并非彼此孤立。在研究过程中对二者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但对这种区分不能进行无限放大。二者是对立统一的。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统一是在“实践思维范式”指导下获得的,即把价值问题置于实践领域进行理解。以往的哲学家们之所以无法对休谟问题做出科学解释,无外乎是陷入了纯粹逻辑思辨的怪圈。而马克思认为,“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9]135-136。与动物只能按照自己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不同,人的实践活动所体现的不仅是客观事物的本身规律,更是其“内在的尺度”——人自身的目的和需要。这便是人类实践活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马克思在承认事实与价值有所区分的基础上,从实践入手,将价值活动放在具体实践的事实当中,价值评价便有了合理的现实基础。马克思便通过实践这一渠道实现了价值与事实之间的沟通。

综上所述,事实、价值,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均是在漫长的人类实践中得以形成,并为促进人类进步而不断变化与发展;事实与价值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既彼此对立又相互统一。正如美国哲学家多伊舍所指出的那样:“一个人如何能把自身劈分为:一个事实的认识者和一个价值的选择者?”[10]201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是对立中的统一,任何一种将二者分裂开来并完全对立的观点都是孤立片面且毫无意义的。

二、哲学价值界定的不同类型

19世纪60年代,德国哲学家洛采(H.Lotze)在《微观世界》中对世界作了哲学的划分。他认为在经验事实、普遍规律和价值三大领域中,只有价值是目的,其余都是手段,因而将价值提到了哲学的中心地位,洛采也被称为“价值哲学之父”。不久,尼采提出了“价值重估”理论,强调人是一切价值的立法者,突出了价值问题的重要性。此二人可谓创立价值哲学的先驱。直至19世纪90年代前后,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也叫西南学派或巴登学派)的代表人物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开始对一般意义上的价值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价值哲学得以作为哲学中的独立分支学科逐渐形成。

在价值哲学建立后的一个多世纪中,对于价值这一基本范畴,哲学界的不同流派给出了各自不同的界定类型,大体来说可以分为主观价值论、客观价值论及关系价值论三类。

(一)主观价值论

主观价值论贯穿西方价值哲学发展始终并占据重要地位。它强调价值的主观性和相对性,把价值界定为脱离客观现实的,主体单方面的情感、意志、兴趣、欲望的表达。价值属于一种纯粹的主观感受,且仅产生并存在于对客体的评价中。价值哲学的奠基人文德尔班就曾直接指出:“价值……是相对于一个估价的心灵而言……抽开意志与情感,就不会有价值这个东西。”[11]85这是典型的评价结果论和情感意志决定论。情感愉快论的代表奥地利哲学家迈农则认为,凡是一个东西只要达到令我们喜欢的程度,即是有价值的。石里克也把价值归为“快乐的感情”。也有一些价值论者将价值理解为主体的欲望与兴趣。美国学者培里就认为“价值是兴趣的函数”“是兴趣对象的任何东西事实上都是有价值的”[12]44。而奥地利的艾伦菲斯和美国的乌尔班则从欲望角度理解价值本质,价值之所以存在,不外是因为主体具有欲求。综上所述,在主观价值论者看来,“对象”有无价值,同其本身属性并无必然关系,主观假定、主观满意、主观兴趣、占有情感的表达才是价值存在的决定因素;而这些都是能够经验到的,因而价值是完全可以被认知的,价值判断的正当性、有效性因而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证明。

(二)客观价值论

客观价值论自20世纪初逐渐兴起,并在之后的20年中与主观价值论对峙共存。摩尔、舍勒、莱尔德、哈特曼等价值哲学家认为,价值是不依赖于主体意愿、喜好或情感的存在物,即要么是内含于事物自身的一种属性或规定,要么是超越时间历史的“理想的自我存在”,因而是无法通过经验来获得的。自古希腊起,哲学家们便一直对价值(善恶)的客观性进行着思考与争论并一直延续至现代。1903年,直觉主义价值论的重要代表人物——英国哲学家G·E·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一书指出,善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本质,其存在于宇宙中,不受具体事物、社会生活和人的意识所影响。善是自明的,事物本身就有善恶之分。因而价值是客观的,绝对的,既不能分析,也不能被定义。20世纪20年代,德国现代哲学家马克斯·舍勒对客观价值论进行了系统探讨,提出了“现象学价值论”,并著有《价值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一书。他认为存在真正的、真实的价值,同时强调“对象的价值走在对象之前,价值是对象自己特殊本性的第一‘信使’”[13]19。也就是说,价值是存在于载体之外的一种先验的性质,其本身并不会发生改变。价值的被给予无论如何都不是束缚在主观的追求(需求)上。

(三)关系价值论

关系价值论以主体与客体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关系为切入点去解释价值,包含着一定的实践价值因素。日本学者牧口常三郎在1931年出版的著作《价值哲学》中将价值界定为“同人类生活相关的客体的固有属性与评价它的主体相互作用时产生的功能”[14]20,这一价值哲学的“关系说”从主客体关系出发建立价值体系,虽不算彻底,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的缺陷,为价值理论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路。60年代初,阿根廷学者方迪启(Risieri Frangdizi)指出价值具有完形形态,其“只有在一种特定的情景中才存在并具有意义”[15]124。由于此处“情境”是指人类社会的各种因素及具体情况,因此对价值的研究必须要综合考虑主体及客体的作用。不少中国学者受马克思主义哲学影响,也认为应从“主体-客体”关系角度把握价值本质。在李连科和袁贵仁看来,价值是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之间的一种基本或特定关系。李德顺也在其著作《价值论》中写道:“‘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8]108关系价值论摒弃了西方价值哲学中唯主体论或唯客体论的单极思维,对科学价值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有其合理之处,但由于单纯从理论角度探讨价值问题,均有明显的局限性。其中,主观价值论承认价值同主体的关系,但仅从主观上的满足程度来界定价值及其大小,忽略了客观世界的影响和作用,把价值看作纯粹评价的结果,是片面的。客观价值论有一定的市场,但完全切断了价值同主体的联系,无法解释价值因人而异的问题,是一种机械的价值论。关系价值论努力克服这些局限,使得价值概念有了更为科学合理的解释,是认识上的巨大进步。

三、把握哲学价值范畴的几个关键

价值是主客体在实践基础上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关系的哲学范畴。对价值范畴的把握应当以关系价值论为根本,具体来说还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坚持彻底的关系思维

价值产生并实现于主客体间对立统一、共生互动的过程中,因此价值属于关系范畴;其既不是客体的自身存在或固有属性,也不是主体的天然本性或主观感受,而是由主客体共同构建而成的一种关系态。对价值的理解应坚持彻底的关系思维。其一,价值的主客体相互依存,互为存在前提,缺少任何一方都无法产生价值,改变任何一方也都会造成价值自身的变化。客体是主体的客体,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只有成为主体的直接对象,进入价值关系,同主体建立起密切联系,方能形成价值统一体;主体是客体的主体,即便本就有其主观需要,也唯有认识到客体满足这些需要的可能性,并且从客体各种功能属性中选择对己有用之处,才能将其转化为价值。其二,价值的主客体双向互动、相互作用,通过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实现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的统一。主体通过对象化的活动影响和改造客体,改变客体的性质、结构和形态,使其愈来愈带上主体赋予之特征;客体同时也反作用于主体,它以自己的本性规定主体,对主体产生一定效应,满足其相应需要;甚而通过自身功能属性的不断呈现,影响主体的评价与感受,提高其发现和创造价值的能力。

当我们承认价值存在时,即是承认了价值同时具有特定的承载客体和与之相应的评价主体,承认了客体功能同主体需要之间的一致性。因而,彻底的关系思维是理解价值的前提。抛弃任何一方谈论价值都是典型的单极思维,也必将陷入实体论的囹圄。这里必须强调,价值存在于主客体关系中,并不代表价值等同于这种关系本身,而是由该关系所产生的效应,依据效应“质”和“量”上的不同,价值亦有正负之分、大小之别。当然,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是指具有积极作用的有益效应,亦即正价值。

(二)理解价值的主体尺度

客体(对象性)及其功能是价值的重要承载,但只在相对于主体(人)及其需要时方能评价其有无价值。价值具有“向主体性”,主体(需要)尺度是价值的内在尺度。

在价值关系中,主客体间的相互作用基于主体活动而形成。主体根据自身结构及规定性,对客体产生作用和影响,使客体主体化,对主体产生一定效应。因而主体在价值活动中起着主宰和推动作用,价值主客体间的统一状态“必须是符合主体的需要和内在尺度的,是客体为主体服务,是主体性占主导地位的统一”[8]125。我们通常会说某物具有某种价值,即赋予其“有用”的性质;但这一性质并非该物本身固有,唯其功能同主体需要相接近甚至一致时方才显现。正如“羊未必想得到,它的‘有用’性之一,是可作人的食物”[16]406,客体虽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然而其“好坏”“对错”“美丑”等属性却以主体需要及评判尺度来决定,价值总是因主体而异,体现出一定的主体性。

价值具有个体性和特殊性。同一客体对于不同主体形成不同价值。由于主体是多元化和多层次性的,难免受到自身条件和外在因素影响,产生不同的尺度,并依据该尺度对客体功能进行衡量,从而体现出不同价值。同一样事物,可以同时产生“锦上添花”和“画蛇添足”的结果,便是极好的说明。价值还具有时效性。同一客体对于同一主体的价值会随主体尺度的变化而变化。主体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利益需求不断增长,使原有客体表现出不同价值,甚至不再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若是忽视主体在特定情境下的具体需求,仅以客体尺度来衡量价值,就会得出事物价值永远如此的机械结论,也就必定不能理解价值的本质和内涵。

(三)把握价值的实践向度

人应当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这是极为关键的一点。有学者把上文所述的“主体需要”等同于“个体感受、欲望”,并列举出牧口常三郎、艾伦菲尔德等哲学家的例子(牧口常三郎承认价值是关系概念,但又把价值等同于价值感受;艾伦菲尔德提出价值是主客体间的关系,同时又陷入欲望说之中),认为对价值向主体性的强调极易滑入主观价值论的泥潭,这正是因为忽略了价值的实践向度,不从实践过程出发来理解“主体需要”以及由此形成的主客体价值关系,因而也就无法真正把握价值的本质。

价值关系中的主体既不是主观存在的抽象个人,也不是精神观念之类的主观东西,而是社会的、历史的、现实的存在。实践是主体(人)的根本存在方式,因而同个体自发且无法遏制的本能欲望和主观感受不同,主体需要必定是在人们自觉的社会历史活动中形成的,对于自身生存及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合理要求,其源于实践,是实践的产物。当然,需要的满足也不是消极被动地依靠自然而现成的形式。主体通过实践活动积极主动地作用于客体,主动接触和变革客体,创造出需要的物质及精神产物,实现价值目标。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入,主体需要持续发展、愈加多样,满足需要的实践过程也日益复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主体需要的产生、满足及发展均离不开实践。

实践本就是一种关系性存在。面对原本各自独立存在、相互分离对立的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实践不仅改造了客体,令其满足主体需要;同时又使得主体自身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从而更好地利用客体。所有价值活动都是在实践基础上进行,实践在价值主客体之间架起了一座由此及彼的桥梁,成为二者相互联结、互相统一的中介。正如马克思所言,“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看作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9]134,价值关系并非天然形成,它是在实践中确立起的一种主客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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