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完善

2019-12-26 01:51梁华林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山西农村

梁华林

〔摘要〕 完善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推动农村稳定和谐、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指导意义。当前,山西农村矛盾纠纷调处中存在化解方式陈旧单一、调解工作体系不够完善、人民调解在部分地方力不从心、基层组织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在完善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方面仍需下大功夫,具体应做到:加强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政治保障机制、健全农村法制教育培训机制、强化农村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严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强化农村治理与科学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良好社会风气治理机制。

〔关键词〕 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调处方式;山西;农村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9)06-0049-0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国家安全体系。山西作为一个内陆省份,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四成以上,农村稳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全省政治安定和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全省各基层党委和政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村矛盾纠纷,全力化解不稳定因素,避免矛盾沉淀,减少社会对抗,及时妥善地化解了一批涉及面较广的矛盾纠纷,防止了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力地维护了我省农村的社会稳定。但同时我们也发现,随着我省整体经济社会不断持续稳步发展,农村地区经济社会也随之进步,广大农民的各种利益诉求越来越多,由矿产开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惠民政策等引发的热点、难点问题时有出现,矛盾糾纷呈现上升趋势,由单一到叠加、由单纯性到拓展性、由隐蔽到暴露、由表层到内里等特点更加明显,调处化解难度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我省农村乃至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完善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推动我省农村稳定和谐、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指导意义。

一、山西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务工农民思想观念转变,诱发农村矛盾纠纷增加

当前,受我国社会转型跨越和体制转轨的大背景影响,各式各样的社会矛盾处于“黄金发展”与“矛盾凸显”的并存时期,具体表现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如社会化程度发展不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城乡发展不均衡等。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农村大量青壮年人员向外迁移,远离农村,走向城镇,融入外出务工人员行列。外出务工人员受城镇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影响,在价值取向、思想观念等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假日返乡或结束务工回乡后,其观念和思想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周边群众,对传统的农民生活和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冲击,进而不同程度地诱发各种矛盾纠纷。

(二)政策法律宣讲缺位,群众讲法用法意识淡薄

近年来,虽然基层政府加大了政策法律宣传的力度,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总体来看,这一工作远未达到预期效果,在不少地方有流于形式之嫌,农民对于国家法律尤其是涉农的政策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许多人还不会运用法律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或者超越法律规定作出一些过激行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一些农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当发生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矛盾纠纷后,走法律途径跨时长、所需费用高,且其判案结果往往与农民的期望值差距较大,因而许多人将希望寄托在相关职能部门身上,期待相关职能部门能够通过协调给予解决。而对于职能部门来说,有些纠纷涉及多个部门不好解决,又不想主动承担责任,常常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使得一些村民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方式以求得矛盾纠纷的解决。

(三)部分干部和调解人员矛盾纠纷调解能力不强,化解处置方式欠妥

新形势下,基层干部和矛盾纠纷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四种素质:一是要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二是要有较为全面的知识体系,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和政策理论,还要懂得各种新生事物,善于找到纠纷调解的突破口。三是要有较强的心理观察能力,善于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变化,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准确把握调解力度,使调解工作达成理想的结果。四是要有较强的语言能力,既要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方面的专业术语,也要掌握人民群众通俗易懂的方言、俗语,真正做到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距离这一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具体表现为:自身综合素质不高;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人际沟通能力弱;语言表达能力不强;社会阅历见闻少;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他们在调解纠纷时在方法和技巧方面有欠缺,每当遇到复杂的矛盾纠纷时,往往无从下手,或调解结果不尽如人意,影响了基层干部和矛盾纠纷调解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

二、当前山西农村矛盾纠纷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是一项复杂棘手的工作。近年来,虽然我省基层干部和矛盾纠纷调解人员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与和谐社会建设和广大农民不断增长的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矛盾纠纷化解方式陈旧单一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的各项社会事务在不断地向基层社会渗透,群众的法治意识较之以前有了一定提升。一方面,在社会大背景影响下,广大农民不论在生产关系还是生活方式方面,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村民与村民之间各类人际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婚姻家庭、赡养老人等观念也在不断转变,经济交往、人际交往或多或少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农村社会生活中,长期以来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秩序又受到多年形成的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村情民俗影响,一些传统观念在村民心中根深蒂固,短时间内无法消除。为此,在处理一些简单的矛盾纠纷时,村民更希望通过当事人协商、亲朋好友调解等一些简单的方法去处理解决,而对于一些复杂的、涉及面广的纠纷案件,由于其复杂性,群众更趋向于通过政府化解、法院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和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矛盾纠纷化解方式陈旧单一,仍然沿用传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缺乏创新意识,不注重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缺乏有针对性的可行性化解方案,对一些老问题不愿意触及,主动化解的意识还不强,办法不多,致使一些矛盾纠纷问题长期积累,给农村社会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压力和隐患。

(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不够完善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各类矛盾愈发凸显,矛盾纠纷数量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伴随着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的逐年提高,在农村化解甚至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代价也越来越高,同时还容易衍生出其他社会矛盾,滋生出各类隐患,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然而,在应对复杂多变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时,一些基层政府缺乏完善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治理能力不强,权力配置不科学,责任界定不明确,致使部分农村干部和矛盾纠纷调解人员不关心群众的所想、所盼、所思,不密切联系广大群众,不深入基层了解广大群众中存在的问题与想法。由于缺乏完善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进行规范和制约,一些基层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充分站在群众立场上想问题、作决策,没有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没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更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操作,从而损害了群众利益;个别基层干部和矛盾纠纷调解人员化解矛盾怕乱求稳,给了群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导致一些矛盾升级,造成较坏影响。实践证明,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必须发挥群众性自治调解组织的调节功能。群众性自治调解组织具有根植基层、信息灵通、反应快捷等特点,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发挥着独特作用。而当前,我省农村的调解组织多数是自发性的民间组织,工作也主要在法院和司法机关的指导管理下开展,这种调解受行政权力的支配和干预较大,导致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负担增加,基层信访压力加大,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更多地倾向于政府出面解决,自觉进行管理的积极性有限。

(三)人民調解在部分地方力不从心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发展,调解农村矛盾纠纷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当下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出现的新任务。通过调研可以发现,在当前调解矛盾纠纷的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效果。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村调解委员会力量薄弱。目前,虽然广大农村普遍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但成员大部分为“两委”干部兼任,繁忙的村务使其难以将全部精力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去。二是缺乏经验导致措施乏力。由于不少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在依法行政方面方法简单、手段单一,处理结果往往有失公平。而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受主观因素限制,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少人一气之下偏激行事,造成上访事件的发生。三是有些党政领导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遇到急事、难事,不善于沉下身子调查了解,往往是靠打电话遥控指挥,有的甚至绕道走,忽视了抓早抓小,错过了良机,以致于矛盾激化。四是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在沟通协调解决问题方面没有形成常态。例如,在处理上访问题时,司法、公安、信访等部门常常各自为政,缺乏部门间有效联系和沟通,没有形成统一排查、统一调处、统一稳控的信访矛盾调解机制,导致信访问题难以及时处理。五是矛盾调解不够规范。不少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时,顾虑到干部维稳考核工作中的“一票否决”制,单纯强调“快与稳”,掌握尺度欠妥,调解结果很难被矛盾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一些基层政府为尽快使信访案件得到稳控,有时会突破原则,通过经济途径来予以解决,给群众传递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信号;还有少数基层干部由于经验不足、能力不强,调解纠纷效率不高。一些上访群众,对按程序进行的调解行为不认可时,就会主观地认为直接找上级领导处理起来又快又好,虽然一些矛盾纠纷得以最终解决,但是长期下去,就会在群众中形成直接找领导容易解决矛盾纠纷这样一种错误观念,导致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程序被架空,从而影响公共矛盾纠纷调解的社会秩序。由上述可见,当前基层调解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调解方式等方面与基层工作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在健全机构、增加专业人才、强化专业队伍、提供有力保障等方面下功夫。否则,单靠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简单的说理和劝服,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取得实效。

(四)基层组织管理服务不到位

基层组织管理服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一些基层组织宣教工作不细致,农村普法广度深度不够,注重于表面形式上的轰轰烈烈,群众并未入脑入心;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大多农村干部学历较低,日常组织学习较少,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存在凭主观意识调解矛盾问题的现象;相当一部分乡村干部自身调处能力不足,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理得不够稳妥,致使很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激化,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导致群众上访,形成了农村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基层组织的硬件设施落后,经费保障不足。一些基层组织的办公条件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办公场所及办公通讯设施配备不足,给调解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影响了调解成功率。工作经费保障不足,部分农村连最基本的办公经费和个人误工费用也不能解决,导致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愿从事调解工作。此外,部门之间合力不足也是基层组织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上级机构虽然对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门之间常常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合力,错过了一些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的最佳时机,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

三、完善山西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省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调解,二是诉讼。调解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人民调解(也称群众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其化解矛盾纠纷的程序通常为:村委会─乡镇司法所(综治办)─县司法局(基层股)─政府相关部门。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签字生效。如果担心当事人调解后不遵守协议,在协议签字后可立即到法院申请确认。对于通过调解难以解决的农村矛盾纠纷,则只能选择诉讼途径,也就是通过法院审判来进行裁决。诉讼解决的基本程序为:一是写民事起诉状,困难群众可以到县(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当事人代写民事起诉状;经济条件好的可以自己付费聘请律师写民事起诉状,也可以自己写民事起诉状。二是民事起诉状写好后,准备好需要的相关证据。三是到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等。四是法院进行受理和宣判。本文主要围绕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来展开研究,诉讼不在其列。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方面出台了许多举措,并在农村工作实践中认真落实,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政治安定,为和谐山西建设作出了较大贡献。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省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方面仍然存在短板和不足,一些深层次问题还需要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共同解决,尤其在完善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方面尚需下大功夫,并注重可操作性,以有效制度为山西农村的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加强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政治保障机制

基层党委和政府、农村“两委”干部和矛盾纠纷调解人员,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政治组织和引领作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农村管理能力,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化解规律,为农村社会全面发展营造和谐的环境氛围。

一要选优配强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要真正将那些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基层经验足、群众公认的能人选拔到农村基层党组织中,把那些有致富带富能力,在加快发展、化解矛盾等方面有主见、有实招、不偏袒的党员干部选拔到村级领导班子中,通过其先进引领作用和公道办事能力,消除和减少危及农村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促进农村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对于一些情况复杂的大村或者基层基础薄弱、经济欠发达的落后村、矛盾村,上级部门可从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派责任心强、年纪轻、善于干事创业的同志入村担任第一书记,大胆选用能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不怕事,主动与群众心贴心、面对面、实打实的干部为群众服好务,不断优化村班子结构,着力解决农村复杂矛盾纠纷,以缓解干群紧张关系,减少各种矛盾纠纷。

二要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本领。基层党员干部要努力提升自身依法施政能力,紧紧抓住农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利益问题,坚持各项方针政策落实与解决农民切实利益相结合,与实现农民美好愿望相结合,扑下身子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农民诚心诚意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集中力量解决好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网络信息不畅、文化生活单一、饮水安全无保障等突出问题,让群众真正受益,以务实的举措、看得见的业绩满足新时期广大群众对基层党组织的新期待新要求。农村各项工作开展得好,农民的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在心情愉悦的环境中农村各种矛盾纠纷就会相应地减少。

(二)健全农村法制教育培训机制

一要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宣传活动。大力组织开展民间活动,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在农村大力推行法律进“两委”、进企业、进家庭、进学校、进社区、进各基层组织,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以案讲法、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不断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从根本上促进“法治乡村”建设。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或者民事案件时,农民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并熟练用法,用法律来武装自己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要加大基层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力度,使他们熟悉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行使权力的能力。要通过教育培训,使他们创新思维、与时俱进,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方式的新特点,掌握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本领和技巧,着力构建调解、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并存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2015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该意见在肯定调解工作重要性的同时,更加突出了依法化解矛盾的理念,突出了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是对新形势下构建农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的重要指引。

三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樣。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农民,其文化理念等方面也会存在很大差异,必须因地制宜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既可以通过集中讲解、发放资料等形式予以宣传,也可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新兴媒体手段进行学习,还可以通过案件分析、法律救助、典型引导、现场办案等方式予以宣传,以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到户到人。

四要加强法制宣传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水平精、思想觉悟高的普法宣传队伍,使其不仅能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宣传,而且能为活动的有效开展建言献策,确保宣传教育活动持续开展并取得实效。

五要以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农民素质的提高,通过教育学习和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使农民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先进文化的感染,掌握与自身工作和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农民素质的提高,有助于其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会理智、客观地分析问题,用法律知识来维护个人权益,避免和减少农村矛盾纠纷的产生。

(三)强化农村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

在当前山西农村,林权纠纷、土地占用纠纷、宅基地归属权纠纷等,是极易引发上访和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农村干部和调解人员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紧张关系,形成严重的社会隐患。因此,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就成为首要任务。

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好比一把升降梯,通过对梯子上下调节或者平移挪动,形成多元联动,才能将物体放到理想的地方。矛盾纠纷亦是如此,通过矛盾排查机制,我们就可以将矛盾纠纷在农村和基层政府处理解决。要想完善并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就必须建立沟通预防体系、重大工程风险评估预防制度和矛盾纠纷大调解构架。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是处理解决农村矛盾纠纷最基础、最细微的工作,对于细化了解农村矛盾并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重点村庄和领域,要多排查、多走访、多调研,并责成专门工作组驻地监控,这样既可以掌握矛盾动态,也可以及时研究和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防范工作,从而及时化解纠纷。在矛盾纠纷易发重要时段,要采取网格式管理,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全部纳入管控范围,确保区域划分不遗漏、不留死角、不留空白,确保人员分工定责清晰明确,不留盲区。

同时,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要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可通过明察暗访、入户调查、设立举报箱等方式使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形成常态,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对重点隐患、重点区域要责成专人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随时掌握相关人员思想动态,随时掌握其实际去向。要定期召开矛盾分析研判会议,汇总所排查梳理情况,第一时间探讨研究矛盾纠纷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态,及时作出决策,在最短时间内将矛盾化解。在认真落实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还要对所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分类建立台账,定期不定期排查走访周边群众、街坊邻里,对重点人员、重点案件进行排查,确保时刻掌握动态,一旦出现异常现象,立即予以处理稳控。此外,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助,配合主要部门开展专项排查,争取做到每周排查、半月汇总、每月研判、当月销号。对排查出的重大信访隐患,要实行包案制度,相关领导亲自接手,亲自安排,分解责任,落实责任,一包到底,定期分析研判发展态势,全面掌握最新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严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基层党委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所在省、市、县关于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相关精神指示,本着及时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农村具体实际,详细制定调解工作制度,做好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一要科学决策,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问题的发生。科学决策有助于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几率。政府部门及农村“两委”在制定施政方案和重大项目决策时,既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现实需求和承受能力,又要着眼于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如在征地拆迁、架桥修路、项目发展、宅基土地调整等事关农村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决策方面,村级组织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积极开展民主协商,协调多方利益,不断优化解决方案,形成最大程度的共识,促进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群众之间、农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乡村治理中的良性互动,最终达到化解分歧、形成共识、解决问题的目的,从源头上预防各类信访案件的发生,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要健全体系,构建农村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一方面,基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着力构建基层纠纷调处网格化管理机制,明晰党政主要领导职责范围,落实相关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基层政府要配足配齐配强农村调解人员,真正按照“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处置”的要求,将矛盾纠纷调处在基层、稳控在当地,避免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危及农村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的发生,形成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

三要畅通渠道,杜绝农村矛盾纠纷演变激化。第一,要引导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箱、微信、QQ群等方式反映合理诉求,减少“肠梗阻”,让农村少跑路,提高工作效率,将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二,基层领导干部要做到开门接访、热情接待,结合实际情况正确引导来访群众,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诉求,灵活运用法律常识耐心解疑,协调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第三,可采取在农村建立纠纷矛盾诉求联系点、设置“民情意见箱”、发放宣传册等方式,积极开展《信访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依法依规来反映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杜绝矛盾纠纷的演变激化。第四,上级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开展农村隐患大排查活动,探索“领导联点、干部联户”及成立党代表工作室等方式,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农村开展民情考察工作,加强与群众的定期联系,变群众上访为提前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就地化解。

四要依法规范,提高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实效。妥善解决农村各类矛盾纠纷问题,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分类处理。處理农村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至关重要,其不仅关系到矛盾纠纷的处理结果,而且会为今后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要善于根据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进行归纳分类、科学分析和及时处理。对于农村中涉及面广、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采用综合处理的方法;对于农村中的一些长期历史遗留问题,要做到审时度势、慎重处理;对于农村中一些突发性、紧急性、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则要快速介入、主动解决。二是坚持整体联动。必须多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农民的信访诉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要坚决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等情况的发生。三是坚持依法处理。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面对农村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调处,绝不可违背原则、规定草率处理,否则解决一个问题引发一串问题,导致人们争相效仿,不但问题得不到解决,还会造成连锁反应,增加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五要问责惩戒,维护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良好秩序。一方面,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对农民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成效明显的要给予奖励,对办事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不作为、乱作为或错作为使小的矛盾纠纷演变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坚决追究直接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要依法维护解决矛盾纠纷的处理结果。对于经过初查、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和进入法定程序的矛盾纠纷案件,各级信访机构应当加强信息互通、上下联动,及时把释法析理、息诉化解工作落实到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对于本着不合理诉求持续上访、滋事闹事的违法人员,建议司法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强化农村治理与科学管理机制

一要加强村务科学管理。针对近年来因村务管理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急剧上升态势,基层部门必须切实加强村级财务、村级集体资产这一矛盾纠纷高发点的制度建设,通过加强乡代理中心对村级财务的监管、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有效遏制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公款吃喝、公款私借、白条报账等不合理开支现象的频发。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做到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并向全体村民公开决策进程和结果,以消除村民对村务、村财管理的疑惑。

二要规范约束村级权力运行。健全完善基层纪委和村干部约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村干部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当发现村干部出现苗头性问题时,要通过谈话予以提醒,以防止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激化。同时,要规范村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坚决防止农村主要领导干部搞“一言堂”,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建设工程和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使村级各项工程及集体资产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或拍卖,以减少矛盾的产生。

三要落实村务、村财公开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村务村财公开、村务监督等制度,通过开展乡村“大农经”管理试点,确保村务、财务定期公开,使村务监督透明化、规范化、制度化,并不断强化监督检查考核力度,确保村务、财务公开不流于形式。

四要强化党组织考核评议制度。村级党组织要按照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认真进行年终的评优评模,奖优罚劣、优胜劣汰,不断激发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农村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五要强化村级组织建设。乡镇党委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约束管理,以完善的制度规范村干部的权力运行,以激励手段鼓励他们为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等工作尽心竭力;要建立村级工作评议制度,并发动村民积极主动参与村庄人事、财务、惠民政策落实等敏感问题的民主决策,不断强化村民会议在农村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班子成员要坚持公正、务实的作风,切实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牢牢树立起在群众中的威信。

六要教育农村干部树立正确的维稳观。第一,要讲党性,教育引导农村干部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上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有力,不打折、不走样。第二,要讲大局。教育引导农村干部凡事要高瞻远瞩,从利弊得失上权衡把握、周密考虑,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第三,要讲原则。要教育引导农村干部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廉洁从政,清正为民,克服贪念私欲,不拿原则作交易,不拿群众利益作交易,争做群众敬仰的“父母官”。第四,要讲责任。农村干部既要组织带领群众发展生产,管理好本村各项社会事务,让群众安居乐业,同时还肩负着维护村庄稳定的责任,要下大力气解决群众矛盾纠纷和涉稳涉访问题,确保村庄安宁稳定和谐。第五,要讲方法。要教育引导农村党员干部学习掌握、灵活运用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新环境下的群众工作方法,及时稳妥地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建立健全良好社会风气治理机制

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管理、投入等方面提供保障,而持续推进以“转党风、促政风、改民风”为基础的社会风气治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民风是群众综合素质的直接体现,农村矛盾纠纷的多少与民风好坏有着不可推诿的关系,一个地方民风出现了问题,矛盾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建立健全良好社会风气治理机制,在广大农村积极开展道德教育,以德化人、以德感人,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一要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标杆引领作用。要大力宣传本地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发挥身边道德榜样的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山西好人”、“本地好人”推荐评选活动,通过让群众评群众、群众选群众、群众学群众,激发人们从真、从善、从美的道德情操,着力营造“人人做好人,好人做好事,好事就上榜,好人有好报”的良好氛围,使“好人”的正能量越来越快地发挥“同心圆”效应。同时,要引导群众形成“真善美”的民风,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广泛开展“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人讲自己事、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等教育活动,以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群众从中受到启发教育,形成向上、向善、向美的社会风尚。

二要积极培育良好道德风尚。首先,积极开展乡村道德建设月、农民道德宣传日及评选“五好”家庭、和谐家庭、平安乡村等活动,利用乡村文化站、农家书屋、文化广场等活动平台,大力倡导农村良好道德风尚。其次,高度重视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切实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工作纳入县乡(镇)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之中,努力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引导未成年人在家庭孝敬父母、在学校尊敬师长、在社会奉献爱心,从小养成良好品质。再次,大力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活动,消除农村陈规陋习,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奢侈浪费、大操大办,消灭“黄赌毒”问题,形成文明向上的良好风气,以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要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相关社会组织等要集中组织开展各类大型志愿服务入乡村活动,组织开展敬老爱幼、扶贫济困等行动,为群众提供理论宣讲、农业农村、法律政策、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健身、科技科普、先进模范、环保、移风易俗等主题的志愿服务,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打通宣传、教育、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引领群众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四要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活动。一方面,要深入挖掘传统节日内涵,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如文艺演出、社火花灯、文明祭扫、经典诵读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将礼义廉耻、诚实守信等传统文化精髓传播到群众心里、浸润到群众血脉里。另一方面,要大力宣扬传统节日文化,充分发挥卫星电视“户户通”、电影放映队等文化平台的作用,利用互联网、智能手机等新技术,通过QQ群、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向农民传播蕴含正能量的先进文化知识和文艺节目,不断提升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29-30.

〔2〕焦中栋,许凌云.山西基层社会矛盾的区域差异与发展走向——以《民生大接访》栏目为例〔J〕.晋阳学刊,2018(04):126-132.

〔3〕史献芝.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的生成机理与治理路径〔J〕.广西社会科学,2019(03):81-85.

〔4〕陈荣卓,颜慧娟.民生法治视域下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之道〔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8-14.

〔5〕贺瑞华.关于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J〕.前进,2017(07):54-56.

〔6〕吴松江,夏冬平.農村社会矛盾演化机理——一个基于“双向力场”分析的理论框架〔J〕.理论探讨,2017(02):167-171.

责任编辑 方 舟

猜你喜欢
山西农村
呕心沥血,奉献山西农业
Right to Roam
2019年度山西最美科技工作者
送给奶奶的信
十八大以来每年超千万人脱贫
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作品
《新农村》乡村文艺家联盟
《新农村》乡村文艺家联盟
《新农村》乡村文艺家联盟
新农村 新一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