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利
(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吉林长春 130000)
在阅读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文本过程中,不难发现两位思想家对农业问题的关注以及对农民重要地位的肯定,甚至在马克思早期的著作中还把农民问题看作是无产阶级革命能否取得胜利的重要因素。基于对农业农民的深刻认识,马克思恩格斯试图为社会主义农业的发展寻找出路。目前我国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重新审视分析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思想,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集体合作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主要来源于欧洲空想社会主义,其农业合作思想也不例外。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对资本主义私人制的批判愈加激烈,1817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致工业和劳动贫民救济协会委员会报告》中提出了要建立合作社,并于1824年在美国完成了“新和谐”公社的创立,欧文企图通过“新和谐”公社的建立,来构建一个财产公有,权利平等和共同劳动的理想社会。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思想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延续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企图建立公社的愿望,发展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主张集体所有的思想。
自1844年英国出现第一个世界合作社组织——“罗契台尔合作社”以来,形式多样的合作社组织犹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呈现。十九世纪中期,世界合作社实践运动蓬勃发展,马克思目睹了世界合作社运动所迸发出来的强大力量,肯定了合作社运动的社会价值,因为在这种大范围的现代科技生产条件下,雇佣关系以及劳动工具的垄断都将会限制生产的发展,因而低级的雇佣劳动形式最终一定会被联合劳动所取代。
新的农业生产形式的产生必然意味着就是旧形式的灭亡。自耕农式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虽然在当时占有统治地位,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弊端日益凸显:首先,在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地区,土地掌握在农民自己手中,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小规模耕作方式,使土地被分成许多小块,而且耕作者手中的资金很少,无法采用大规模的机器生产;其次,家庭经营方式的小农经济都是自给自足,自产自销的,农民在自己所拥有的那一小块土地上,几乎可以生产它所需要的一切。但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使得货币经济应运而生,然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恰恰排斥这种商品经济以及社会性交往,随着科学的进步,小农经济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生产的需要,“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推手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因而大规模的农业合作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第一,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当时的法国,土地在很多地方还是以私人财产的形式掌握在个别农业者的手中。但是,随着工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已经无法适应工业生产的需要,如果生产关系无法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那么必然会成为生产力的桎梏,个体手中的生产资料也就“不再赋予这些生产者以真正的自由”,生产力向前发展的趋势势不可挡,那么唯一的途径就是改变生产关系。所以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明确地指出:“无产阶级要做的事就是改变这种有组织的劳动和这些集中的劳动资料目前所具有的资本主义性质,把它们从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手段变为自由的联合劳动的形式和社会的生产资料。”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生产者只有真正的占有生产资料而不是依靠那些虚构的所有权,才能真正的自由,所以无产阶级会运用他们所能运用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的抗争和奋斗。
第二,逐步过渡,循序渐进,由于小农的私有观念根深蒂固,所以恩格斯预见到了农业合作道路不能一蹴而就,只能采取循序渐进,逐步过渡的方式来保证农业合作道路的顺利进行。如何稳妥地过渡?这是我们所关注的。恩格斯指出现将各个小农手中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这些土地上进行耕作,这样,大规模的经营势必会留出一部分多余的劳动力,让这些多余的劳动力从事一些工业性的副业从而增加经济收入,改变他们的经济地位。对于前期反抗农业合作社的小块土地农民,恩格斯明确指出不可以采取暴力的形式,而是要通过农业合作社范例,让他们逐渐认识到大规模农业合作社的优越性,从而实现更大规模的农业合作。
第一,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原则,在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下,生产资料,也就是土地(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多次这样表述)是作为个人财产掌握在个体劳动生产者手中的,但是“个人占有这一形式无论何时何地对于生产者来说都有从来没有作为普遍形式存在过。”因为小农手中规模相对较小的土地,无法满足大规模的农业合作,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农业合作不是简单的土地相加,人员聚集,而是要实现农业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为此恩格斯还表明了无产阶级为此而奋斗的决心“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奋斗。”因而生产资料即土地的公共占有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农业合作道路上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二,自愿非暴力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把农业合作道路看成是实现对小农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作为改造的直接对象,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小农有独特的认识。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将其称为“未来的无产者”,但是这种所谓的“未来的无产者”却有着自己独特的保守性和顽固性,因为本身的私有观念,会使他们为了继续保有那一小份土地的所有权而拼命地去斗争。即便如此,在改造的过程中仍然要充分的尊重小农的意愿,因为小农是无产阶级的天然同盟军,所以对待他们,决不能采用暴力的形式强迫或者违背小农的意志。
第三 国家引导扶持原则 在改造小农的过程中,即使是小农自愿接受农业合作的改造,但是仅仅依靠小农自己的力量也是无法完成的。因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得小农不仅手中缺少一定的资金,而且缺少对机械合作大农业的认识和科学种植,因而在改造的过程中,国家要对小农加以引导和扶持,并且“给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里对国家提供的便利做了较详细的说明,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便利,也包含技术上的便利。比如国家可以提供一些生产所必须的机器,人造肥料等产品,以及“通过示范”为农民走合作道路提供社会帮助。
恩格斯在《致威·桑巴特》的信中说过“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因而我们在改革的过程不能完全的照搬西方的方式,要结合我国农业的基本情况,不断的创新合作经营体制。改革开放之前,新中国也曾进行过农业合作化改革。1951年底,我国开始照搬苏联模式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但是在改造的后期,盲目的追求改革速度,忽略了国情形势,反倒阻碍的农业的发展。但这并不能否定农业合作的科学性。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们依然选择走农业合作的道路,但不是盲目的、随波逐流的,完全照搬的选择,而是工业现代化,城镇现代化条件下的必然选择。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明确表明“违反小农的意志,任何持久的变革在法国都是不可能的。”恩格斯虽然强调的是法国的情况,但是尊重农民意愿这一原则,却是放之改革过程皆科学的。这也为我国农业在向专业合作社流转的过程中,国家政府对农民问题的解决指出了方向。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符合最广大农民的利益和需要。违反农民的意愿,强制农民接受改造甚至使用武力在任何时候都是行不通了,即使是农民被迫接受也对农业的发展也是百害无一利。我国是农业大国,一个拥有九亿农民的大国,九亿人民的利益是国家在制定无论是农业相关政策还是其他方针政策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和思考的。
农业集体合作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关键变量”,需要国家对农业专业合作的发展加以引导规范和支持帮助。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谈到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能单纯理解成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张,更不能简单等同于土地兼并。在这个问题上,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符合改革方向,农民群众欢迎,不管什么形式,我们都要鼓励和支持。近几年来,国家逐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为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可能。不仅如此,国家还应该为农业合作发展提供更多更实在贴切的支持,比如说在政策上完善农业合作机制的法律法规,确保农业合作道路正规有序的发展;财政上给予农业合作更多的优惠和补贴,确保农业合作道路持续有效的发展;技术上加强农业科技人才的培育,确保农业合作道路科学健康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产生于一百多年前,是历史的产物,其农业合作思想也不例外,而且在研究农业合作的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多以法德为例,因而我们在看到其思想强大的生命力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局限性所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从来都不是给人们提供教条的工具,因而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思想应该采取科学正确的态度,坚持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以保证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