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应当运用好信息工具

2019-12-25 01:32:56程多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3级博士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世界环境 2019年5期
关键词:收运工具垃圾

■程多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3级博士,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是世界上垃圾产生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作为破解“垃圾围城”困局、培育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举措,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公民、社区、企业、政府等各利益相关主体,涵盖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诸多环节,需要综合运用各类环境治理工具加以统筹推进。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核心目标。除了发挥行政工具、市场工具等经典治理工具的重要作用之外,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还应当用好信息工具,释放其应有功能。

信息工具的运用有助于破解实践难题。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有关信息的合理披露、传播和交换。当前,前端分类投放率低,混装混运现象突出是垃圾分类的一大实践难题。一方面,虽然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但民众对于具体参与垃圾分类的意愿和能力还存在显著不足,导致垃圾分类参与率、投放准确率较低,垃圾分类投放设施中收集得到的“分类垃圾”往往还是混合型垃圾,无法达到分类运输的质量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分类收运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环卫部门在清运生活垃圾时未进行分类收运,分类后的垃圾往往又被混合装入收运车,这严重影响了民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也制约了后端分类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污染控制效果。对此,信息工具有其用武之地。一方面,针对分类投放率低的问题,可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一户一码”的信息化管理,各家各户在专业分拣员的指导下进行二维码扫描,并正确分类投放带有二维码的垃圾袋,据此还可采用积分兑换等激励措施与失信惩戒等约束措施;另一方面,针对混装混运问题,可以通过在垃圾清运车、垃圾中转站等安装GPS、称重系统实现垃圾分类清运处置的实时数据显示和全程追踪溯源,若垃圾分类的质量存在问题则可直接追踪到责任驾驶员和相关小区,以此落实“不分类不收运”的原则。

信息工具的运用有赖于完善法制保障。在现代社会,法律因其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程序性、公开性、普遍性等显著特点,日益成为治国理政之重器。201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并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以强化垃圾分类为核心对第五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但是,信息工具的重要地位及其制度安排并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为此,建议认真总结当前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立法的有益经验,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资源循环综合利用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从环境信息公开与强制性披露、环境标识与认证、环境信用评价、环境标准体系、环境监测体制、环境大数据平台构建等更为宏观的视域出发,完善信息工具的法制保障,进一步提升垃圾分类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在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做好环境公共目标与私主体正当权利(隐私权、名誉权等)的平衡,避免矫枉过正,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的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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