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龙 朱燕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體学习时就高瞻远瞩地指出,要提高金融业全球竞争能力,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实体经济领域的制度转轨,我国金融行业的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也不断推进,取得了巨大成绩。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服务体系、金融监管制度体系、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但在体量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我国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也十分突出,金融发展中存在的诸如融资结构不均衡、开放水平偏低等问题,正对中国经济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形成制约,这既抑制了中国金融体系功能的充分发挥,也削弱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性。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命题和任务应运而生,而金融业对外开放则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就高瞻远瞩地指出,要提高金融业全球竞争能力,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这一精辟论述,为我们全面、系统把握新时代背景下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意义、实现路径和配套机制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
实现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经济金融的适配性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金融体系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金融要素价格波动和金融资源配置方向变化带来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从实践看,一国或地区的禀赋结构、产业结构和金融结构往往呈现出动态、螺旋的相互制约和推动关系。国际和历史经验表明,金融领域尤其是资本市场适应经济长期发展需求的政策、导向和做法,会对推动产业、企业达到合意的目标产生积极影响,而这一目标的达成,则对金融体系自身效率、效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和体系的竞争力仍远远落后于成熟经济体。根据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发布的最新数据,2018年,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竞争力指标在进入统计的140个经济体中仅排名第30位,与经济绝对体量和全球地位不相匹配。金融与实体经济的适配性不足,金融在适应经济长期增长动力孕育、产业结构升级方面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开放,可以从不同维度和层面,对提升金融竞争能力、深化金融功能发挥起到积极作用,进而为金融经济的高水平耦合打下扎实基础。
一方面,从宏观上提升金融体系的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和国际影响力。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提升往往在经济体的腾飞和大国崛起中扮演关键角色。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强国通常拥有一个或多个国际金融中心,并对世界经济资源配置和国际金融市场定价产生重大影响。以金融行业高度开放的美国为例,不仅拥有综合性全球金融中心——纽约,也拥有高度专业化的金融风险管理中心——芝加哥。高效的制度和完善的结构,为其吸引来自全球的资金和优质资产并进一步强化其货币的国际地位打下了坚实基础。据美国财政部披露的最新年度数据,2018年6月末,外国投资者持有美国证券约19.4万亿美元,其中权益类资产和长期债券规模分别为8.14万亿美元和10.28万亿美元,占同期美国长期证券市场规模比重约20%。
另一方面,从微观上提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质量。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高低,与其实现金融资源合理定价和配置的能力息息相关,而金融定价和资源配置的“好”与“坏”,往往又与与金融市场运行环境互为镜像关系。金融体系的开放,可以引入国际化的参与模式、服务模式和交易模式,从而推动金融定价模式的国际化趋同。实践中,通过境外机构或资金的进入促进金融市场运行质量提升、风格转变的例子屡见不鲜。仅以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这两个新兴经济体股票市场的开放为例,两者自上世纪90年代前后开启股票市场对外开放进程以来,机构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交易和持有占比均明显上升。与此相适应,股票市场的内生稳定性也逐步增强。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韩国综合指数与台湾加权指数年振幅的中枢水平均呈现长期下降趋势,股市换手率水平也逐渐回落,据统计,韩国交易所和台湾证券交易所1997-2000年间股票换手率的月平均值为249.8%、325.9%,而2017年则分别为121.9%、69.5%。
实现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不同开放层次的协调性
从整体上看,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路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传统意义上的机构开放,即允许外资到境内设立机构和提供金融业务,当好“店小二”;二是金融市场和金融资产层面的开放,即允许或放宽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各类金融市场交易、持有境内金融产品和证券资产的限制,令其成为“消费者”。
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目前全球第一,保险业保费收入全球第二,资本市场规模排名稳居全球前三,各项业务开展空间广阔、潜力巨大,机构开放和市场开放也均较过去有了较大进步。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金融业的开放中,机构股比限制放开速度和程度领先市场投资限制放开、资本市场开放领先风险管理市场开放的不平衡性仍然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机构开放路径与现代意义上的市场开放路径不协调、不同步的特征表现较为明显。
但从现实经验来看,市场开放路径的意义并不亚于机构开放路径,从某种意义上讲,其效应甚至可能比后者更为明显。受客户偏好、转换成本、长期信用关系建立等因素的影响,即便是在较高程度的开放环境下,本土金融机构也往往仍然占据业务的主导地位,特别是在零售业务端占据主要份额,外资机构和本土居民部门的整体获得感积累缓慢。市场交易和资产持有角度则不然。在这一路径下,一方面,境外参与者通过持有境内股票、债券等资产,可以直接分享到境内经济相对高速、稳定增长带来的红利,优化其全球金融资产组合配置,实现其投资利益与境内发展更深层次的绑定,使之成为我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推动者、同盟军;另一方面,境内接受的积极影响和溢出效应也更加明显、直接。除了前文已经提到的资金流入和市场运行质量优化外,企业等微观主体也能在此过程中受益颇丰。例如,不少学术研究成果就已经表明,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外资持股比重的增加在上市公司微观层面可以发挥出显著的积极作用。譬如,在一项较新的研究中,Jan Bena等人(2017)基于2001-2010年30个国家的上市公司样本,利用股票纳入MSCI指数之后对外国机构持股产生的外生冲击,发现外国机构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资本和研发支出、专利总数越多,就业增加、人力及组织成本支出也更高,即外资机构的持股对长期投资、就业和创新有积极影响,进一步支持了外资持股改善公司治理的“监督论”。
实现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开放与改革的适应性
金融是国家重器。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子系统,金融体系既有其从属性的一面,也有其复杂性的一面。在这一语境下,金融开放绝不是孤立和能够单兵突进的。相反,金融业的开放必须与行业存量状况、宏观环境等联系起来考量,从而努力实现以开放促进改革、以改革保障开放的良性互动,始终服从金融稳、经济稳、社会稳的基本逻辑。这一过程,既是金融开放突破性与渐进性相互统一的过程,也是金融领域开放和改革相互适应的过程。具体来看,需要在以下三方面做好应对、协调发力:
一是提升开放与监管体制的适应性。外资机构对境内监管行为方式、制度规则体系的认可程度,将是影响开放实际效果和作用的重要变量。必须承认,外资机构所处和习惯的监管背景、制度背景、法律背景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的形成,既有基本社会制度和传统文化习惯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治理体系不完善、治理能力不充分等的影响。着力消除监管越位、监管缺位现象,明确监管边界,避免金融监管与行政管制的杂糅,提升监管工作专业化、法治化水平和境内外规则制度的微观趋同度水平,减轻境内被监管对象的政策性任务负担,实现内外资机构在监管上的“中性”公平对待,应成为增强境内市场吸引力的必要选项。
二是提升开放与风险控制的适应性。现代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外溢性。应该说,扩大开放并不是金融危机的根源,但缺乏风控配套的开放往往会增大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金融开放需要简政放权,但并不简单等同于金融的自由化。在对外扩大开放、境外资金和机构影响日益提升的背景下,需要积极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配套工作。一方面,加强国际市场风险监测,提升对风险特别是对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国境传导的预研预判水平,做到更加“看得清”、“看得见”;另一方面,加強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丰富跨境资金流动和市场交易行为调节的政策工具箱,建设多元化、高效率的金融风险管理市场,提升金融市场韧性,做到风险冲击下“受得了”、“管得住”。
三是提升开放与机构发展的适应性。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客观上存在着区域、行业的不平衡性,随着全球运作经验丰富、人才吸引力强的外资机构“走进来”,其经营文化、创新能力、管理机制等势必都将对境内金融机构产生冲击,专业人才和业务资源的争夺将更加激烈,马太效应将更加凸显。从这一角度看,部分原本在业内就处于劣势、体制僵化、理念落后、视野狭隘、思想封闭的本土机构出现发展困境甚至走向没落,都是不可避免的。对此,政府监管部门应保持充分定力。一方面,坚决不因“保护主义”而对开放畏首畏尾,甚至附加不合理、不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采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国内机构和金融企业实施业内并购,在以市场化方式促进金融业落后产能出清的同时做大做强头部机构,提升其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