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民拍违章 也需接受监督

2019-12-24 03:56戚戚语
人民之声 2019年11期
关键词:违章违规摄像头

近日,公安部起草了《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如今,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城市中最突出,最普遍的社会问题。单纯依靠过去的执法手段,明显已经落后于形势。为了保障道路安全,公安部门从违法者与违法行为入手,加大监督、约束和惩罚力度,也是符合公众基本利益的。究竟市民有没有权利对他人进行拍摄,然后把证据交给警方,最终实现对他人的制裁。实际上,公安部起草的新规并非无源之水,他来自于国内许多大城市的长期实践,是对现实的总结和提升。比如在深圳就有完备的“随手拍举报”公号。市民的举报一旦放开,甚至变成一种鼓励和有偿奖励的话,必然带来方方面面的问题。

首先,拍违章和出于治安目的的取证性质并不同。刑事治安案情具有偶发性,如果有公民能提供证据,有助于警方研判,及时破案。但是交通违章往往是可预期的,重复性的,非伤害性行为。警方完全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布置设备,进行防范。如果交给民间不分场合地段拍摄,被拍摄对象的人身自由度就会大大降低,因为有了这个政策鼓励,随时都可能被人偷拍。

不管自己有没有违规,出门就会成为目标。如果不小心一个车轮压了实线,或者说在不该停的地方停车一阵,随时都有照片为证来锁定。这意味着法律的宽容度完全消失,根据危害性和实际情况处理的可能性也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就是每个人每一秒钟都处于全透明监督,甚至是顶格处理的威胁中。

其次,为了保证不冤枉每一个人,交警部门的审核与查实工作会海量增加。这就需要定义出非常详细的约束条件。比如深圳就规定上传的图片必须有GPS的信息,周边环境的信息,视频必须有10秒钟的不间断等等,但即使这样子,只要政策在积极鼓励,就会催生出一大批职业的拍手,他们本身就有这种拍摄他人的特殊癖好,拿着尚方宝剑,往往会比交警更加积极。最后民众之间就会因为侵权与否的问题激烈爆发,这并非是危言耸听。

任何的公共政策的出发点,首要的是要保证个人的隐私权利。恰恰是这样发动所有人取证的做法,对隐私的保护是最弱的。因为警方只管上传到平台证据,而不大理会举报者什么动机、什么做法,怎么拿到证据的。举报人只要24小时有意识跟踪,就能把对方拍了个底朝天。

试想也知道,在现实复杂的交通环境中,绝对不违规的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只是违规的危害性往往有着天渊之别。民间摄像头在大面积为执法摄像头补位的同时,必然把很多轻微违规的情形统统记录。这就意味着在拿到证据之前,不可避免侵犯了别人生活隐私了。比如被跟拍者每天的行走路线、居住场所、停车地点、车型档次、什么人坐车、他们是什么关系、做了什么事情等等。

何况拍摄到的内容即使警方不认可,拍摄者没有回报,也完全可能一键上网分享给所有人看的又或者廉价卖出去。甚至这种行为还可以美其名曰是在“协助执法”。大量被侵权司机由此可能就成为各大手机视频中的乘客。

其实早在2004年,广州市交警就曾推出一个“拍摄交通违章有奖”活动,促成了职业拍车族的产生,这些人专拍车辆违规,如果照片被交警门采用,就能拿到一定的奖金。结果一名被罚的驾驶员就把广州交警告上了法庭。指出“交通违章照片的拍摄,必须由具有法定授权的行政机关进行,而交警部门以群众提供的违章照片作为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最后,广州交警才取消了这种活动,至今不再提起。

实际上,如果将以拍摄取证为主要方式的公民监督推而广之的话,往往只会形成监督的表面性和单一化。对于深层复杂的问题不解决,而只关注在视觉层面的正确姿势,以至于造成更多的形式主义。当前,民众对于公共摄像头尤其是违章拍摄存在滥用的问题已经非常抵触。很多收集信息的执法镜头,是否顺便把个人隐私也收集进去,公众无从得知。此时,如果鼓励私人摄像头也加入到公共监督当中,在扩大执法半径的同时,也意味着法律有可能单纯成为了打击个人的工具,而这不应该是法律的初衷,应该被执法者引以为戒。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对于政府行政是否合法合理,也有着法律赋予的监督责任,尤其是部门规章是否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必须加强规范性审查。只有置于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才能不断地纠正行政谬误,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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