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之商业存在:规模、竞争力和行业特征

2019-12-24 06:10夏杰长谭洪波
财经问题研究 2019年11期
关键词:逆差销售收入外向

夏杰长,谭洪波

(1.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28;2.扬州大学 商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十年来,世界经济不断向服务业转向,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世界服务业增加值在全球GDP中的比重达到64.94%。与此同时,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信息通信技术飞速发展并被广泛应用,这些因素促使服务贸易快速增长,世界服务业进出口额在服务和货物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逐年上升,2017年达到23.44%,服务业增加值在价值链中所占的比重也不断提高,服务业成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对外开放提出了新的要求——“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因此,服务领域是目前和未来我国对外开放的重点,也是我国企业“走出去”深度参与全球化分工的重点发展方向。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许多学者从不同视角研究了我国服务业进出口在世界中的位置、国际竞争力及其行业特征。来有为和陈红娜[1]、程大中等[2]与闫云凤[3]研究了我国服务业进出口在世界服务业进出口中的地位及其总体竞争力,程大中等[4]与盛斌和马盈盈[5]则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服务业进出口国际竞争力的行业特征,夏杰长和肖宇[6]与张二震和戴翔[7]在分析我国服务业进出口现状及其竞争力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提升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建设性意见和对策。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不完备性,上述研究主要基于服务业进出口数据,忽略了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一类重要模式——商业存在,因而不能全面反映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和问题。另外,关于商业存在本身的研究目前大部分集中在统计制度、统计规范及其与其他服务贸易模式的联系等方面,缺乏商业存在统计数据基础上的我国服务贸易规模、竞争力和行业特征的研究。

为了弥补我国服务贸易研究中商业存在长期缺位的不足,全面反映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本文利用商务部发布的有限的商业存在统计数据来研究我国商业存在的规模、贸易竞争力和行业特征,并针对商业存在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二、我国商业存在的统计现状及其数据来源

(一)服务业进出口与商业存在的统计理论基础及其统计实践

服务本身的无形性、难以储存性和即时性等特点,决定了服务贸易的定义和模式比有形的货物贸易要复杂得多,因此,不同的国际组织和国家对国际服务贸易给出了各自的定义,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s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为各国普遍接受:即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是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自然人或商业存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报酬的一种交易行为。根据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1)商业存在,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企业或机构在另一个国家(地区)投资设立国外附属机构,该附属机构为东道国或第三国居民提供服务的模式(Foreign Affiliate Trade in Services, FATS)。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

GATS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和服务贸易模式的分类为服务贸易的统计工作奠定了基础,理论上只要统计四种模式的贸易量然后再相加就可以得到一个国家(地区)的服务贸易总量,但在实际统计工作或数据发布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将四种服务贸易模式分开统计和公布,主要表现为除商业存在之外的其他三种贸易模式一般被合并统计或发布,并体现在国际收支平衡表(Balance of Payment,BOP)中的经常账户中,被称为服务业进出口,而商业存在服务贸易模式则被单独统计或发布,记为FATS。FATS数据主要记录国外附属机构的销售额或产量、雇员人数、增加值、企业数目、总资产、员工报酬、净资产、固定资产累积总额、所得税额、研发支出等。FATS分为外向FATS和内向FATS,外向FATS又称为出口FATS,是本国在国外的附属机构为东道国或第三国居民提供的服务,内向FATS则是其他国家的国外附属机构在本国为本国居民提供的服务,相当于服务进口。国外附属机构是FDI的结果,但FATS反映的不仅是投资状况,更反映了贸易利益,因而与FDI统计不同,只有外国投资比重在50%以上的国外附属机构的销售情况才被FATS统计。

(二)FATS数据来源

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地区)已经统计和公布了服务业进出口数据,而关于FATS数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数据库披露的数据显示,只有42个国家进行了统计和公布,其中,大部分是OECD国家,而且这42个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也不完全相同。美国在1995年开始统计和公布FATS数据,是最早统计和公布FATS数据的国家。我国商务部于2017年6月首次公布FATS数据,且目前只公布了2015年和2016年的部分FATS数据,因而长期以来关于我国服务贸易的各种研究主要是基于BOP中经常账户的统计数据,即服务业进出口数据。为了能够对我国服务业进出口规模、竞争力和行业特征研究进行补充,从而全面认识和描绘我国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状况,本文利用这仅有的两年FATS数据对我国的商业存在贸易模式进行深入分析,从中探究我国商业存在的规模、国际竞争力和行业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我国服务业“走出去”和增强我国商业存在贸易竞争力的对策建议。本文中2015年和2016年的FATS数据均来自商务部网站。

三、我国FATS的规模、竞争力和行业特征分析

(一)我国FATS规模及其整体竞争力分析

2016年的数据中,商务部只公布了我国FATS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的行业数据,因此,我们只能借助该数据推断FATS整体情况。表1和表2分别是2016年我国外向、内向FATS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的行业企业数量、销售收入和从业人员情况。对比外向和内向FATS的整体情况可知:第一,企业数量方面,2016年我国外向、内向FATS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的行业企业总数分别为14 324家、118 663家,内向是外向FATS企业数量的8.28倍。第二,从业人员方面,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的行业中,外向、内向FATS从业人员总数分别为970 114人、5 377 071人,内向是外向FATS从业人员总数的5.54倍。第三,销售收入方面,外向、内向FATS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的行业销售收入总额分别为6 407.48亿美元、8 146.01亿美元,因此,2016年我国以商业存在模式表现出的服务贸易逆差至少为1 738.53亿美元,而在同年,我国BOP经常账户中服务业出口额为2 095.29亿美元,进口额为4 520.97亿美元,服务业进出口逆差为2 425.68亿美元,可见,2016年我国外向FATS额至少是服务出口额的3.06倍,内向FATS额至少是服务业进口额的1.80倍。FATS逆差至少是BOP经常账户中服务业进出口逆差的71.67%。2016年我国外向、内向FATS销售收入总额至少为14 553.49亿美元,是同年我国BOP经常账户中服务业进出口总额6 616.25亿美元的2.20倍。

表1 2016年我国外向FATS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行业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网站数据整理。表2—表6同。
注:表1第六列最后一行为所列行业从业人员中方占比平均值。表2同。

表2 2016年我国内向FATS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行业

2015年的数据中,商务部公布了比2016年更少的行业数据,只公布了FATS销售收入排名前五位的行业数据,但公布了2015年所有行业FATS的总体指标,下文我们借助于销售收入排名前五位的行业FATS和服务业总的FATS数据推断2015年我国FATS整体情况。表3和表4分别是2015年我国外向、内向FATS销售收入排名前五位行业的企业数量、销售收入和从业人员情况。通过表3和表4可以看出:第一,2015年我国外向、内向FATS企业总数分别为13 775家、99 589家,内向是外向FATS企业数量的7.23倍。第二,外向、内向FATS从业人员总数分别为55万人、521万人,内向是外向FATS从业人员总数的9.47倍。第三,内向FATS销售收入为13 896.02亿美元,外向FATS销售收入为8 066.44亿美元,FATS逆差为5 829.58亿美元,而在同年,我国BOP经常账户中服务业进口额为4 355.40亿美元,出口额为2 186.34亿美元,服务业进出口逆差为2 169.06亿美元,可见,2015年我国内向FATS额是服务业进口额的3.19倍,外向FATS额是服务业出口额的3.69倍,FATS逆差是BOP经常账户中服务业进出口逆差的2.68倍。2015年我国外向、内向FATS销售收入为21 962.46亿美元,是同年我国BOP经常账户中服务业进出口总额6 541.74亿美元的3.36倍,这与发达国家(地区)的情况类似,如美国、欧盟FATS销售额约为服务业进出口额的2倍[8]。

表3 2015年我国外向FATS销售收入排名前五位行业

注:表3第6列倒数第二行为所列行业从业人员外方占比平均值。表4同。

表4 2015年我国内向FATS销售收入排名前五位行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在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中,商业存在是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规模最大的一种贸易模式,而且其规模大概是其他三种模式贸易规模的2—3倍。第二,不管是从企业数量、销售收入还是从业人员总数来看,我国FATS都存在较大规模的逆差,FATS逆差总体上显著大于BOP经常账户中服务业进出口逆差。

(二)我国FATS行业竞争力分析

注:表中*表示最大值估计,即真实数值不会超过该估计值,对外向FATS销售收入采用最大值估计是为了给出该行业逆差的最小值估计(真实值不会小于该估计值)和贸易竞争力指数的最大估计值(真实值不会大于该估计值)。表6同。

其次分析2015年数据。由表6可知,2015年只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存在FATS顺差,其顺差为495.63亿美元。2016年FATS竞争力最强的建筑服务业在2015年不管是外向还是内向FATS销售额都没有进入前五位的行列,因而我们无法确定和估计出2015年建筑服务业的外向、内向FATS差额及其竞争力指数。2015年FATS逆差最大的前四位行业依次是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它们的逆差分别为2 739.55亿美元、1 223.91亿美元(4)该数据为最小保守估计值,即真实值逆差比该数值大,因为其对应的外向FATS销售额为最大保守估计值。、950.48亿美元和604.49亿美元。从商业存在贸易竞争力来看,2015年我国商业存在贸易竞争力相对较强的行业只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FATS竞争力指数为0.10,略有竞争力优势,贸易竞争力最弱和较弱的行业依次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它们的FATS竞争力指数分别为-0.87、-0.65、-0.62和-0.24。

表6 2015年我国部分行业外向、内向FATS销售收入、差额及竞争力指数 单位:亿美元

通过2016年和2015年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第一,除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服务业两个行业之外,各细分行业的FATS竞争力指数普遍较低,商业存在贸易竞争力较弱。第二,我国FATS竞争力与服务业进出口贸易竞争力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体现在整体上——FATS竞争力指数和BOP经常账户中服务业进出口贸易竞争力指数都为负数,说明整体上不管是商业存在模式,还是BOP经常账户中服务业进出口模式,其贸易竞争力都比较弱。不同之处体现在细分行业上——FATS顺差行业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服务业两个行业上,逆差分散在其他大部分细分行业中,而服务业进出口恰恰相反,其逆差行业集中度非常高,主要集中在旅行、运输和知识产权使用三个行业中。(5)限于篇幅,本段所提及的BOP经常账户中服务业进出口的相关指标(如贸易竞争力指数、各细分行业的逆差)没有列出。第三,有些行业的FATS竞争力指数与其自身进出口贸易竞争力指数表现出相反的符号,说明这些行业在服务业进出口模式中表现出一定的竞争力,而在商业存在模式下又表现出较弱的竞争力。

(三)我国FATS从业人员的本土化程度分析

首先分析2016年数据。如表1和表2所示,我国外向FATS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的行业中方从业人员占比平均为42.21%,而内向FATS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的行业外方从业人员占比平均为2.87%。进一步来看各个细分行业,在公布的十个行业中,我国各个行业的外向FATS中方从业人员占比都远远高于内向FATS外方从业人员占比,内向FATS外方从业人员占比最高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但其比重只有5.80%,外向FATS中方从业人员占比最高的行业是房地产业,其比重高达71.69%,外向FATS中方从业人员占比最低的行业是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占比为14.74%,远高于内向FATS外方从业人员占比最高的行业。上述事实说明,不管是服务业整体,还是服务业细分行业,我国外向FATS从业人员本土化程度远远低于内向FATS从业人员的本土化程度。

其次分析2015年数据。如表3和表4所示,整体来看,我国外向FATS中方从业人员占比平均为58.18%,而内向FATS外方从业人员占比平均仅为2.80%,可见2015年外向、内向FATS本土从业人员占比差距巨大。再看细分行业,在公布的五个销售收入最多的行业中,我国外向FATS中方从业人员占比最高的仍然是房地产业,其比重为80.39%,最低的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比重为51.07%,而内向FATS外方从业人员占比最高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比重也只有5.46%。2015年的数据再次说明,不管是服务业整体还是细分行业,我国外向FATS中方从业人员比重远远高于内向FATS外方从业人员比重,即我国外向FATS的从业人员本土化程度远远低于内向FATS的从业人员本土化程度。

相对于制造业而言,服务本身的无形性、难以储存性和消费使用的即时性决定了服务是一种具有更强的信息不对称性的商品,其质量优劣程度往往在被用户使用之后才能确定,这些特性决定了服务业是一种合同密集型行业。为保证服务供需双方达成长期稳定的交易,供需双方之间需要更多的交流,服务提供者需要更加了解和熟悉服务市场当地的消费习惯、风土人情、文化习俗、宗教信仰和法律法规等,需要在东道国有丰富的社会资本,因而严重偏低的外向FATS从业人员本土化程度会影响我国外向FATS的销售收入和市场开拓。

(四)我国外向FATS的特征分析

2016年我国FATS逆差至少为1 738.53亿美元,2015年我国FATS逆差为5 829.58亿美元,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国FATS的巨大逆差呢?由于国外附属机构是由FDI产生的,服务业FDI规模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后来的FATS规模,为了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本文进一步分析我国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FDI)和对外直接投资情况(OFDI),下面我们先将服务业加建筑业作为一个整体(6)从三次产业的定义来说,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但是建筑服务又包含在GATS规定的12类服务贸易中,因而这里我们将服务业加建筑业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进行分析,然后再从服务业细分行业加建筑业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将服务业加建筑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图1是2004—2017年我国服务业加建筑业FDI和OFDI情况。整体上2004—2017年我国服务业和建筑业OFDI合计为8 730.43亿美元,大于同期FDI的7 329.49亿美元。因为FATS是FDI的产物,因而FATS销售收入反映的是FDI形成的FATS的后续经营情况,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将FDI的统计截止时间在FATS统计时间的基础上向前推一年。2004—2015年我国服务业加建筑业OFDI和FDI分别为5 719.56亿美元、5 549.50亿美元,2004—2014年我国服务业加建筑业OFDI和FDI分别为4 722.53亿美元、4 622.34亿美元,这些数据告诉我们,我国服务业加建筑业整体FDI和OFDI规模相当,按道理来讲分别由此产生的外向、内向FATS的销售收入应该大体相当,但事实却是内向与外向FATS的销售收入差距很大,而且2016年和2015年两年的总FATS逆差是同期BOP经常账户中服务业进出口逆差的1.65倍。可见,相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服务业的投资,我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表现出“投资大、营收小”的特点。其次分析服务业细分行业加建筑业的FDI和OFDI情况。图2是2004—2017年合计的我国服务业细分行业和建筑业FDI和OFDI情况。(7)2004—2015年合计、2004—2014年合计的FDI和OFDI对比情况与2004—2017年合计的FDI和OFDI对比情况完全相似。2004—2017年合计的我国OFDI远大于FDI的行业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这些行业理应存在FATS顺差,但这些行业中只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连续两年存在小幅FATS顺差,建筑业在2016年存在FATS顺差但2015年未能进入销售收入前五位,其他行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FATS逆差。2004—2017年合计的我国OFDI远小于FDI的行业有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这些行业都存在较大的FATS逆差。另外,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004—2017年合计的FDI与OFDI基本相当,但是该行业仍具有很大的FATS逆差,2016年和2015年该行业逆差分别为1 030.25亿美元、1 223.91亿美元,并且该行业这两年的FATS竞争力指数分别为-0.60和-0.87(见表5和表6所示),其FATS竞争力非常弱。因此,细分行业的分析也说明了我国大部分服务行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呈现出“投资大、营收小”的特点。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利用我国商务部发布的2015年和2016年的FATS统计数据研究发现:第一,从规模上看,不管是内向FATS、外向FATS还是FATS总额,它们分别是服务业进口、出口和进出口总额的2—3倍。第二,在贸易竞争力方面,我国商业存在贸易竞争力整体较弱,这与BOP经常账户中服务业进出口贸易竞争力相似,但在细分行业上,我国商业存在贸易竞争力表现出与服务业进出口贸易竞争力不同的特征,具体表现为FATS顺差行业集中度高而服务业进出口逆差行业集中度高,除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这两个行业之外,其他行业的FATS竞争力指数都非常低或较低,且有些行业的FATS竞争力指数较低而进出口贸易竞争力指数却较高,如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第三,我国外向FATS从业人员本土化程度严重偏低,不利于发挥从业人员的本土化优势。第四,虽然我国服务业FDI与OFDI规模相当,但是其投资后形成的外向、内向FATS销售收入却存在明显差距,具体表现为外向FATS销售收入明显偏低。

(二)对策建议

为改善我国商业存在服务贸易的不足,增强我国商业存在服务贸易竞争力,推动我国服务业深度参与国际分工,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增强我国国外附属机构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一,我国服务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加强市场调研和行业分析。根据宏观和微观战略目标,企业和相关部门在对外投资前、投资中和投资后应增强市场调研和行业分析,对国外市场的竞争程度、市场结构、行业空间分布、需求状况及其未来发展趋势要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不但要加快服务业“走出去”,更要注重“走出去”之后的市场开拓与经营。第二,企业在“走出去”投资设立国外附属机构时,应加强与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关系、与东道国相关企业的战略联盟关系,从而加快国外附属机构在东道国开拓市场的步伐。第三,服务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善于研究和利用国外配套服务,将原本自己从事的非核心业务分离外包,以便专注于自己的核心服务并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提高核心服务的效率、质量和市场占有率。

2.长期培育世界著名品牌

相对于制造业产品,服务作为一种信息不对称性更强的无形商品,更需要借助于品牌向服务潜在需求者发送关于服务质量的信号,同时品牌授权本身就是服务贸易,因此,在长期中我国企业和各类组织应更加注重世界著名品牌的培育,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增强服务企业每一位员工的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口碑。服务不同于有形产品,有形产品的质量相对稳定,能够提前通过控制生产设备的参数来确定其质量,并通过抽样检验确定其质量均值和方差,而无形服务的质量更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能力、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则会在更大程度上影响服务质量本身,因而打造世界著名服务品牌应该先增强服务企业每一位员工的国际视野、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此可以系统地为企业员工提供关于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提升的高端培训。第二,讲好品牌故事,提升品牌内涵。一个国际著名品牌的形成需要长期的内涵积累,背后往往有广为流传的品牌故事和深厚的文化内涵,并非仅是一个简单符号,因而我国服务企业应加强服务品牌内涵建设和文化培育,把一些特色的品牌故事用国际语言表达出来,使品牌故事更加深刻,同时政府和各类组织应积极利用各种国际舞台展示和宣传中国各类品牌的内涵。

3.提高我国国外附属机构从业人员的本土化水平

鉴于服务业自身特点,我国企业在服务领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逐步提高国外附属机构(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本地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国际标准和国际视野招揽和组织国际人才队伍。第一,在并购海外服务企业之后,应尽可能维持原有人员结构,尊重文化差异,发挥和调动原有管理团队和员工的积极性。第二,通过当地猎头公司、人力资源企业和我国协同“走出去”的人力资源企业招聘、培训本土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第三,积极利用海外华人、驻外机构、海外留学生和相关外籍人士广泛招揽本行业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

4.完善FATS统计制度

我国FATS的统计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只有2015年和2016两年的统计数据,而且这两年的数据也不完整。因此,为进一步研究我国服务贸易的全貌,为决策部门提供更加客观详实的数据资料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应进一步完善FATS统计制度。第一,加强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对外投资的统计研究工作,为更加科学合理、全面反映FATS统计工作做好理论基础。第二,相关部门(如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外汇管理局、海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文化和旅游部等)强化协调配合,从更多维度统计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以及投资后形成的国外附属机构的各项指标,从而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FATS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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