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刚刚过去的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外商投资法的通过是开年大戏,可以视作对改革开放的献礼。外商投资法对于广东这个改革开放的前沿,具有更加特别的意义。
2018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习近平主席宣告“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了法律制度,促进了市场法治化,有助于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外商投资立法“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坚持内外资一致”。这样的立法取向,是向全世界释放的信号,体现了大国的自信和胸襟。可见,外商投资法不但彰显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信心和决心,更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努力增加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竞争不断加剧,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可谓正当其时。外商投资法明确提出设立外商投诉工作机制、采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并对保护外商知识产权、不得强制技术转让、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内外资一致的平等管理思路在法案中贯穿始终,打消了已在华投资和正在观望的外国投资者的疑虑,对“稳外资”意义重大。
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对于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的保护和管理等都作了规定,使得外商投资的方方面面更加有法可依。这对于广东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是制度的利好。广东省目前发展的关键词的“大湾区”,而粤港澳大湾区本身就是在搭建国际发展平台,外商投资是少不了的助力。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定位是世界级城市群、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等等。要实现这样的美好愿景,既需要粤港澳区域的协同合作,又需要发挥粤港澳地区在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的传统优势。广东省在引进外资方面本身就走在全国前列,有成熟的经验和路径。参与外商投资法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曾讲到,广东省在吸引外资方面的实践和立法,为外商投资法的国家立法提供了重要参照。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全球的金融中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和国际航空枢纽,外资本身就是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澳门作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国际化水平也非常高。大湾区中的珠三角九市是内地外向度最高的经济区域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粤港澳大湾区有此得天独厚的天时地利人和,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全国的模式和示范,责无旁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妹曾指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新时代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宣言书,是以立法的形式对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部署的贯彻落实,彰显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将推动开放型经济法治化水平进一步跃升。外商投资法具有法律理念新、制度框架新、政商关系新的突出特点,广东要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部署,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组织全面、深入、有效的学习宣传,努力营造实施外商投资法的良好氛围。要依法开展法律实施监督,采用专题调研、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推动外商投资法的有效贯彻落实。要按照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及时进行有关外商投资地方性法规清理,开展立改废工作,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的许多目标,都与扩大开放和外商外资相关。例如要实现“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就需要粤港澳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共同举办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企业到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和创新孵化基地,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粤港澳设立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要实现“紧密合作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需要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规则,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并且能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救济,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等。可以说,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生逢其时。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亟需领会外商投资法的精神和原则、规则,在法治化的轨道上继续扬帆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