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申海廷,河南省安阳市监狱
监狱一般是指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的监管场所,是一类限制人身自由、封闭管理的特殊的人员密集场所。监狱普遍具有人员密集、被关押罪犯思想情绪不稳定、通道惟一性且关口多、并常态锁闭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灾难性的群死群伤严重后果和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做好监狱消防安全工作对于确保服刑人员在安全的环境下自我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监狱建筑消防规划滞后。除部分新建或改扩建的监狱建筑按照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标准设计规划外,大部分监狱建筑未进行消防规划改造,建筑毗连严重,防火间距不足,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势蔓延,导致火烧连营的局面。二是“三合一”建筑普遍存在。罪犯教学与生活用房混用、生活与生产用房混用、生产与仓储用房混用等现象大量存在,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后果。再者,大多数监狱罪犯劳动项目以服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为主,火灾荷载较大,更增加了火灾危险性。三是电气线路不符合要求。大部分老旧监狱建筑内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严重,特别是生产车间内电器数量多、功率大,经常超负荷运行,电线承载与电器功率不相匹配,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电气故障而引发火灾。四是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绝大部分老旧监狱建筑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建筑内消防栓系统不完善;灭火器选型不合理,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消防应急照明损坏现象严重;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设置不到位。
一是监狱民警重监管安全、轻消防安全现象日趋严重。随着犯罪形势日趋严峻,监狱民警将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到监管罪犯和教育改造工作中,往往就忽视了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意识也随之被削弱。二是服刑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服刑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低,更没有经过系统的消防安全培训,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加之组织纪律性差,有疏忽大意甚至故意制造火灾的潜在危险。三是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健全,防火档案不完善,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不科学甚至缺失,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流于形式。
监狱建筑的供电必须保证连续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监管区警卫照明用电,总监控室、指挥室、监控室、警察值班室、岗楼照明用电的电力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监舍楼、禁闭室内的配电箱、配线箱应设置在警察值班室内,且罪犯用房与警察用房的配电箱应分别设置;其他罪犯用房的配电箱、配线箱宜设置在罪犯不能到达的地方,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带锁的金属箱,并宜暗敷设。监狱建筑的各种电气线路宜暗敷设,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禁闭监室、单人间罪犯寝室的照明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且不应设置照明开关和电源插座,当确有需要设置电源插座时,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或带锁的金属箱。罪犯可接触到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监舍内的照明灯具一般采用白炽灯或荧光灯,灯具应吸顶安装并设置安全防护罩。监管区内应设置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器材,监狱采用柴油自备发电机组做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自动启动方式供电时间不应大于30s,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应急供电时间不应小于90min。
监狱作为服刑人员监管的人员密集场所,NFPA101在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方面有严格和详细的规定,而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监狱建筑设计标准》等却规定不明确,参考美国标准,根据监狱监管的特点,建议监狱的消防设施设置应高于一般民用建筑,在监舍楼、禁闭室、家属会见场所、劳动生产等建筑中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移动式灭火器材。
首先,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监狱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和重点物品的管控,严管火源、电源,切实做到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将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监管工作考核体系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做好监狱消防安全工作。其次,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到监狱日常教育培训计划中,聘请消防安全方面的专家、学者定期对民警和服刑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有效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营造“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再次,主动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对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共同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有效提高灾害事故的科学处理能力。
在当前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大背景下,监管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更应引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监管场所的高度重视。寻求更为科学有效的防、灭火措施,防范和化解监管场所火灾风险,确保监管场所绝对安全稳定,应列为一项重要课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