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自觉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职权,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遵守和执行、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手段。行使就是履职,搁置就是失职。因此人大应多从行权自觉性上找差距,积极主动作为,让党委感到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能更好地实现党执政方式的转变,让政府感到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对其工作的推动力更强。
二是加强计划性。人大行使决定权主动权乏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未将决定权的行使真正摆进重要日程、列入重要计划,有较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即使形成有决议、决定,也缺乏应有的影响力。人大行使决定权要像行使监督权那样,都要及早地制定出年度计划来。计划,既是自己的工作目标,也是向党委的汇报、对政府的告知,能有效避免交叉重复决定,有利于人大把握好行使决定权的主动。
三是坚持原则性。首先要坚持“符合法律规定”,即符合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范围。其次要坚持“符合重大事项”。从法律规定的范围中,选择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再就是要坚持“符合本地实际”。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准确地界定重大事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决定。
四是确保权威性。首先要积极争取党委重视支持,通过人大党组将行使决定权的意向、计划、初步方案等及时向党委汇报,依靠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增强决定的权威性。其次要周密调研论证,通过深入调研,集中民智,根据需要咨询专家、组织论证,吸纳多方智慧,提高决定的质量和底气。最后要跟踪监督落实,行使决定权要与行使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对决定贯彻落实的跟踪监督制度,包括问责制度,以贯彻落实体现决定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