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晓雯,中国人民大学
收入是财务报告使用者评判公司发展业绩和公司财务情况的重要数据,当前,企业发展涉及到的经济交易事项日益复杂,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的财务管理所面临的问题更加繁琐。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能够针对收入问题打造更加健全的框架,加强对不同主体收入确认的有效监管,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但是受互联网企业业务特殊性的影响,互联网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之间往往存在较多的问题,为此,文章从互联网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入手,就新收入准则背景下互联网企业在收入确认方面的问题进行探究。
广义的互联网企业是指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利用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并因此获得收入的企业。广义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分为:基础层互联网企业、服务层互联网企业、终端层互联网企业。在社会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下,我国出现了大批优秀的互联网企业,包含网易、搜狐、爱奇艺等。这个时期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线上,发展载体是各大门户网站平台。近几年,基于人们的购物需求,互联网企业的线下业务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互联网开始渗透到越来越多人的实际生活中。基于互联网虚拟性的影响,互联网企业具有资产负债率低、收入复杂的财务特点。
第一,资产负债观。资产负债观主要是指通过评估企业资产和负债价值来衡量企业所拥有的各项净资产变化,从而进一步衡量企业的质量。 在资产负债观视角下确定了资产负债的内涵,结合资产负债的发展延伸出收益。资产负债表中的实际资产和负债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真实的体现了企业发展所拥有的净资产变化,体现了企业现金流的发展动态。第二,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着眼于企业的业绩,是当期收入和费用之间的配比结果。收入费用观下的信息能够更为真实的反映出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当前实施的收入准则遵循收入费用观,借助风险报酬转移模型来确认企业收入。收入费用观是指直接从收入和费用的角度来确认与计量企业收益,认为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结果,这种计量收益的方法又称为收益表法。新收入准则则是遵循资产负债观,将企业发展中所拥有的权利看做是一项资产,承担的义务看做是负债。新收入准则应用控制权转移模型来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业务类型,在发展中也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基本界限。
在新收入准则中对一些特定交易或者收入确认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第一,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新准则规范了收入计量的标准,明确了总额以总收入为基本判定标准,根据客户是否拥有商品的控制权来确认收入。第二,附加客户特殊选择权的销售。在新收入准则中强调,新增客户在购买商品的时候需要将相应交易价格的分摊作为自己的义务。
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合同成本理念,重新界定了合同成本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处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成本可以资本化处理。
电商企业在销售商品的时候会贴上无条件退货的协议,但是关于货物收入确认的时间点存在较大的争议,以至于企业在实务处理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关联问题,比如对于一个退货率较低的商品,人们一般会在其销售完成之后确认收入,但由于互联网销售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就会使得这些商品出现较高的退货可能,这个时候如果按照估计来确认收入是不准确的。
第一,网络电商增值服务商品虚拟性导致的收入类型划分不明确。新收入准则下的商品收入来源包含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资产的让渡。增值业务中的虚拟商品可以被归类为这三种类型中的任意一种。因而,不同的企业会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将虚拟商品划入到不同类型的收入中,由此衍生出的计量方式也就不同。
第二,虚拟增值收入的确认时点不一致。新收入准则一般采用控制权转移模型来评估收入是否达到确认标准,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资产让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淘宝商城里的企业过去一般都是先收钱后发货,当客户签收后,商家就可以进行收入确认。然而在新规定下则要等客户7天后没有退货(说明客户已经接受商品),商家才能进行收入确认。在金额的确定上,玩家在购买虚拟商品的时候会先用现金来购买游戏虚拟货币,用虚拟货币来获得虚拟商品,在这个过程中虚拟商品的价格一般需要进行换算,无法用真实的现金进行衡量,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虚拟商品价格衡量难度。
第三,长期没有使用的虚拟货币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网络公司中对长期没有使用的虚拟货币一般都不会进行会计处理,在实务中,网络公司一般会在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道具的时候来确认收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对不使用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理,那么就会使得没有被使用的虚拟货币再次被使用的概率减少。
互联网广告收入方式可以按照点击、展示或者效果来收取费用,其中,按照展示收取费用是指广告在网站页面的时候,如果是在合约期间内可以按照比例确认。按照点击量收费主要是指广告在投放在网站平台之后,按照广告实际被点击的次数来收取相应的费用。按照效果收费主要是指消费者点击进入到广告消费之后按照相应的比例来确认广告的收入。新收入准则认为广告的收入是劳务收入,劳务收入需要计算满足劳务服务之后的各项费用。在实际运行中,网络广告所产生的企业发展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被科学计量,在无形中加大了广告成本计算的复杂程度。
第一,应用五步法确认收入。在网络交易的日益多元化背景下,为了弥补现行收入准则在区分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方面的问题,新收入准则的重新修订需要更加关注交易的本质,对不同的收入来规定不同的确认标准,应用五步法确认收入,具体描述如图一所示。第二,强化控制权转移的判定。新收入准则在判断交易时结果不一致,对留存的风险和报酬主体判断不一致。
第一,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时候确认收入。针对电商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难以确定时点的问题可以在互联网企业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候进行确认。第二,根据交易实质判定总额法或净额法。在团购销售的时候,可以根据交易的实质来选择具体的收入计量标准,比如对于买断交易模式可以应用总额法;对于代理模式可以使用净额法。
第一,在积极履行义务情况下网络增值服务收入时点和时期的选择。互联网增值服务需要履行的义务包含以下几种:①为人们提供虚拟产品和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在某一时点完成之后确认收入。②销售虚拟货币。第二,履行约定义务不确定情况下收入确认时期的界定。受虚拟产品及其服务等因素的影响,履行义务则会体现出不确定的特点,收入确认时期的判定具备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在具体界定的时候要综合考虑以往的虚拟交易情况,选择适合的期间作为收入确认的预期使用期间。
第一,根据广告互换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属性来确认收入。在网络广告互换的时候,买卖双方是商品劳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根据商业实质来确认最终的收入。第二,付费的广告以交易价格的方式来确定计量金额。对于网络广告收入计量金额不确定的情况需要以交易价格的计量为收入,收取对等的金额。
综上所述,文章在分析新收入准则的基础上,发现新收入准则主要是要求企业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标准来确认收入的时点和时段。可见,新收入准则的调整和制定和以往相比更加关注交易的本质特点,在以客户合同为基础的情况下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统一的确认方式。在考虑新收入准则对复杂交易适用性的不足之后,在以往收入确认上更加注重收入确认程序的规范,强化控制权转移的判定以及合理的计量方式。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下,新收入准则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问题,为此,在未来需要人们能够结合实际对这一情况作出更深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