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卿卿,罗 昕
(徐州医科大学,江苏 徐州 221000)
所谓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是指以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培育未来医疗卫生事业工作者道德素质的基础上,以提升其法治素养为重点目标的思想政治教育及其相关活动。
从其指导思想来看,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应以法治思想为指导,具体到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实践的发展。
从其内容来看,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应当以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格局的内容为要点,让医学生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充分体会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制定的科学性、其执行的严格性、其适用的公正性和其被遵守的普遍性。
从其重点目标来看,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意在培育医学生道德素质的基础上,着重提升其法治素养。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在培育医学生道德素质的基础上,从根本上提升其法治素养,有利于为实现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供具有较高法治素养的人才基础;也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促进医疗执业行为法治化、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法治化和医患关系处理方式法治化,从而在有利于医疗卫生行业良性发展的同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质高效医疗服务的相关需要。
当前,我国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的主阵地是与法治相关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课堂教育,在各门课程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必修课程作为对于包括医学生在内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渠道,在其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然而,在不少医学院校和综合类院校的医学相关院系,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得不到有效重视,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内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时得不到充分保证,这就使得医学生难以在课堂上学到足够的法律知识。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外,卫生法学这门课程对医学生法治素养的提升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与前者相比,卫生法学的地位则更显得尴尬。虽然越来越多的医学类院校和实力较强的综合类院校当中的医学相关院系开设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但仍有不少学校未将卫生法学视作必需的教育教学内容。有些学校虽然开设了该门课程,但课时量非常少,有些学校仅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该门课程。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卫生法学等课程的开课时间,不少医学类院校将其安排在晚上或周末(周六或周日)而非白天或周中(周一至周五)。这种做法不仅与教育部2018年4月颁布的《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相关规定精神不符,而且影响了医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效果。
针对医学生主干课程课业负担较重的特点,许多医学类院校对于作为非医学专业主干课程但有利于推动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的课程考核要求较低[1]。部分医学类院校对于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内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期末考查常年采用开卷方式进行,对于卫生法学等课程竟以“提交一篇相关主题的论文”作为期末考核的方式。这些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学生的总体课业负担,但不利于医学生通过复习考试的途径掌握法律知识。
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要求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不仅应当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知识,而且应当具有医学和法学知识。当前,处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线的工作者主要包括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马克思主义学院(部分院校尚未设置马克思主义学院,相应教学机构被称为社会科学部、思想政治理论部等)专职教师和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二级学院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就目前来看,国内医学院校的马克思主义学院专职教师大都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的相关专业出身,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水平较高,其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任课教师的法律知识也较为丰富,但他们的医学知识相对不足,对于学生在课堂上提出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问题难以从医学生视角进行深层次的剖析,使得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在课堂教学阶段难以达到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的最佳效果。在二级学院的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队伍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本校毕业的医学生,他们的医学专业知识丰富但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知识的基础却相对薄弱。在平时的学生事务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中他们虽能更好地帮学生解决一些有关医学专业的问题,但就总体工作效果而言仍然难以达到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的相关要求。
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要通过医学院校制度化建设成果,让医学生在校期间充分感受到学校运行的全方位制度化特点,在潜移默化中提升自身法律意识与法治素养。然而,当前仍有部分医学院校在其日常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由于把主要精力放在优势专业的建设方面而忽视了自身的制度化建设,如相关管理制度缺失导致对于在学校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事务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依据;在对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上的机械性、滞后性以及阳奉阴违的所谓“灵活性”,严重损害了相关规范在医学生心目中的权威性;对于学生的具体奖惩依据不明,以及必要程序上的不完整,导致相关结果的公信力被削弱;当医学生目睹或间接了解了发生在身边的上述情况后,无论相关任课教师讲得如何精彩,都很难再使学生树立遵规守法的意识和对法治的信仰,使得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效果不佳。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高等学校贯彻党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的基础性措施。虽然早在党的十八大胜利闭幕的当月,教育部就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在强调依法治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同时,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但就当前不少医学院校发展现状来看,仍需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1)在相关规范的制定方面(以学校章程的制订为例),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2)在相关法规和规范的执行方面,宜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内容进行操作的基础上,通过其灵活性体现出人性化关怀特点,以培养医学生在严格遵守相关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上给予患者人性化关怀的基本素养。但在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相关课程的具体课时、上课时间和考核方式的安排方面,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杜绝以“变通执行”为借口,违规压缩医学生获得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法治教育资源的时间。(3)在相关规范的适用方面,以学生奖惩为例,通过正当程序来提升奖惩结果的公信力。具体来说,除了应当对于奖惩结果予以公示之外,还应公示该项奖惩所依据的具体标准,以及获奖者或受罚者的具体优异成绩(成果)或违规行为(涉及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除外)。对于公示期限内所收集的异议和申诉,要设置真实有效的受理和解答机制,确保当事人和监督者的各项程序、权利得到充分实现。(4)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遵守方面,学校的全体教工,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教师以及学校各类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让遵纪守法的观念真正转化为医学院校全体师生的一种行为和习惯。
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是推动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的主导力量。因此,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队伍法治化建设是推动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的有效保障。从广义上来说,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队伍主要由专职教育者、兼职教育者和特定时间、空间对特定对象开展某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人组成[3]。现阶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队伍法治化建设需要他们努力的方向和侧重点不尽相同:(1)就思想政治专职教育者而言,作为医学院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特别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专职教师,由于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知识较为丰富,而医学知识储备较少,需要加强医学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以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育对医学相关专业的针对性。作为医学院校二级学院思想政治专职辅导员,特别是本校毕业后留校工作的医学生,由于医学专业基础比较扎实,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相对一般,需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相关知识的学习,以增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的育人效果。(2)就思想政治兼职教育者而言,作为医学院校党政干部、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职工,他们在履职过程中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学校运行的法治化程度,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医学生对本校法治状况的评价[4]。因此,思想政治兼职教育者需要注意其履职过程中各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合理性,以保证依法治校的理念在医学生心目中真正地生根发芽。(3)就特定时间、空间对特定对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人而言,作为医学生在医院实习、见习期间“带教教师”的临床医生,其诊疗行为所直接体现的医德医术和法治意识对于医学生具有直接的教育意义。因此,当前作为“带教教师”的临床医生应树立“身教胜于言传”的思想意识,充分重视自身在从业过程中各种行为的示范作用。
所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建设也需要法治教育与医德教育相结合。当前形势下,要着力做好如下工作,以推动法治教育与医德教育互相促进:(1)要强化医德教育对医学生法治教育的支撑作用,重视发挥医德教育的教化作用,提高未来医疗卫生行业的整体道德水平,在医德体系中体现出医疗卫生事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发挥医德对医疗卫生事业法治化建设的滋养作用,促进医德规范体系与医疗卫生事业相关法律规范相适应。(2)要把医德教育的要求贯彻于医学生法治教育过程中,让医学生充分理解医疗相关行为法治化所体现出的医德导向。(3)要使医学生学会运用法治手段作为医德行为的重要后盾,在患者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医疗秩序、侵犯医疗工作者权利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与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