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
(开鲁县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 通辽 028400)
在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政府及各个金融部门均加强了对农牧区政策改革力度,在这种环境下,农牧业实现了稳定发展,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因为自治区城市规模相对较小,并且人员分布较为分散,均衡发展效果不显著,当前大部分城镇农牧业经济发展过于滞后,金融服务缺失,农牧区群众整体收益增长较为缓慢,资金运行效率低,从而阻碍了农牧区经济发展。作为自治区中部地区迅速崛起的农牧业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在这种环境下,农村金融在调节农牧区经济短缺、提升农牧区支付效率等方面起到了重要意义。由于内蒙农牧区地广人稀地理特性的阴虚,传统金融机构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状况,实现金融改革是当前内蒙农牧区金融发展主要趋势。所以,基于供需视角下,全面探究内蒙农牧区金融改革对策,便于降低内蒙农牧区金融矛盾,对内蒙农牧区经济发展有着推动效果。
传统金融企业例如银行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及保险机构等业务开展均实现了互联网化,也就是金融互联网,采用的模式划分为三种。首先,互联网信息技术当作主体的传统金融业务提供办理渠道,例如网络银行、ATM 机等;其次,传统金融服务把互联网技术当作核心建设网络平台,例如基金网、供应链金融等;最后,采用移动设备和网络平台实现传统金融创新发展,例如手机银行、平安管家等[1]。
第三方支付是当前我国广泛采用的一种金融方式。国家相关部门对其定义为,把非金融部门当作媒介,给收支双方提供例如网络支付、预付费用等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核心业务划分为两种,一个是网关支付,另一个是账户支付。
互联网信用业务则是指互联网借贷、众筹融资等信息金融模式,业务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网络债券融资,另一个是网络股权融资。资金供应及需求两者都可以对网络平台有所信任,在网络中实现交易,摆脱传统金融业务的束缚。
农牧区群众金融意识随着经济体系快速发展而得到提升,不再局限于之前现金交易,逐渐朝着转账消费等方向迈进,这种金融意识,使得农牧区群众对金融产品需求发生了改变。通过调查得知,农牧区群众对金融产品需求不单单以传统借贷为主,同时也包含了存款、保险、投资、理财等。即便农牧区群众对结算、理财等关注力度不高,这和农牧区经济发展情况有着直接关联,但是其表示出农牧区群众今后金融需求,金融机构需要加以妥善处理和应对。
在新社会主义背景下,调动了农牧区群众生产积极性。农牧区群众对发展生产、生活品质改善的意识不断提升,使得农牧区群众对信贷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多。经过调查得知,贷款依旧是当前农牧区群众广泛关注的金融产品,而农牧区群众更为关注的内容在于贷款利率及利息。有关农牧区群众信贷规模、实际贷款数额等存在差异,和金融机构开展的金、银、铜卡授信额度有着直接关联[2]。通常情况下,农牧区群众希望可以贷款的资金数额为4万元以上,但是满足该项标准的农牧区群众数量比较少,需要金融机构给予注重,适当的提升信贷额度,从而更好地满足农牧区群众资金需求。
因为信贷程序相对较为繁琐,并且信贷额度约限比较高,正规金融机构将无法满足所有农牧区群众信贷要求。要想将信贷资金缺口问题进行处理,大部分农牧区群众采用向民间借贷的方式。调查得知,在信贷行为出现的家庭中,来源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比较少,而来源于民间借贷的比例相对较高。这是由于民间借贷标准比较低所致。因此,金融机构需要适当地放宽贷款标准,让更多的农牧区群众参与到贷款中来。
要想保证农牧区各个金融机构能够得到稳定发展,并且和农牧业经济发展相制衡,需要加强农牧区金融管理机制及运营体系建设。金融机构由于受到自身特性影响,对农牧区金融供给比较少。政府需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借助税收政策等,让其顺利地进入到农牧区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中。政府引导让农牧区贷款需求得到了缓解。在供需视角下,农牧区金融机构应该借助自身优势,扬长避短,给予农牧区经济发展更多支持。大额长期资金需求的机构及企业,可以采用农业贷款的方式实现。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补充农业金融机构缺少大额资金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不足,同时还能迎合金融机构商业特性不愿向农牧区开展业务额要求,让金融机构之间得到互补,从而推动农牧区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农业银行是引导农牧区金融发展的重要来源之一,鼓励其参与到农牧区金融市场中,可以有效促进农牧区金融市场改革[3]。现阶段,农业银行以高成本贷款投放模式为主,进入到农牧区金融市场中。由于银行之间呈现出相互拆借的状况,农业银行可以把部分资金用于其他非农金融机构中,从而让其资金链得到完善,把更多的资金投放于农牧区金融市场中,实现农牧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随着农牧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牧区金融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特性。为了更好地满足农牧区多元化需求,金融机构需要根据供需要求,适当的创新金融产品,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家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全面参与到农牧区金融建设中。并且,政府部门需要加大扶持力度,借助民间金融组织,让其更具合理化和规范化,借助所有组织力量,更好地满足农牧区金融发展需求。由于当前民间借贷组织在农牧区发展中起到的作用逐渐显著,但是由于其没有统一形成良好的规模和法律效益,其资农作用无法实现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对应的法律体系,强化对民间组织管理,引导民间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减少借贷成本,保证贷款质量,让民间借贷组织能够在合理竞争环境中实现稳定发展。政府发挥引导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和谐发展,引导两者充分合作,实现多元化供给,从而更好地满足金融发展要求。
结合内蒙古农牧区金融发展情况,采用各种政策体系,引导金融机构组织地参与到农牧区紧急发展中,激发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寻找新的金融方式和对策。首先,根据农牧区贫困人口及低收入人群时机情况,提供政策扶持型金融业务,加强农牧区小额贷款投放,全面落实农牧区小额信贷贷款及联保贷款,实现小额信贷产品多元化发展。其次,结合农牧区经济发展情况及农牧区群众创业信贷要求,全面建设农牧区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农牧区创业贷款活动,培育农牧区中小型企业。此外,在资金需求量比较高、农业生产化水平较强的领域,金融机构需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等贷款业务,提供对应结构贷款,满足金融要求。最后,根据农牧区中小企业实际情况,提供微型企业贷款服务,并且通过组合现有信贷产品,给农牧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信贷活动[4]。由此可见,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情况及经济收入人群,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可以引导农牧区金融活动长效发展。
总而言之,结合当前内蒙古农牧区金融发展情况来说,因为受到地理等因素影响,使得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领域进行比较,存在明显差异。为了实现内蒙古农牧区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需要结合农牧区企业发展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农牧区企业资金要求,在给其提供充足资金保障的同时,鼓舞建立金融激励体系,设定金融创新奖励,引导更多的正规金融机构及非正规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充分发挥供需效益,实现内蒙古农牧区金融活动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