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浩
(承德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河北 承德 067000)
所谓受益资格,即已经购买保险的顾客能够享有相应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条件。长期护理保险是专门为失能人员或者是有失能风险的人员提供的防御应对措施,因而,身体失能程度的鉴定,是长期护理保险受益资格的第一要点。除此之外,失能程度的鉴定还包括年龄、家庭护理的可获得性以及个人收入水平、个人经济状况等等。我们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受益资格进行一个有效的评估和规制,以此来为失能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已经在部分地区进行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考察工作。其中,该保险除了在上海有年龄限制的话,其余地区均没有年龄限制。我们需要知道,该保险主要是为有失能风险的人员提供风险保障,其本质上并没有年龄限制。如果我们对其进行强制的年龄限制的话,那么会在很大程度上破坏社会公平,也会使该保险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如果我们不对其进行年龄限制的话,那么政府的财政支出就会增加,但是也会使该保险得到一个更加公平的应用。因而,是否进行年龄限制,是当下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1]。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对于“失能”的评判标准不统一,标准分散凌乱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推行带来了许多困难。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将“重度失能”作为保险的给付标准,只有少部分城市将“中度失能”作为保险的给付标准。标准不统一会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护理资源分配不公平,进而不利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推行与发展。然而,我国面积广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如果我国对护理层级进行全国统一规定的话,那么会在很大程度上给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过大的经济压力,同样也不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推行与发展。因而,该类问题是我们如今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维护社会公平非常重要,保障财政的平稳运行也同样重要。因而,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对受益人年龄进行一个恰当的限制,以此来将财政与社会公平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例如:国家可以通过颁布法律法规的方式,将长期护理保险的受益年龄限制在40岁以上。这样,既可以保障大部分受保人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可以保障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运转,让财政的收入和支出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一举多得。
由于各地对于“失能”的标准不统一,因而其评估出来的结果也难以具备同等的参考价值。如果仅仅将给付条件定到“重度失能”的话,那么会有很大一部分同样情况的人难以得到保障,这是非常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的。因而,国家可以让各地相对放宽给付条件,以此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更多的人得到应有的保障。
例如:国家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来为各地规定给付条件。针对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就可以把给付条件稍微定高一些;针对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就可以把给付条件稍微定低一些。当然,这些给付条件一定要比原来要低,这样才能让长期护理保险机制惠及更多的群众。国家也可以给那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一定的财政补贴,以此来提升其经济基础,让改革成果能够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针对各地鉴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国家可以建立统一的护理等级评估机制,以此来规范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
例如:国家可以联合各地医疗专家,并大力从国外引进医疗人才,来一同制定科学合理的护理等级评估机制[3]。国家在制定机制时,可以从受保人的具体情况,如:是否能够独立完成基本的代谢活动、是否能从家庭或亲友中获得照顾、是否有充足的收入来源、经济状况是否良好、是否能够获得其他护理来源等方面,并结合各地具体的经济情况,来建立统一的护理等级评估机制,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受益资格评估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综上所述,长期护理保险的推行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长期护理保险的受益资格能够准确评估并有效规制的话,那么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而,国家可以通过对受益人年龄进行恰当的限制、根据各地的情况来适当放款给付条件、建立统一的护理等级评估机制等方式,来优化长期护理保险的受益资格评估机制,进而促进该类保险的长足发展,让改革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