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秋月 刘孜涵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0)
中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由总产出带来的总收入增多,导致个人可支配收入越来越多,加之不断上升的物价水平,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在国际税改的大背景下,中国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其中,最大亮点是关于免征额的提高(个人起征点从3500元调整为5000元),综合所得的确定,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等,由于新个税法中对于附加专项扣除应该如何扣并未予以明确,实务操作中很难践行,为此,税务局于2018年10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行,都为我国个税改革奠定了基础。
消费,投资,出口是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在结构中,要加大国内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在政府主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需求端也必须有所改革,从而使释放的有效市场供给能和有效的市场需求相匹配,固居民消费需求受到更大的重视,这也恰好与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的政策目标相适应,个税改革无疑给我国消费注入了新的动力,因此研究个税改革对我国消费的影响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凯恩斯的消费函数理论入手,从理论层面来分析个税对我国消费的影响。
第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直接增加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如:某居民原先收入所得为4500,还需要为1000缴纳一定的税款(旧个人起征点为3500元),而在所得税起征点调到5000以后,原先应交的税款就成了免缴额,直接增加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在凯恩斯的消费函数里面,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被设定为唯一影响消费的变量,个人起征点的提高,意味着直接释放了更多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人民手里有钱了,自然就能直接促进消费的增长。
第二,由于边际消费倾向呈现递减性规律(这在宏观经济学中得到证实),低收入者增加收入所释放的消费倾向总是大于高收入者增加收入所释放的消费倾向,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能够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当然,对于是否真能调节贫富差距还需要具体分析,但是,社会贫富差距缩小,能从总体上促进社会消费的增长。
第一,在凯恩斯的消费函数Ct=a+b* Yt里,仅把可支配收入作为唯一解释变量,来解释消费的变化,但是,在经济生活中,并不仅仅只有可支配收入影响居民的消费,如:未来预期收入,消费品的价格质量,文化习惯等,都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但值得注意的是,收入应该在消费函数中占重要的比重。
第二,可支配收入增加从理论上来讲会促进居民消费,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却存在种种不确定性,人们出于各种心理因素(如:谨慎心理,养老心理),会倾向于将由于个人起征点提高所增加的可支配收入用于储蓄,也就是呈现边际消费倾向普遍偏低的现象,人们储蓄热情过旺也可通过预防性储蓄假说或永久性收入假说得到论证,为了退休之后能维持相同的消费水平和生活品质而选择提早储蓄,固个人起征点的提高带来的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能否有效改善消费还存在一定的怀疑态度。
第一,个人起征点的提高有利于提高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改善我国居民消费结构。个人起征点从3500元调整为5000元,直接促进了我国居民的购买能力,收入效应扩大,这直接促进了我国居民的消费;同时,在相同条件下,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意味着恩格尔系数的降低,食物支出在家庭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下降。人们更多追求教育,旅游等方面的消费,改善了居民的消费结构。
第二,在个人起征点(免征额)调整的同时,还应进一步配合实施并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措施。不仅仅从个人可支配收入角度研究,还应该站在整个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角度思考,从而释放更多的家庭活力和消费力,政府要利用好税收工具,注重初次分配与在分配甚至三次分配(慈善捐赠)结合,注重追求效率和公平相结合,注重减税与物价水平相适应,更大程度刺激国内消费,释放消费力,发挥更好更强的政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