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乡村自治理念 乡村法治理念 乡村德治理念
作者简介:刘阳,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96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关于“三农”问题的研究也展开新了的篇章,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我们当下乡村治理问题的研究指明了方向。然而“三治结合”是三种治理制度的结合还是三种治理规范的结合亦或是三种治理途径的结合,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学术探讨的不多,本文拟从治理理念的角度出发对“三治结合”的主要内涵做出初步界定,以期抛砖引玉。
(一)自治自由观
什么是自由?洛克从保障个人权力利益的角度解释了自由是“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卢梭认为“每一个人生来都是自由的,是他自己的主人,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在未得到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奴役他”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实现无剥削、无压榨幸福生活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处在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中国,人民大众是毫无自由可言的,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人民开始真正的当家作主,社会主义自由理念开始深入人心。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自由理念下的自治自由观具有以下三点含义:第一,要以人为本,自治工作的开展要以保障每个村民的根本利益作为逻辑出发点。第二,每一个社会大众都是享有自由的主体,村民作为村庄主体都有权利在不破坏他人自由的前提下选择自我想要的生活,以此增强村民在村庄中的主人翁意识。第三,个人自由要与集体自由相统一,村民在伸张自己自由的同时要与村庄集体自由相协调,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破坏村庄整体秩序。
(二)自治平等观
平等是与自由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概念,“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礼记》当中所描绘的社会状态是儒家追求平等理念的最高境界。近代西方启蒙运动,资产阶级向封建专制制度展开了猛攻,高举自由、平等、博爱,强调“人生而平等”将享有平等的主体扩大到整个资产阶级范围之内。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以消灭阶级本身为目标,“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当前,我国正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稳步前行,倡导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平等理念,这种平等理念是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基础上又与我国现实需要相结合,其内涵包括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三个方面 ,体现在乡村自治平等观中则意味着农民在政治层面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平等参与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在经济层面村民的收入大致相当,中农阶层占村民比例的绝大多数,在社会层面国家通过政策、制度、法规平等的对乡村的教育、就业、医疗等与民生相关方面给予社会保障。
(三)自治民主观
“民主”源于古希腊语,本意指人民的统治,是一种与专制、贵族制相区别的国家政治形式。我们说的乡村自治民主观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其本质和核心在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乡村自治民主观的核心便是乡村自治的一切权利属于村民。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的物质条件不断改善,政治意识不断加强,村民的民主素养也随之提升,民主已逐步成为农民的一种普遍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民主的价值追求必然外化为民主制度,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可以直接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手段来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这为村民通过民主的方式达到自己管理自己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及城市化水平持续推进,大量村民进城务工经商求学,传统的村庄结构正在解体,村民之间的陌生感增强,村庄越来越外化于村民的认识当中,基于此,乡村自治理念的推行必须重塑乡村自治民主观,使村民再次认识到自己才是治理村庄的真正主体,增强村庄社会关联性,激活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管理的积极性。
(一)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法律在一个国家中居于首要位置,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政权建设呈现“皇权不下县”的特征,基层施行自治,基层为实现治理有序,依靠的是遵循传统宗法伦理的乡绅精英阶层对村庄秩序的维护。乡村精英的治理能够激发乡村自治活力,灵活处理现实问题,传统宗法伦理规范有助于切合乡村实际状况做出最适宜的解决方案,达到息事宁人的社会治理效果。乡村精英及伦理宗法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乡村秩序,达到善治目的,但由于传统地方治理主体主觀性强、地方治理规范差异性大,因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应坚守法律至上理念,做到治理主体在法律的框架内管理乡村事物,接受法律监督,传统道德治理规范要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吻合。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 法律将成为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问题的最高权威,成为公共权力对任何人施予保护和制裁的恒定标准,同时,一切治国之权都必须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并被依法评价和监督” 。
(二)法律权威
任何社会产生和谐稳定的秩序都与一定的权威系统密不可分,权威等级体系的建立可以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化解社会矛盾,在法治国家中,法律享有无上的权威,正如韦伯所言,昔日的家族长制和世袭君主制,实行的是传统型的权威,而当社会变革或改革依赖某位魅力超凡的领袖时,则受制于克里斯玛型权威。这两种权威最终都会演变为法理型权威,依赖的是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理性 。在构建乡村法治秩序的过程中必须树立法律权威,乡村法治理念中的法律权威是要将外在强制力与内在说服力统一于村民的意识当中,促进法治信仰形成,法治信仰不是强调民众对单一、具体的法律规范崇敬,而是重在培养民众对法律规范体系的尊重和尊崇,养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只有发自内心拥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真正的树立起法律权威。随着我国“送法下乡”以及普法宣传活动逐年开展,村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乡村推行法治是要在村民法律认同的基础上构建法治信仰,要让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才可以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才能构建起和谐稳定的法治秩序,乡村秩序的维护必然离不开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灌输基层法治,公平正义理念是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黨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良法善治这一科学论断成为体现我国法治建设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准。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是良法的归宿,一方面,国家对于乡村立法应当在顶层设计上及时有效的反映出基层的真实诉求,注重吸取地方非正式性规则中的良善因子,另一方面,国家法律规范得到良好实施而产生的善治效果又会反过来影响国家的立法走向,良法与善治之间的良性互动能促进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在乡村治理中蔓延开来。
(一)乡村精神共同体
乡村精神共同体指的是乡村德治理念的价值共识,它是乡村形成德治秩序的社会意识基础。在面对乡村转型期间出现的乡村信仰缺失、伦理失序、感情淡漠等道德危机时,乡村精神共同体发挥着治病良方的作用,乡村秩序由传统向现代的良好转变得益于乡村精神共同体的维护作用。乡村精神共同体从根本上说是社会价值观所反映的一个侧面,因此构建乡村精神共同体必须要与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及社会发展方向形成内在统一,新时代乡村精神共同体的建构既要尊重本地治理传统,从当地伦理道德中汲取有益养分,避免遗失珍贵的历史底蕴和传统资源,又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传达出的互助、友爱、和谐等价值取向一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乡村德治,形成符合现代优良德治理念的价值共识。
(二)道德自觉
道德自觉是道德秩序建构的高级形式,是由道德他律、道德自律发展而来的。在道德他律阶段,个体遵守社会道德是由外部压力强制而被动接受的结果,个体没有自愿接受外部社会道德作为自己的行事标准。道德自律阶段,道德规范仍然是道德主体异己的存在,道德主体并未完全接纳外部规范,主体虽然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但此时道德言行的内在动机仍是被动的与外部规范保持一致。道德自觉阶段,个体将社会道德规范完全转化为自己的意志,将外部道德要求转变为成个体内心规制,是道德主体自愿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主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从事实践活动,达到道德规范外在性与道德主体自觉性的高度统一。在推进乡村德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形成道德自觉的德治理念,将道德的力量根植于村民内心,将外部的道德律法规范固化为村民的行事习惯,道德自觉理念的形成利于村民们进行自我激励、自我评价、自我完善,形成村庄良好道德风尚,只有村民自愿主动的遵守道德规范,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谐乡村德治秩序。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必须把握好“三治结合”的主要内涵。“三治结合”是由自由、平等、民主组成的乡村自治理念;法律至上、法律权威、公平正义组成的乡村法治理念;乡村精神共同体、道德自觉组成的乡村德治理念共同构成的。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为达治理有效的目的,必须将这八种治理理念有机结合起来,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乡村治理逻辑上的贯通,才能发挥出乡村治理体系的协同效应。
注释:
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胡平生、张萌译注.礼记·礼运[M].北京:中华书局,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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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冯克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