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 知识产权 保护
作者简介:张紫铭,长春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54
在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高新技术企业要想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就必须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只有发展技术,加强技术保护才能够维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逐渐增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它们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不足,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弱、侵权取证难度高等,严重损害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其知识产权流失,失去了原有的作用,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应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促进企业的有效发展。
一是保护范围特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为当前的高端技术,这些技术的研发消耗了企业的大量人力和物力,是企业的宝贵资产。常见的高新技术有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能源技术等高精尖技术,是未来科技发展的重要方向。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专利、商标和技术合同等,需要多层次的合作才能够保障保护成效。二是开发和应用特殊。高新技术的开发过程复杂,需要企业、科研所、高校和政府的参与;高新技术的应用成效显著、回报高。正是因为这些特点,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的发展和运营十分重视。三是保护期限和诉讼期有一定的限制。由于高新技术是一种快速发展的技术,其更新周期也很短,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因此,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商标权、发明专利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发展和更新速度极快的高新技术产业,这些规定的现实意义还十分有限。另外,高新技术的诉讼管辖对法院的要求也较高。
(一)保护意识薄弱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时间长,但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公众,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还比较弱。企业方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创新成果的申报数量少。雖然我国企业的专利申报数量比以往有了大幅度增多,但多数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还比较弱,申报专利的数量好比较少。很多企业的专利申报和保护意愿不强烈,多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障碍多、保护作用的有效性有限。另外,政府对企业的专利申请力度也很有限,对企业的激励力度不足。二是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大多数企业都能够使用法律武器和行政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从实际上看,企业所采取的措施力度都较弱,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维权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企业在这一方面的资金投入较少,难以对企业的维权行为进行支持。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大多没有设立维权部门,无法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权活动,维权活动很容易导致投入多、回报少等问题。
(二)维权取证困难
知识产权维权具有取证难、举证难的特点,这些证据很隐蔽,而且容易丢失,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难度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取证成为制约企业知识产权维护过程的瓶颈。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很多企业也是因为这一环节无法有效维权。一是难以获得销售凭证。从大量的维权案例看,维权企业很难取得侵权企业的销售凭证,无法确定损失赔偿额,多以法定赔偿额赔偿,最终不符合实际。二是难以找到造假商家。在很多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难以找到造假商家。
(三)管辖权存在一定争议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学习和生活已离不开网络,但随之而来的因网络滥用而造成的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多,如复制他人网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内容。很多企业都遭受过网络侵权,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企业在维权过程中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是侵权地点的不确定。虽然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点教容易确定,但侵权行为结果地的确定较难,主要是因为网络具有开放性、全球性等特点。二是侵权主体存在争议。侵权案件的解决需要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地点和结果等。网络侵权行为人包括网站所有者、网站经营者和登陆网站第三人。关于网站所有者,我国法律没有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而对于网站经营者,很难进行实际查找而导致无法追责。
(四)维权行为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他们多会从保护地方经济入手,消极对待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对本区域内的侵权企业的惩罚力度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在确保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法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地方行政机关多会考虑本地区的经济利益,默许制假售价企业。当执法机关的行为涉及到地方企业时,地方政府多会通过行政命令阻挠或者采取敷衍的态度。二是地方行政机关的执法有明显的偏袒倾向。侵权企业多与当地知识产权执法机构联系紧密,侵权企业多和一些执法人员勾结以逃避执法行为。
(五)侵权赔偿额难以确定
一方面,侵权利益难以计算。从不同法律看,侵权利益可以是侵权人由侵权而获得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还可以是利润总额,也可以是除去税金的利润总额,即净利润。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法院和被侵权人很难获得侵权人获得的侵权利润。《商标法》规定,在无法确定侵权所获利润时,应根据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确定。但由于侵权企业生产产品的成本较低,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要远高于合法产品,因此,按照合法产品计算违法所得的赔偿金额要大于实际违法所得,造成了惩罚效果较低。这一问题对很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另一方面,被侵权损失难以计算。一般来说,侵权商品与被侵权商品会在不同的销售区域,两者不会发生竞争关系,即使存在竞争关系,侵权商品也不会影响被侵权商品的销售额。因此,当被侵权企业以销售量下降为由来申请赔偿时,侵权企业会以服务水平低、经营理念差等原因来解释其销售量下降。这对于原告来说是十分不利的,被告很容易反驳,也容易导致原告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对于商标侵权来说,被侵权企业更大的损失体现在商业信誉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上,例如,侵权商品冒充知名品牌在市场上销售,但其质量往往会受到消费者的质疑,影响消费者对该商标的信任度,进而影响了合法企业商品的正规销量。因此,以销量降低计算赔偿,不能有效满足被侵权人的赔偿目的。
(一)加强司法保护
第一,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准赔偿额度。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知识产权赔偿的额度,但它们所规定的额度不一。而且在新修訂的《专利法》中没有采用法定赔偿额的规定,而且专利的使用费是由专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一起协商确定的,其没有统一的标准。另外,应充分保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情权,使其掌握有关证据,以进一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在这一方面可以使用“推定侵害办法”,即如果侵权产品经销商拒绝向法院或权利人提供侵权产品的有关信息,法院可以推定其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以保护被侵权人。
第二,扩大《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适用范围。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复杂程度的提升,当前的《刑法》已经无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因此,《刑法》应设立一些新的罪名适应知识产权侵权展示出的新特点。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处罚额度,提高违法成本。此外,还应适当扩大资格刑的范围,如一段时间或终身禁止从事本行业、吊销经商执照等,以提高法律的震慑作用。
第三,完善审判机制。应根据我国法官的知识、能力等结构优化审判资源,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部门,以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审判质量。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专门设立知识产权二审的上诉法院,使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判,以实现知识产权纠纷程序和侵权程序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行政保护
第一,政府要加强行政指导。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指导不仅能够减少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同时也能够提高行政效益。政府应开展针对性的行政指导,提高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能力。政府应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另外,有关部门还应组织培训,提高被侵权人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应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责,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还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使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
第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应完善有关机制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严厉的惩罚机制,以实现廉洁执法,对执法人员和侵权人员相互勾结的要严惩不贷。还应完善执法队伍的选拔和培养机制,引入竞争上岗,推动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此外,还应提高执法人员的工资待遇,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无后顾之忧。
(三)企业要积极应对
第一,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高新技术企业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采取严密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并将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等工作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中,并加强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高新技术企业还应对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有明确的认识,提高其在生产要素和收益分配中所占的比重,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
第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为了避免“内鬼”的产生,高新技术企业应完善科研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申请、注册和登记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另外,还应提高企业研发人员的创新意识,使其通过创新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进而避免技术外泄的发生。
第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权工作人员的培养制度。一方面,应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部教育力度,通过定期集中学习、经验总结、教训分析等形式使全体员工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并推动其从实际工作入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还应对知识产权部门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权水平,使其在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能够更好地应对。
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其不仅能够刺激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够提升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但由于竞争和利益冲突,一些企业或个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严重影响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通过司法手段、行政手段等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企业自身也要进行知识产权的有效创造和保护工作,推动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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