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治 实效性 本位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 双方协调机制
作者简介:马思源,赣南师范大学法学研究所2017级马克思主义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48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国家出台了许多指明方向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但却与民营经济发展背道而驰,说明当前我国民营经济的法治环境是不完善的。目前,我国的法治环境还存在不足和困境,找出这些不足,民营经济才能成为有源之水。因此,应以民营经济的整体立法过程为基点,发现立法过程中的问题。笔者通过梳理,我国关于民营经济的立法历程以及政策文件情况大致如下:
表1:民营经济的立法条例
通过对上表1和表2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从无到有”。1988年之前,我国是一个国有经济“独占”市场的国家,并没有在立法上赋予民营企业等私有经济主体地位。1988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民营经济等私有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趋重要,为此,我国首先在《宪法》确立了民营经济等私有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第二,对于民营经济的规制从“粗线条走向细线条”。1999年之前,我国关于民营经济的规定仅限《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范的规定个体私营等内容。1999年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民营经济的立法环境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的需要,进而我国在1999年《宪法》确立民营经济的最终地位。随后,相继出现了《个人独资法》《中小企业法》等不同经济形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财政、融资、服务体制和技术创新等民营企业不同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三,对于民营企业规制的法律体系愈加完备化。2004年之前,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体系比较单一,以《宪法》为主位,逐步出现了个体私营、合伙独资等不同经济形式的法律。2004年之后,在大力发展各种经济的背景下,相继出现了《民法总则》和关于鼓励发展民间经济的政策等不同领域的规定,愈加完善了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是长存的,非公有制经济也是长存的。” 综上所述,在一定程度上,民营经济的立法过程为其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表2:民营经济的政策文件
然而,从法规的制定、政策的发布到地方的执行,中间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从民营经济的立法历程和政策文件可以看出,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不足与困境:其一,民营经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缺乏对中小企业标准的划分,在一定程度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其二,民营经济立法过程中的重制定性和欠缺执行性。法律规定与政策具有相对性和联系性。例如,制定了《中小企业法》,随着就出台了关于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可以看出,《中小企业法》是统领中小企业的法律规定,其不足在于没有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为此政策的制定应弥补法律规定的缺失,而不是相同的内容重复制定,这是问题所在。其三,民营经济立法内容设计上的欠缺操作性和重叠性。2003年國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大多涉及市场准入、财税支持和社会服务的规定,而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而且这两个政策也缺乏相关机关之违法责任承担的规定,导致其不具有实施刚性,只是一个“民营经济立法花瓶”。从中看出,这些不足中的共同点在于执行不力且不具有法律有效性,其导致了民营经济的无实效性。所以说,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困境是法治实效性,为此对法治实效性的深层原因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在此基础上,发现地方保护主义和个人本位主义思想严重,进而从思想和制度层面改进民营企业,响应国家依法治国的号召。因此,我国民营企业的法治保障仍需加强。制定正确的法律法规是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剂,然则错误的立法内容会阻碍民营企业的法治化进程,所以目前民营企业的立法现状仍遭遇尴尬境况。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想实现民营经济的良好发展,还需打一场持久战。
如前所述,法治实效性成为了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的拦路虎。随着金融时代的到来,我国对于民营经济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现状则是社会已经进入经济时代,民营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且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要想解决法治实效性的问题,应从思想层面和制度层面内外解决当前的法治困境,方能起到根本性作用。法治路径如下:
(一)优化企业内部的法治环境
本位主义利益取向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得民营企业的内部环境十分浑浊,个人本位主义是一种追求自我價值的道德意识,更是一种主观意识。它扰乱民营企业的文化环境、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最主要的是它缺乏一种集体和社会意识。所以,在建设企业的文化或营造企业的环境时,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企业员工的培训守则第一条,应是做一个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的公民。事实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就是贯彻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因此,在意识层面入手,以活动的形式或比赛的形式,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知识比赛,潜移默化的影响民营企业的员工,逐步优化民营企业的法治环境。在不影响企业利益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应适当给个人本位主义利益一定的发展空间,使得个人本位主义逐渐向良性的、合理的和积极的方向发展。
(二)建立地方政府-企业的双方协调机制
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状况下,建立一个地方-企业的双方协调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地方政府要进行责任机制的协调,企业要进行内部管理机制的协调,双方的利益才能实现共赢。
1.地方政府的协调化——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地方保护主义的主犯是乱用职权和过度干预的地方政府,为此找出地方政府的问题对症下药才是关键所在。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逐渐掌握地方主权地位。所以,地方政府手中的权力容易滥用。虽然有中央政府的管制和行政监督机制的监管,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地方政府手中的权力成为了民营经济无法发展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利用权力衍生出的干预地方市场秩序、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说明政府权力需要规制。一方面,中央政府的监管制度需要完善的同时,强化追究机制是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本身需要分散和明确权力。所以,通过在中央政府的层层施压下,第一步:先把职责明确和落实到各部门或个人。责任分配下来,有利于快速找到责任人。第二步:出现问题后,原则是直接责任人承认法律责任,随之在追究其他人的责任。所以,设立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抑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一方面,可以让地方政府的掌权人员有所收敛,明白“胸怀人民和法律才能治理好地方”。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阻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生长,给民营企业留有发展的空间。
2.民营企业的协调化——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如上所述,地方政府是主犯的话,民营企业可能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从犯。一个企业的发展与地方保护主义的助长,往往具有相关性。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是评判企业好坏程度的标准。在1988年之前,为了跟上改革开放的脚步,民营企业艰难求生,民营企业往往内部有一套严格的、系统的公司结构,其目的在于立足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中。1988年之后,通过增加和修改立法条例,提高了民营经济的地位。民营企业逐步走上轨道,这时部分企业开始松懈,不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而演变成了一个“利益化的企业”。这些“利益化的企业”慢慢的蜕变成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所以,民营企业的内部的有效管理可以促进企业壮大的同时,也可以制约地方保护主义的发展。
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是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的一种公司体系,该体系直接关系到企业人员的绩效、工作能力和人员去留等方面。内容设计如下:其一,借鉴军事化管理模式,发掘员工的潜能,起到一种良性的、积极的作用。其二,人事、财务和产品等各个方面制定一套严密的组织结构,上级连带下级,层层管理。其三,去除亲情化和友情化管理。近些年来,浙江省的企业数据显示,家族式或兄弟式企业加快了衰落的速度。这说明家族式企业本身存在许多问题,是今后民营企业发展应避免的问题。所以,这种内部管理机制可以有效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规避地方保护主义的滋长。
综上所诉,通过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双方努力,地方政府履行职权时,应给民营企业留有一定空间。地方政府通过规制自身权力,追究个人责任,实现地方市场的有效流通。民营企业通过严格执行内部的管理机制,遵守双方的界限,在有效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地方利益和GDP的达标。
解民营经济发展之题,享社会民生福利之本。通过全文的分析可以得知,民营经济在推进法治进程的过程中,遇到了难题。这个难题就是法治实效性,导致民营企业发展不起来。笔者通过思想和制度层面内外并治,从思想层面治理个人本位主义,在于优化民营企业的法治环境。从制度层面治理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危害,在于建立一个地方政府-企业的双方协调机制,以此解决我国民营企业的法治困境,推进民营经济的法治之路。
注释: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是民营经济地位不断提高的过程。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
龚晓菊.制度变迁与民营经济[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6-10/13/content_5118440.htm,2019年6月23日登录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