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2019-12-20 03:04姜珂
锋绘 2019年11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社会管理法律

姜珂

摘 要:“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理论部分,也是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概念内容。“民事法律事实”的解读,不仅对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直接影响,还关系到民事法律的整体性构建及未来发展,故一直备受法律领域高度重视及关注。实际民事活动中,多数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不同法律事件构成,是真实发生的民事法律事实,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故进一步研究“民事法律事实”类型区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理应得到重视。

关键词:民事法律;类型区分;法律;社会管理

民事法律事实属于“民法”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利于冲突、社会秩序等有着协调和维持的作用,是较为重要的法律工具。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定义,有一整套用来解释和描述,实质上就是用来协调某一特定类型冲突关系的规范性及法律性方案。“民事法律事实”可以理解为民法范畴体系的关键词,更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是一种判定体系。“民事法律事实”的主要作用有:(1)定性和排列客观事实;(2)区分事实和价值;(3)规范行为,以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1 民事法律事实的简单概述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如上述登记结婚、订立合同、变更协议、转让债权、鸡蛋孵化成小鸡、自然人死亡等均为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反映现实生活情况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规范发生作用的杠杆的意义,是把法律规范和具体主体的权利义务联系起来的环节。因此,法律事实伴随法律关系的整个生命过程-产生、变更、消灭。

2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什么因素所构成

2.1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特性是什么

2.1.1 法律规定性和民法效果性

比如,你想要转移自己的房屋所有权,那么你所登记的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意的。如果你的这个合意并没有进行登记,只是私底下的一个承诺,并没有到相应的机关部门去进行登记,就不存在产生民法上的效果,简而言之,就是无法产生物权效益。我们日常所见的登记规则,全部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则不仅如此,它还具有民法效果性。也就是说,倘若两个行为之间或者是两个事件结合到一起,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则会产生民法上的效果。

2.1.2 法律的整体性简析

简而言之,民事法律事实,是由多个法律事实组合而成的,而多种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有机统一,又可以称之为组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是由有机统一所引起的,所以,我们所说的民事法律事實构成的内部,是具有整体性的。

2.1.3 什么是有机联系性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内部,往往都是单纯的叠加,并且是有机联系的。我们可以把遗嘱继承当做一个案例来讲解,简单来说,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件,和被继承人生前的立遗嘱的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那么这种关联,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有机关联。

2.2 法律要件、法律事实构成和法律事实的简析

如何能更清晰的了解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概念呢?首先我们应该区分,以下要讲的这三个概念:第一,是法律要件,其次是法律事实,之后是民法规范将法律关系和权利变换给予一些前提要求。

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前提,所以才导致了权利的变动,因此,这也被称之为法律的构成要件。在民法规范中,我们所提到的构成要件是主项,它也是规范的前提条件,所以说,任何权利或者关系的变换都必须要符合条件。

规范的前提条件,也就是构成条件,它本身是由具体事实所构成的。我们把构成要件的单个事实,称之为单一法律事实。在德国,他们的学术界是这么认为的:法律事实,是法律要件的主要部分。所以法律事实可以解释为:单一的要件与其他事实一起引起法律效果的事实,这也就是法律意义上所说的有效的事实。构建法律要件的必要元素是法律事实,所以它不仅是权利变更赖以法律发生的最终条件,同时也是权利变更的一个重要条件。

3 民事法律事实类型的区分简析

我们将民事法律构成分成以下几部,是因为其组合元素的不同而进行分类。

3.1 至少2个行为的结合

此类构成,是民事法律构成中最为常见的。我们对于民事行为的理解,是至少2个民事行为结合的前提。行为,可以理解成是由行为人实施的事件,并在行为人之间变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换,至少需要2个法律行为结合起来,才可以进行。无论是单一的行为还是单一的事件,都无法完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换。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这份合同除了与当事人建立以外,还需要上报外资主管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益。第一,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第二则是需要代表国家合法权利机关的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只有满足这两个行为的结合,才能使合同合法生效。

3.2 至少2个事件的结合

我们常说,至少需要两个法律行为结合,就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换。但是如果拥有至少两个事件,那么同样可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换。由上文我们可以看出,事件本身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现象。所以一个事件没有办法完成某个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要有多个事件的结合才可以完成变动。我们以继承权举例,第一,我们需要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他的子女必须晚于他的死亡时间死亡,才可以成立。单一的一个事件则无法完成继承权问题。

3.3 事件和行为的结合

事件和行为的结合,也可以形成民事法律时间。我们时常会发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果只存在单纯的行为或者事件,都不能完整的构成这件事。必须是合二为一才可以。再以继承权举例子,我们来看遗嘱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件同时存在,遗嘱继承权才能有效,这也就是说,凡事都需要二者的结合才能产生这样的法律关系。

4 民事法律行为类型化的创新与完善

4.1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读与界定

第一,要清楚自始至终民事法律行为一直都属于人体的行为类别,简单而言是指:人的行为受到思想所调动而做出在外界的诸多表现活动。然而,人的行为与大脑联系极为紧密,因此行为亦可区分为本能反应、自觉反应以及逼迫反应,同时这三种不同的反应对当前社会关系的影响与地位也有很大不同。人的任何行为实质上都具有社会性,任何的行为与反应都有其限定的范围与规则,其中就包括经济、政治、教育、生活习惯、信仰等。由于人的行为具有很大不可控性质,因此通过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使其保持在一个可控范围内。

第二,要明白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处于法律的行为范畴。法律行为最早在“德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中提出,然而这两大法律也并未对法律行为作出明确的界限定义。因此,现有对法律行为的定义只是局限在学说上,站在人性、社会等方面所做出的解释。当中有结论指出法律行为属于法哲学与法学基础理论的概念,也有结论认为法律行为指的是要素的主体想在私司法上实现的一种行为,即民法上勾画的行为,从这里能够进一步考证,法律行为是一种有法律主体实施且在行使过程中受法律有所限制的行为,其中就含有合法与违法两种不同的行为体现,深入考究还应包括有民事、刑事、行政以及诉讼等多种法律行为,但是不论是何种行为,具有共同特性的是均受到法律的约束,即国家强制干预。

第三,要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民法约束的一种行为。虽说与其他法律行为相同具有类似的特点,但被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原因是它属于法律行为,所以在对待时,不能将中国现行“民法通则”中所约束法律行为倒退至的日的民法多提出的概念当中,同时也不能将民事法律与法律行为混为一谈,简单而言就是不可将法律行为当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缩写。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明显的标志,就是主题有较强的平等自愿性,且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与后果也是规定在民法的范围之内,合法不合法均可判断。

第四,民事法律行为可简称为民事行为。当为民法所规定通过主体实施的具有意义及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它不单单指法律事实与原因等初级层面的行为,同时也包括民事法律要素等多方面,比如,客体行为、权利行为等;一方面含理论认可的合同等民事行为,另一方面要包含现行民事法律中所实际规定和约束的种种行为,比如说处分、签名等;诸如此类的行为具体是否能被法律所允许,均取决于民法规定。

4.2 正确认识客体行为

首先,明确客体行为属于社会民事生活行为之一。在社会生活中,很多事情都属于您是生活行为,比如自然人、企业与银行之间及其相互之间都属于客体行为,超出界限的行为很容易会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健发展。

其次,认识客体行为的存在必定有社会实践为依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众多民法中的客体行为需要重点关注。客体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权利人所请,义务人所做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与义务履行息息相关,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客体行为亦被定义是一种义务行为。这种行为是无请求即无履行,自然就无法存在客体行为。

再者,在民商法中客体行为属于单独存在的行为属性。作为独立存在行为在当前民法理论中已经被逐步确立。我国民法论刚发布期间,主要是以物为客体,在后续的演变中认为物与行为都可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在假想中甚至出现过统一客体的提议,主张表现某种客体的实际利益的行为,其中也包括知识产权等一些静态权利的客体。由于物权等静态客体具有明显的客观性,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债权法律关系客体的初步共识。

4.3 正确认识民事事实行为

民法通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了解释,认为民事主体是为了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权利以为的一种民事行为。也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法律范畴之内的合法行为,然而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在理论与实践双层面均受到外界的影响而无法实行。比如合同可说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很多都是在履行过程中或产生纠纷后才会借助合同进行争议,因此就出现了很多的非法合同概念(合同属于合法行为,但其中内容隐藏一些内容,直到产生纠纷才会注意到)。为有效解决此种问题,“蒙古民法典”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都选择利用交易的概念来取代法律行为,然而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法律行为的这一概念,故此项定义无法做到国际通用,即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由于法律行為与人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还受到品行与认知情形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致使行为结果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偏差;事实上,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也只能局限于法律所允许民事主体所做的一些行为,然而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司法介入进行判断。

5 结语

总之,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民法行为,具有不同的事件类型及行为类型,因此不同环境、时间及起因下产生的民事法律事实也不同,为更好的处理民事法律问题,就必须对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进行区分,以更好的规范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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