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雅韵,上海大学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需要一定的规范,只有适当的监督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业的长远发展。监管机构还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根据不同的形式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在监管的同时保持足够的金融创新空间,实现监管的动态组合,促进创新发展,创新发展,促进监管的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促进众筹产业发展,维护双方权益。大数据技术的出现扩大了互联网金融的范围,覆盖了更多的长尾群体,但由于监管滞后,现有行业的秩序混乱。相信监管部门应该清楚地了解互联网金融业存在的问题,同时明确监管的核心和原则,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金融水平。在该国的服务。在大数据时代,有必要完善法律框架,建立大数据信用体系,提高监管机构的互联网风险管理水平。
在国外互联网金融通常被称为电子金融或数字金融。电子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提供货币,银行,支付,保险等在线金融服务的模式。这个定义被国外学者普遍接受。国外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研究更多的是P2P和众筹。P2P平台可以降低交易双方的成本,但由于交易双方的市场失灵,借款人将面临逆向选择的风险,这远远高于传统的借贷风险。众筹模式的出现丰富了传统的投融资渠道。
对国内外互联网金融认知和监管的综合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相对成熟,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较小,因为这些国家的信用体系相对完整。国内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形式,行业风险和监管措施进行了大量研究。关于增加互联网金融监管社会成本和大数据融入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的研究很少。在经济下行压力的背景下,结合近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思路,本文旨在根据大型应用前景,提升社会信用,防范金融风险,降低社会成本。借鉴英美监管经验,提出了几种创新监管措施,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和有效监管提供参考。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一直处于游戏状态。金融监管正变得越来越严格,这将遏制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它将积累过多的金融风险,增加系统性金融的发生率和危机的可能性。
美国是最典型的独立监督制度,其金融监管的覆盖面和深度超出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范围。2008年金融危机的出现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2010年,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它涵盖美国金融业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与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法不同,英国是最典型的金融统一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格式的P2P模式起源于英国,2013年,英国金融行为官方监管机构成立,正式开始规范互联网金融,并将P2P在线借贷和众筹纳入金融监管范围。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程序发现,行业自我管理在英国的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行业管理和官方监督有机结合,实施监督。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时,中国可以借鉴英国健全的监管规则和条例,完善信用体系,实施行业协会和政府监管相结合。
第三方支付的出现降低了社会各个单位与银行业务的联系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随着中央银行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规范和成熟以及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的市场结构也在不断发展。2011年至2017年第三方支付规模不断扩大,并在过去两年稳定下来。在监管方面,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标志着第三方支付,即互联网金融形式,被列入监管范围,存在第三方支付的经营资格,资金池和非法洗钱。对于信息安全问题,监管机构继续改进监管体系。为确保第三方支付发展的标准化和安全性,监管部门将继续在国际监管合作和大数据监管领域进行创新,以防止欺诈和跨境洗钱等移动风险。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随着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迅速发展,为传统银行难以服务的长尾群提供便捷高效的投融资服务。P2P在线借贷起源于英国。由于国外信用体系不完善,大数据风险控制技术的不成熟以及缺乏预先监管,P2P在线借贷行业积累了大量风险,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2015年后,P2P行业有合法经营权,并引入了一系列监管政策。P2P平台的问题也暴露在产业整顿过程中。平台运行和关闭的问题已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形增加了社会成本。监管体系出台后,大量平台关闭,无法运营,以及运行基金的问题,这是监管政策对P 2P行业平台规范不佳的必然结果。只有明确界定权力和责任,创新监管理念,监管部门才能不断完善P2P在线借贷行业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使P2P在线借贷更好地服务于长尾集团,推动发展包容性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使用大数据技术使互联网金融得以创新发展。虽然有关政府部门先后发布了大数据法治文件,但大数据立法的建设还比较落后。现有的监管体系基于2015年7月发布的“指导意见”,并未考虑未来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出现。因此,有必要结合大数据的发展趋势,参考美国和英国的国家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有必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律法规,包括互联网金融,监管实体,行业准入机制和市场交易行为。
互联网金融业不同于传统的金融发展,采取的监管措施更加复杂。传统的现场监管方式已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求。应重点关注大数据技术监督和异地监管的重要作用。互联网金融业的交易主体涉及多个地区和行业,交易形式分散,监管难度大。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更有效的途径。但是,由于数据资源监管不力,数据挖掘能力需求不断提高,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业效率低,监管有效,沟通不足。政府可以通过开放和共享数据,协调各实体的利益,建立统一的监控机制,加强各监管机构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在大数据信息时代,互联网拓宽了金融业的空间。互联网金融本身的混合运作特点需要各监管部门的合作监督,加强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形成一定形式的协同监督。
人工智能的出现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互联网企业巨头通过开发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提高了大数据信息收集和风险控制的能力。人工智能技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应用将有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大数据风险控制能力,降低运营风险和成本,为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新的途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一直处于动态博弈状态。虽然人工智能带来了高效率,但也增加了金融业监管的难度。监管对象复杂,责任主体无法确定,违法行为难以确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监管机构应深刻认识人工智能的重要性,将其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实现人工智能监管与传统监管方式的有机结合;加强对人工智能研发,投入,使用等过程的有效监督,确保人工智能在有效监管的框架下发展,降低其发展所带来的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是建立全面的监管体系,确保行业内所有业务合法合法,从而保护参与者的权利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大数据技术支持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不是为了抑制金融创新,而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将为金融创新提供充足的土壤,同时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由于中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没有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监管的经验。因此,在利用大数据技术参与互联网监管体系建设时,有必要参考国外监管经验和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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