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国梁,江苏大学法学院
在我国,袭击司法人员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重大的关注。
2016年2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婚姻财产纠纷产生不满,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持自制手枪先后将李某前妻丈夫张某某打伤、张某前妻丈夫邵某打死,并在昌平回龙观某小区内开枪将马某(女,昌平法院法官)打死,将其丈夫打伤。
在德国,根据德国法官协会的统计显示,1974年至2014年,德国法庭上共发生了118起暴力犯罪,其中50起造成了伤亡;死者中,法官与检察官共7人,其他司法工作人员3人。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数据并未将轻微暴力、恐吓等情况计算在内。
据美国“国家司法行政官协会”(NSA)的统计,过去35年间,有8名州法官被杀害,13名州法官受伤,3名地方检察官遇害,4名地方检察官受伤。因此,在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法官受到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比较严重。
司法人员人身安全问题目前为止还是一个难题,世界各国对于其保护的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很多国家都是停留在加大司法保护投入、提高司法人员安全意识这种假大空的环节,并没有实行一些具体的措施,因此安全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我国虽然致力于改善司法大环境,致力于维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但是一旦发生了袭击法官等工作人员的情况时,并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因此在我看来,只有在立法角度重视司法人员人身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对这个群体形成更好地保护,才能够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顺利、更稳固。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传统的泱泱大国,在大多数国民的心里都会觉得法院就是还老百姓清白的,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对于司法人员都抱有“仰望”的态度,认为这个特殊的团体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于是乎,当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益受到损害而法院却未能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时,这些暴徒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对法官产生误解,进而演变成袭击司法人员的悲剧。这提醒我们,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利器,因此法律应当是在人民身边,为人民所知晓熟悉的,也说明了我国的普法宣传教育应该加大力度,使法存在于每位公民的心中。
在我国当今社会,随着反腐倡廉的号召日益深入,法官左右案件判决结果的现象已经比较罕见了,但是也不排除依然会有法官徇私舞弊,利用自己的职权收受贿赂来为其中一方当事人获利的现象发生。因此,我们的法制建设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还是应该加强监察工作,打铁还需自身硬,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以及自我管理能力,作出有效的能够真正落实的处罚管理机制也是我们急需做出的改变。当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司法人员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于国家的法律建设成就也是有目共睹,不能因为几个不遵守宪法法规的法官就改变了对这个群体的态度。
在我们大多数人的心里,司法人员的存在好像是公正不阿、神圣不可侵犯的,群众往往会忽视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导致了这个特殊的群体并未完全的展示在公众面前,才会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可见公众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影响之大。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想做到真正的保护好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将其写进法律不失为一个合理的办法。在我们的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来限制袭击法官等现象的发生。在我们走访调查的过程中,基本上所有的公众对于该群体持有信任、敬佩的心情,对于将该群体安全问题列进刑法也是持有肯定的态度,因此是否可以将司法人员人身权利问题列进刑法呢?当发生报复等行为的时候从重处罚。在这里并不是搞特殊化而是基于该群体特殊性的判断,只有保护好这个群体才能更好地激励司法人员作出正确的判断判决,从而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
在我们加强对司法人员保护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减少甚至杜绝乱判乱罚的情况,实行终身制度,提高审核力度,坚决执行“疑罪从无”的态度。对于司法部门中的违法乱纪现象,更要从重处罚,苍蝇老虎一起打,坚决的维护好司法环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另外要健全纠错制度,从各方面加大对于司法程序的监督。
媒体舆论对于司法具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正确的舆论导向可以加快我们的法制建设,这要求媒体在报道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误导舆论来间接加大法官判决压力,不能让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出来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仅仅凭借舆论就扰乱司法判决这无疑是荒谬的。因此,媒体应当加大对于法治社会的宣传,不能为了追求热度而编造事实煽动公众的情绪,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法制建设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伴随着党的政策支持,司法人员人身安全问题成为我们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应有的保护,在普通刑罚的基础上应加大对于袭击司法人员、妨碍正常司法活动进行这种现象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