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晴
(赣南师范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微商,是指凭借互联网平台,依托社交软件进行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等以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商业模式。微商中的"微"字通常代指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微商的实质是一种建立在移动社交网络平台基础上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C2C微商是一种买卖双方均为消费者的经营模式,其销售方式主要为通过微信等平台的功能向消费者展示商品,利用网络实现商品销售。
1、准入门槛低
微信用户的注册无须通过实名登记、资信评价等过程,而是只需要通过手机或电脑进行简单的操作,缺乏相应的准入和许可条件。因此,同一个用户可以用不同的手机号进行多次注册,继而同时利用多个账号展示商品,进行宣传与交易。
2、经营成本低
微商的日常经营主要依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进行产品展示,无须实体店铺、存储仓库,更不需要租赁人工,分摊水电费。与传统的线下销售相比,这种经营模式极大地节约了经营成本。
3、交易方便且隐蔽
C2C微商的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后一般采用微信红包以及转账的方式完成支付,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并不涉及第三方交易平台。这种方式不仅节省了中间的交易环节、增加交易的方便度,而且由于买卖双方没有交易凭证和商品发货单,增加了交易的隐蔽性。
税收公平分为横向和纵向公平。从横向公平角度分析,其与传统电子商务并无区别。但从纵向公平的角度分析,与传统的线下经营相比,C2C微商依托于微信、微博等具有高流量凝聚性的社交网络平台更具有宣传力度,且C2C微商由于无需支付租赁实体店铺等方面的费用,极大的节约了经营成本。与之相比,传统的线下经营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我国,盈利能力相对较弱的传统线下销售经营者尚且位于国家税收征管范围内,则经营模式更具优势的C2C微商更应与其承担相同的税负,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随着C2C微商人数的爆发式增长,微商市场上也开始出现了一系列乱象。由于C2C微商只需进行简单注册就可以正常销售商品从而盈利,如果不对其进行征税,一大批依靠虚拟网络进行销售的企业由于没有相关发票作为凭证达到了避税的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我国税收收入。另外,如果不对C2C微商进行征税,由于没有税收压力,极易产生微店店主"刷单买诚信"等事件的发生,这不仅为其他正规经营的店铺造成了损失,同时也不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C2C微商征税势在必行。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C2C微商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充我国税收收入,扩大税源,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尽管从短期来看,可能会打击部分微商的积极性、抑制其发展,但随着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经习惯了这种消费模式。通过对C2C微商征税其实是对该行业制度和法规的不断完善,因此,本文仍有理由相信,在短暂的适应期过后越来越多的C2C微商会从中受益。
2018年8月31日,我国正式颁布了首部规范电子商务的综合性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本着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其他通过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纳税。另外,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并在发生销售行为时依法对消费者提供纸质或电子购货发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中声明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进行登记。
1、纳税主体地位不明
在最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了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的经营者需依法纳税,从法律解释看,C2C微商店主属于借助互联网信息网络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需要依法纳税。然而,如前文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所述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经营者无需进行登记,但却没有对"小额"的定义进行准确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中对零星小额交易的判断标准需要依据销售额来确定,不同商家的销售额不同,纳税额便不同。即便如此,对于C2C微商是否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哪一部分的C2C微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仍然不得而知。
2、征税客体难以确定
由于C2C微商具有较强的虚拟性且销售范围十分宽泛,因此,在如此复杂多样的销售品类中C2C微商的征税客体难以准确确定。此外,相比传统的电子商务,C2C微商的交易方式往往更灵活。除了微信本身自带的红包、转账等支付方式外,我国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的发展也为C2C微商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但是,由于这些社交平台在成立之初的目的并非用于商品销售,因此其本身并没有建立强大的监管系统,加之部分C2C微商的纳税主动性不强,如何在纳税主体不明确、纳税人纳税主动性不高又缺乏监管的情况下明确征税客体,是C2C微商征税的一大难题。
3、税率难以确定
近年来,C2C微商吸引了大批小微创业者的目光,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就业压力。若想对C2C微商进行征税,征收何种税以及具体征收税率的问题急需解决。如果将其与传统电商的征收税率实行统一的标准,难免会抑制个人店家的积极性,而微商创业积极性的降低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带动的就业现状。由于我国在C2C微商发展的初始阶段并未进行征税,如果实行一刀切的征税模式,又很可能会将很大一部分微商挤出市场。那么,如何确定C2C微商的税种、税率才能既可以最大程度充实国家税收收入又能实现税负平衡是C2C微商税收征管必然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C2C微商的纳税主体、客体以及税率等税收法律要素方面都存在某些不清晰的界定,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需要明确其税收法律要素。第一,纳税主体作为承担纳税义务人,其主体资格需要明确。具体来说,就是明确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中"小额"的相关概念。第二,当前C2C微商交易模式下,其课税对象不够清晰,因此需对其交易客体进行定性。本文认为,按照实质性交易原则可以很好地解决C2C微商交易客体难以确定的问题。第三,对于C2C微商的税率的设计,针对其个人小规模经营的特征,可以借鉴个人所得税得的征收办法设置相应税率。
鉴于C2C微商交易群体的特殊性,明确其税收权利与义务显得尤为重要。纳税人的税收权力不应仅包括税收知情权、税收监督权等基本性的权力,还应当扩大其权力范围,保障C2C微商的立法参与权,以体现不同纳税人在我国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同样的尊重和保护。另外,与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并没有相关规定赋予纳税人诚实纳税推定权。诚实纳税推定权作为一项实体权利可以保障纳税人在该项权力受到侵害时得到相应的税务救济,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人格的尊重。
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和税源监控机制。鉴于C2C微商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具有极大的自由性的特点,按照现行工商登记的要求对C2C微商就行登记,会使其失去本质特色。因此,建立税务登记制度既有利于维护其自身发展优势,又有利于将C2C微商纳入到统一的监管体系中。另外,针对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由于涉及用户隐私不会主动向税务机关披露相关信息,也没有委托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的情况,C2C微商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强银行与税务部门的合作,通过及时了解C2C微商交易流水状况的方式建立税收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