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彝族毕摩为例探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2019-12-18 02:59邱作宋强
魅力中国 2019年42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物质

邱作 宋强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系,四川 雅安 62501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含义与保护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其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其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遗文化保护意义

非遗文化可直接作用于经济发展,也可是简接反作用于经济。如毕摩绘画可以直接利用于当地商品上,作外观装饰的同时也可以给予商品特殊性质促进商品销售。但,非遗文化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无形精神物质存在,而这种精神物质可以作为研究该文化群体的历史、心理等的研究。

二、现有保护机制

从法律理论和实际保护机制两个方面来探讨现有保护机制的缺失。

(一)缺少具体化的实施细则

法律理论层面,目前毕摩文化保护法律依据有《文物保护法》,《中国非物质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保护条例》。前一部法律调整范围较大,加上中国56个民族文化多彩多样,所以所规定的内容也是概括性的条例,实践性较低。后一部法律的内容上相对于前一部法律较具体化,但大部分内容都是对于前一部法律的重申,实践指导性也没有具体化。

(二)过度强调政府指导,缺少监督程序

我国非物质文化的总原则是“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而这种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原则在实际文化保护工作中显示出双面性:既有利也有弊。“政府的参与会提升文化保护工作的便利性和效率性,但政府一旦限制文化保护工作的资金流,文化保护工作就陷入了瘫痪状态。其次,政府层面缺失有效的监督程序,以致政府在很多文化保护工作中缺乏积极性,大多是根据政府的财政预算情况进行阶段性保护。过度的强调政府的指导地位,但是在文化保护工作中政府又受限于各种原因而不能更好的去分配更多的精力去了解文化保护的途径。

(三)观念意识淡薄,群众真正的参与度不高

文化继承人,在享受着外来文化带来的新鲜感的同时也在逐渐降低对自己本身文化的关注度,造成很多年轻人不了解毕摩文化,即外来新鲜文化冲淡了年轻人对于自身文化的兴趣度和对文化消逝的危机感的认知。毕摩文化,包括毕摩文字、音乐、绘画、仪式,这些对实际生存没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人们更愿意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花在能实际有利于未来发展的事情上。

三、新形势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机制

(一)文化观念的宣传,提升群众的参与度

1.发挥专家的权威性和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

专家在调研、研究、著书等方面经验比较丰富,可以在文化保护中做出更科学的理论指导,而这些理论指导可以成为政府或者其他文化保护主体进行保护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2.文化传承进校园

教育比任何强制性措施都要有效持久。一方面发挥高校和学者的力量,高校虽不能直接参与彝族毕摩文化的保护,但是作为保护工作的积极参与者,高校所起的作用是任何结构没有办法替代的。 高校可以增设有关这方面的专业学科,招收此类学生。再者,中小教育系统增加对毕摩文化的教育,从小建立对毕摩文化的认知可以解决文化得不到认同的问题。

3.政府结合新媒介、新需求,让文化动态发展,紧跟时代步伐。

文化保护是为了守住我们民族的精神,民族之魂,而如果文化保护只是把文化列入保护项目,然后再把可视化的文物原封不动的封起来。这是对文化保护的曲解,保护文化的目的在于让后代不遗忘,不迷失,所以在文化观念的宣传中政府在合理开发的范围内借用当下新趋势,如借用新闻媒体进行文化节目宣传、报道。

4.加强非遗文化保护的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不仅可以学习和汲取他国优秀的保护经验,而且可以扩展文化保护资源和范围。毕摩文化研究者与美国教授的合作、交流;2009年,联合国机构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中国文化与发展伙伴关系项目”;2010年,中国档案局与新加坡合作开展“抢救保护少数民族历史档案项目”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试点抢救。

(二)法律保护措施的完善

1.立法原则

在注重发挥政府在文化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激励其他文化保护主体充分发挥作用,即政府不是全方位的主导文化保护的全方面,而是加强其他文化主体在某些方面的主导作用,明确传承人、文化保护协会等其他主体的权益和责任。

2.完善法律内容

(1)借鉴实践个案弥补立法空白。

如2002年,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等案例。该案是首个少数民族保护文化权利的胜诉案件。第一,该案确认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权利归属于与该文化有历史和心理等联系的特殊性区域群体。第二、该案明确了地方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文化代表的地位。因为非遗文化更多的是无形的,再加上非遗文化具有区域性,所以在制定统一的规范化法律中存在困难,而实践案例可以很好的发现不足。

(2)知识产权的直接保护和特殊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制度,自身是包容的不断发展创新的,文化保护中应该把与知识产权相兼容的部分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中来。将毕摩文化、经书归作知识产权领域的“知识”。知识在社会进步与生产财富中居于源泉与核心的地位,同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毕摩文化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从而提高文化保护者的积极性。地方性法律的区域化保护。在区域性法律或地方性政府文件中具体化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文化遗产申报标准、流程和文化保护落实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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