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平 公益慈善学园热点观察专栏作者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至今已经3年多,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政策似乎没有得到落实。根据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也就是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缺乏上位法依据。尽管各地已出台《实施意见》,但笔者认为,从登记管理机关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仍然难以推进落实。
一是直接登记的范围界定难以把握。《意见》和各地的《实施意见》都明确规定了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但《意见》中规定的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更为细化,范围也更狭小,而各地的《实施意见》并未对直接登记的4大类社会组织予以细化。因此,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地在实际登记过程中,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只能靠自由把握,极其容易诱发诉讼风险。
二是直接登记的范围容易随意靠拢。《意见》出台后,由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未出台,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社会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随意往直接登记的范围靠拢的情况。这既不利于登记管理工作,也不方便群众办事,更不利于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直接登记的配套制度尚未健全。《意见》和地方的《实施意见》出台后,为社会组织发展指明了道路,但与直接登记相关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社会组织人才、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等诸多配套制度还未出台,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匮乏,上位法滞后,政策文件依据不足。
笔者就目前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现状,结合自身的经验提些建议,希望能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明确直接登记的分类标准。建议尽快出台直接登记的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对4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明确界定,如有些地方出台的分类标准只是对《意见》的复述,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范围。广东省2012年后放开登记,部分业务主管单位习惯于直接登记,这种情况下极其容易无限放大理解“公益慈善”的外延,指引办事群众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若贸然将“日间照料、残疾人康复、孤儿服务”等范围的社会组织按照“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将给日后监管工作带来较大的隐患与风险,并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建议结合各地的实际因地制宜尽快出台相关的贯彻落实办法或意见,制定出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的主要工作措施以及配套政策,理顺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着力解决好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等突出问题。
三是尽快建立健全涉及的相关制度。建议各地按照《意见》和《实施意见》涉及的制度,加快健全社会组织人才、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等制度,尽快出台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的类型、范围等进行明确的界定,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引导社会组织规范运作,使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为做好社会组织工作提供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