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夫妻小丽和王海结婚前,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财产AA制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经济分别独立,各自的债务由个人偿还,互不干涉。
2014年,小丽因开店需要以个人名义向一位好友李强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以后还清。后因经营不善,小丽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李强无奈将小丽和王海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偿还20万元借款,王海以财产AA制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的方式,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该案中小丽和王海之间有关“财产AA制”的约定,对他们夫妻二人是有效的,但是李强作为第三人是不知情的,所以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小丽和王海共同偿还。
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的。在此情况下,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由夫或妻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