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S新模式下的音乐师范生培养机制探究

2019-12-17 08:09周骏
艺术评鉴 2019年21期
关键词:育人机制

周骏

摘要:音乐师范生的培养方式一直都是各师范类高校探索的重点内容,如何培养卓越的应用型音乐教师,在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为培养卓越型教师,也明确提出了“三位一体”协同育人理念。由此产生的U-G-S新模式下的音乐师范生培养机制成为了本文论述的重点内容。本文将从师范类大学与当地中小学的职业化培养机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师范类大学、中小学校的联动保障机制,以及三者的主体运行机制等三个方面来探究高校、中小学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三者如何更好地互助联通、协同育人。

关键词:U-G-S   音乐师范生   机制   育人

中图分类号:J6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59(2019)21-0117-02

高校音乐师范生作为未来中小学音乐、素质教育的中坚力量,[1]素质和能力要求不再是单方面的音乐技能,或者基本的说课、试讲等教学能力的体现,而是对音乐师范生的音乐教学理念、音乐教学实践、音乐教学规范等等全方位的考量,这样才符合优秀的音乐师范生的标准。但这些能力诉求不是师范类大学单方面就可以帮助学生去达成的,而是需要师范类大学(教学主体)、当地中小学校(教学载体)、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学保障)等三者共同努力,形成良性循环的培养机制,音乐师范生才可具备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规范,从规范到模范的优秀的音乐教师的标准。

在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的中国特色师范教育体系,推进地方政府、高等学校、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育人。”“三位一体”的音乐师范生联动培养机制对于探索实践性、创新性、卓越型音乐学科人才培养具有现实意义。这样的培养机制指的是“师范大学—地方政府—中小学校”合作培养音乐师范生的教师教育新模式,以下简称为U-G-S(University- Government-School的缩写形式)。机制“原指及其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现已广泛应用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指其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

在U-G-S新模式下的音乐师范生培养机制中,高校、中小学校、地方教育局三者互为主体,根据各自在师范生教育过程中的教育特點,三者之间可以形成不同的培养机制。

一、师范类大学与当地中小学所形成的职业化培养机制

高师在培养音乐师范生的课程设置上应注重实践环节。[2]音乐学科性质决定了其是一种实践体验过程,而不是知识的识记和灌输。音乐课程的好坏,音乐目标的达成以及音乐本身所带给人们感受性的属性特征能否达成,在于音乐教师的实践经验、教学设计以及个人的音乐素养等因素,因为音乐的感受性内容是需要传递的,而传递的关键就是在于教师的引导。这就更加要求音乐师范生的培养一定是应用型的人才培养。“应用型人才,既不同于理论基础宽厚的学术型人才,也不同于职业技能型人才,它是介于学术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之间的一种复合型人才”。音乐教育理论知识的获得可以在师范类高校中得以完成,音乐职业技能的达成则是高校的资源给予不了的,因为职业技能需要在所属的职业环境中才可以体现出职业化的特点,音乐教师的职业技能对于师范生的获得则需要在中小学校习得。突破大学资源空间,探索大学理论研究、教学特点与中小学校的实践应用特征相结合的职业化培养机制是U-G-S新模式下音乐师范生培养的基础。

面对中小学校对于音乐教师的职业能力诉求,需要在校学生不是毕业后适应职业,而是在校期间就需要形成中小学音乐教师的职业认知、职业能力、职业态度和职业意志等。这些职业化的需求不是高校教师在理论研究单方面所能解决的问题,需真正联合中小学一线音乐教师,以便提供现实中音乐教师职业发展的能力标准、素质要求、教学平台等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出音乐师范生培养过程的教师职业化。而使职业化培养机制落到实处的方式方法有很多,比如“双导师制”“教师教育联盟”等等。

“双导师制”是一种新型的课程改革形式, [3]我省从2012年9月就发布并实施了《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试行“双导师制”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双导师制”是指大学教师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共同指导和培养师范生的机制,也指大学教师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共同指导和培养中小学学生和幼儿的机制。这里的要求首先是校内外导师联合各自教学资源和优势共同培养师范生,其次是高校教师要走出“象牙塔”,能给一线的孩子上音乐课,并能指导一线音乐教师在音乐教育研究方面的问题。只有高校教师理解一线音乐教育的基本情况,才可以统筹音乐师范生在校内外导师联合培养下需要做的准备、注意的问题、规划的教学目标和方向等,才能发挥好职业化培养机制中的主体地位。

“双导师制”的实施本身就是一种高校与地方中小学联合培养师范生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的导向就是偏向师范教育的应用型,让音乐师范生既有音乐教育理论的支撑,又可以对音乐教学实践情况有所掌握,并具备高水平的音乐教学能力。

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师范类大学、中小学校的联动保障机制

针对当地的教育现状,高校师范生除了在校内外导师的联合培养下,还需紧密依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所提供的各类音乐教研活动或者相关音乐课程比赛活动,使音乐师范生提前感知职业诉求与方向,而这些政策和方向性的要求仅依靠中小学的资源是远远不够的。[4]所以要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与师范类大学、中小学校的教学计划分配与落地实践保障机制。比如教育行政部门所提供的政策保障,教学训练平台,整合当地的教学资源等。另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除了起到联动保障的功能外,在整个U-G-S运行环节过程中要对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中小学校课程的实施情况,以及学生实践水平的提高等进行监控和记录。同时需要调查以音乐师范生为培养方向的实时问题在哪里,及时对所产生的教育教学实践或培训等活动进行有效调整,做到师范类大学与中小学校联合培养音乐师范生背后的总保障。

三、U-G-S新模式下的三者的主体运行机制

在音乐师范生联动培养的过程中,师范类高校、地方中小学校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分三者根据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不同是互为主体的。也只有充分发挥各自的主体作用,才可以使音乐师范生在整个联动培养过程中得到基础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研究等各个方面的提高。

大学的主体作用体现在对于大学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音乐教师教育技能的培养,处于音乐教师职业发展的基础阶段,也称音乐教育过程的输入性阶段。中小学校的主体作用体现在对于大学生适应现实教学环境、提高实际运用中的音乐教学能力、教研意识的形成等方面,处于音乐教师职业发展的高級阶段,也称音乐教育过程的输出性阶段。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主体作用体现在将现阶段教育政策、音乐学科发展前沿动态等引领性音乐教育思想传达给音乐师范生及中小学校,处于音乐教师职业发展的再教育阶段,也称音乐教育过程的导向性阶段。在这里不论是输入性、输出性还是导向性阶段三者过程的良好运行和过渡都需要三个主体作用的充分体现。

“教师是一种‘双专业的职业,它不仅需要教师具有相关专业的素质,了解‘教什么,也需要教师具有教育教学的相关理念和知识、技能,知晓‘如何教,这就是对教育专业课程提出的要求”。而这样的教育专业课程的要求一定是建立在多个教学环境和维度空间中实现的,仅凭高校主体或者地方学校、教育行政部分等单方面都是难以达成的。所以,在U-G-S新模式下的音乐师范生培养机制中,三者各自主体地位的运行机制是需要得到保障和支持的,也只有在三者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的前提下,音乐师范生的联动培养才可以有效进行,联动才起到了真正的作用。

U-G-S新模式下的音乐师范生培养机制实质就是集合三者各自的功能优势,“优集”所有资源和条件来培养卓越型音乐教师,不同单位、不同部门等一切能为音乐师范生培养做出工作的都可以进行联合互动、并共同促进、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孔德文.音乐表现力对音乐师范生美学修养的作用[J].当代音乐,2017,(13):91-92.

[2]何程远.论美育改革下高等艺术院校音乐师范生培养模式[J].当代音乐,2019,(03):17-18.

[3]李笑珂.高师音乐专业实施“双导师制”课程改革的价值阐释[J].当代音乐,2017,(14):8-10+129.

[4]黄绮.音乐教育专业学生教学实践能力的培养[J].当代音乐,2015,(15):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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