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纪检监察机关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的职能

2019-12-17 08:03孟苗苗
山东青年 2019年10期
关键词:政商公职人员企业家

孟苗苗

摘 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标准有亲而不疏和清而不浊。解决的难题有亲而不清和清而不亲。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作用有:发现问题,把握工作着力方向;划清政商交往的红线和绿线;严惩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行为;依法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查隐蔽式裙带关系腐败等。

关键词: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纪检监察机关作用

一、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标准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进而带动经济发展升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各类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领导干部与企业家清白交往,实现高效服务,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

(一)政商关系要“亲而不疏”

对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言,“亲”就是要主动积极为企业服务、排忧解难,对企业家多关心和帮助,不要等到有事再被动联系企业;对企业而言,“亲”就是要主动同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交流,不要刻意疏远回避,而要建言献策,为当地发展做贡献。

(二)政商关系要“清而不浊”。“清”就是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普通职员和企业家在交往中,保持关系清白,要清廉办公,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清”就是企业家要遵纪守法诚信办企业,经营中不行贿公职人员为企业违法违纪行为开绿灯。

二、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需要纪检监察机关解决的难题

政商交往要严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共同营造守法诚信、风清气正、和谐交往的政商环境。

(一)“亲”而不“清”

主要表现在有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的关系过于亲,已经超越法律法规和党纪的底线,形成共同利益同盟,进行隐蔽的权钱交易。一旦这种亲密的“圈子”形成,就会有隐蔽的圈子文化和交易规则。以领导干部权力为中心,形成一个小范围的利益既得群体,领导干部借助权力,为参与来的企业违规操作谋求利益的同时个人也接受相应的贿赂。企业违规行贿经营获利,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对其它合规合法经营的企业来讲是不公平的。某些领导干部以权为企业和个人谋利,急功近利,往往会造成大量资源和国有资产浪费,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

(二)“清”而不“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严治党,打虎拍蝇,严惩腐败。在反腐的高压态势下,出现了部分领导干部怕出事担责,为了避嫌,刻意保持与企业家之间的距离,“为官不为”,涉及企业发展的正常要求推拖回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缺乏服务意识。有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了保持清廉的形象,涉及企業发展的相关审批、决策事项程序复杂、遇到问题相互推诿,办事效率低下。

三、纪检监察机关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发挥有效职能作用

(一)调研发现问题,把握工作着力方向

纪委监委、统战部和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可以组成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工作小组,对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调研。可以召开企业家座谈会,电话随访企业家,向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形成了专题报告,把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下一步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的着力方向。借鉴浙江省、广东省、杭州市和深圳市等民营经济较发达省市的经验做法,围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执纪进行研究。

(二)划清政商交往的“红线”和“绿线”

划清政商交往的“红线”,列出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把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等所禁止的作为“负面清单”,在政商交往中要守住这条底线,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和企业做权钱交易。严肃查处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企业及其负责人通过拉拢腐蚀、围猎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划出政商交往的“绿线”,列出可为的“正面清单”。鼓励领导干部与公职人员与企业家正常交往,主动做好相关服务。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水平,从制度层面既防止“亲”而不“清”,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正面清单”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公职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可以了解行业或企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接受企业提供的符合公务接待标准的工作餐。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为推动企业学习提高、发展壮大组织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还可以参加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为了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三)严惩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清而不亲”的行为。

政府要把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作为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整治为官不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工作落实。要摒弃片面强调“避嫌”思想,敢“亲”真“清”,对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不拖、有求不推、有难不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服务企业“推拖绕”,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廉洁用权、搞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查处。

优化项目全程协同服务机制,严格执行服务对象反映的审批问题必查、项目迟迟不落地必查、投资业主撤回投资必查、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不到位必查。对项目审批相关重点部门、要害科室、经办人员开展明察暗访,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做到发现查处曝光,着力把发现问题、强化监督问责作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通过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受理投诉,积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着力查找和解决在服务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着重整治各级各部门在执行党委和政府决策过程中选择性执行,导致上级决策部署迟迟难以到位问题,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执行力,为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生根,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四)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办案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不得违法违规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要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证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破解涉企案件执行难问题。强化对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鼓励支持工商联和商(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五)官商勾结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核查,严查隐蔽式裙带关系腐败。

强化对机关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以外活动的监督,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政商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家族式隐蔽式裙带关系腐败是官商之间亲而不清的一个突出表现。近几年,随着政府加紧清理和处理在职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进行清查,但是公职人员的相关非直系亲属或友人利用制度规避,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控制。公职人员依靠掌握的权力承接工程项目,转手再将工程转包给其非直系亲属或友人的工程建设公司;或充当中介专门为他人牵线、帮助搞批文,交易型政商关系由此产生。各种额外的配额、优惠、补贴如减免税、政策性贷款、大型工程以及各种收费等往往是家族式利益共同体腐败的关键领域,也应该是纪委等相关部门应重点监察的领域。建立失廉惩戒机制,要建立政商交往中的容错纠错机制。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对不廉洁企业或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或给予政治安排。要树立政商交往中的容错纠错关爱理念,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把握区分开来,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败、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 鄧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症结与出路[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4:67-70

[2]张国清,马 丽,黄 芳.习近平“亲清论”与建构新型政商关系[[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5:5-12

(作者单位:德州市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山东 德州 2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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