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 卢珊
摘要:目前,大众评价一个企业,已经不再只是观察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而是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评测标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悖论的出现,不仅反映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认识与实践上的冲突,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弱化企业功能,导致侵犯消费者权益、破坏环境、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后果。文章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悖论和实践问题,探寻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逻辑根源,提出了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逻辑进路。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悖论;逻辑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上,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企业也走上了“新征程”。在对新机会的把握中,企业不仅要关注自身的经济价值,还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才能谋求新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企业社会责任悖论困境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企业与社会整体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从悖论的视域下重新审视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化解矛盾,逐步减少悖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干扰,找到企业与社会共同发展的新思路。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悖论与问题表征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与立论依据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源自亚当·斯密(Adam Smith),18世纪中后期,他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中表示企业只需为社会高效率地满足需求和提供服务,并且定价合理,即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于18世纪末,西方小企业开始主动涉足公益活动。19世纪以后,在两次成功的工业革命的积极影响下,企业的数量和规模迅速发展。此时“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占据主导地位,“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理念被应用到企业社会责任上,在生存竞争中,财富则是衡量成功的标志,人类为了生存和竞争,也不能给予他人任何帮助。许多企业并不认为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与此同时,则是对相关的员工等极力剥削,力求通过资本累积成为竞争链的顶层强者,这种思潮给当时的企业和社会均带来了负面影响。19世纪中后期,《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让企业重新反思了社会责任。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加强了企业问责制。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一些发达国家兴起,包括了环境、劳工、人权等方面内容,众多非政府组织呼吁社会责任应与贸易挂钩,很多欧美跨国公司迫于多方面的压力相继制定了承诺承担社会责任的守则。2002年2月世界经济峰会在纽约召开,呼吁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的36位首席执行官表示,公司社会责任是核心业务运作举足轻重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企业在当今时代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职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不能把利润作为唯一的目标,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负责。无论是小微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想把握机遇寻求快速发展。很多企业在盈利之余主动关注公益活动,为社会的发展增添力量。但也有一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利润,全然不顾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其产品危害到人的生命与健康。而企业社会责任悖论的存在干扰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是引发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悖论
悖论是同一个命题中隐含着两个既对峙又能够自圆其说的结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由于不同的利益群体的不同视野,加之对于道德的衡量标准不一致,所造成的两种对立的观点,这两种观点均可自圆其说,因此造成了长久的社会争论。由此问题产生的逻辑悖论倘若不能及时解决,包括生态环境、人的生存、市场秩序等在内的焦点问题将会混沌无序。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认知悖论,不同学者将其归纳为不同的方面,笔者认为主要是三大悖论。一是责任认定悖论。该悖论的核心是企业追逐利润本身是否属于社会责任。一般認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排除企业追求自身利润以外的行为,如企业对以消费者为主的相关者负责,大力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等。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获取利润本身就是在承担社会责任,而且是企业最重要的社会责任。认为企业做公益大多是从另外的角度弥补自身的产品、信誉的不足,这样反而不如让企业利用人力、财力、物力去完善自身,提高自身综合实力,继而有更大的实力为社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无法准确界定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才是道德的。二是利益回报悖论。履行社会责任必然会有财力、人力、物力的支出,绝大多数企业还是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履行社会责任并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回报,因此很多企业认为履行社会责任没有必要。如果没有足够的利益,企业就无法维持正常的运转,更无法履行对员工的工资发放责任。尤其是规模比较小的企业,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到自身的存亡。对于小企业来说,例如策划参与公益活动,由于其本身的能力微薄,参与的力度也比较小,做出的贡献很难得到更多关注。规模较大的企业虽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社会责任,其品牌也足够大,并不要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宣传自己。三是道德约束悖论。尽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企业的行为,但法律的要求是企业行为的最低限度,不可能要求企业应该做什么样的公益活动,为贫困群体做多少捐赠,更多的社会责任还需企业有自觉意识来主动承担。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相辅相成,比较而言,道德约束虽然更具有灵活性,但道德约束在更多境遇下代表人们期望企业如何做,不具备强制力,也就意味着某些企业不会采取相应措施,那么道德约束也就很难生效。事实上,人们往往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越多越好,认为企业应该尽可能多地捐赠、扶贫等,表明道德约束本身也极易走向盲目。如果过分用道德来约束,很容易陷入道德绑架的困境,反而会阻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热情。
(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表征
企业和社会都在飞速发展,但不少企业对社会责任仍然不够重视,甚至异常冷漠,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负面影响。
1.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面对高额的利益诱惑,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纷纷绞尽脑汁,此时就有企业铤而走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例如刚刚发展起来的拼多多企业,该企业先是虚假宣传,以极低的价格售卖大品牌产品,迅速吸引了大批消费者,可是消费者却发现自己购买到的产品竟然是假货。拼多多还会投机取巧地利用相似的字、相似的包装混淆真假。原本拥有庞大市场的拼多多,现在其绝大多数消费者表示再也不会信任它了。拼多多看似快速收获了大量利益,但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触犯了法律,自身的企业威望也荡然无存。
2.扰乱市场秩序
有企业发展的地方,就有竞争,有竞争的地方,就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企业之间良性的竞争必须要在有序的市场环境下进行,良性竞争能使各个企业看到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互相取长补短,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提升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欺骗消费者、制假售假、逃税漏税等行为既是企业与社会责任相背离的表现,也是企业恶性竞争的表现。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在市场的大环境下还会侵犯到其他遵守市场秩序合理竞争的企业的权益。企业遵守市场秩序实则是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人们不可能信任任何一个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既是对自己和消费者不负责任,也是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表现。
3.破坏生态环境
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没有任何个体或集体可以脱离生态环境而独立存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逆的,一旦被破坏超出了生态环境自身的自净能力,便很难恢复。环境是公众的,不是企业独享的。而有些企业盲目追求自身利益,破坏生态环境。工业废气尽管含有大量肉眼可见的粉尘颗粒,也会不经过净化直接排放,附近的植物表面被一层黑黑的粉末所覆盖,生活在附近的居民连呼吸都不能有保障,何况饮水问题。许多企业将废水直接排放到河里、地下,长此以往,水质恶臭,水体颜色发黄发黑。这种企业没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只盼望收获巨大的利润,国家和政府不会让这种缺乏责任感的企业逍遥法外,近几年对高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治理,如果企业自身没有办法处理污染排放,国家和政府则会强制关停。
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逻辑根源
社会整体在前进,经济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认识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甚至滞后于企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诸多悖论,陷入误区。为了解开悖论,必须深入分析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逻辑根源。
(一)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本末倒置
企业利益依存于社会利益的,没有社会利益也就没有企业利益。可是由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取得的利益不能立竿见影,加之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存在误区,很多企业甚至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本末倒置。目前,大众评价一个企业,已经不再仅从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着手,而是会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果纳入进评测标准。企业必须平衡好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只看重企业利益的企业是不成熟的,没有社会责任感的,甚至自私的企业。
企业只顾自身利益是不会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市场空间很难扩大。如果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社会利益,反而破坏了企业自身的生命力,难以可持续发展。同时,如果只看重社会利益的企业反而不是能良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企业把社会利益最大化就意味着企业具有了政府的功能和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要靠企业利益来完成,一个没有企业利益资不抵债的企业是没有能力承担社会利益的。因此,企业自身的存活与发展也得益于社会利益,二者相辅相成。例如,有的企业经营不善,看似是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实则是浪费了市场资源,破坏了市场机制,由此所造成的损失要比它所做出的贡献大得多。企业利益应与社会利益分清主次,不可本末倒置,只有把握好二者的关系,企业才能在保证自身健全的情况下提高自身又能最好地保障社会利益。
(二)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认知错位
企业之所以能够生存,其原因在于利益,利益又分为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一些企业不愿意履行社会责任或者认为社会责任是不必要的,追溯其原因主要是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利益属于长远利益。小微企业履行社會责任的资本代价难以承受,而大量的支出本身就令其难以继续发展,而获利慢且少,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需要的更多是短期的利益。当今时代,企业社会责任包括诸多方面,以环境保护这点来说,越大的企业必然比同类的小企业排污更多,运营需要的经费更多。投资使用净化设备的价格不菲,需要长时间的盈利才能勉强有能力使用,在这段时间企业的利益相对会少很多,但其运营所需的资本不会变少,企业便很难坚持过久的高支出低收入阶段。这也造成了一个悖论,企业为自己投资环保便难以生存,企业不进行环保污染了环境,超过国家的限制标准,还是会被强制关停。因此尽管履行社会责任会有长远的利益,但很多企业仍然会选择忽视长远利益而追求短期利益。企业所陷入的这种两难境地很难做出良好的抉择,进而无法平衡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由此极大地干扰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冲突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利益主体,是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体,企业的集体利益由每一个个体所创造,但在享有集体利益的问题上,并非是绝对意义的公平。从剩余价值理论的角度出发,企业的领导阶级与员工形成雇佣的关系,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创造了巨大的剩余价值,但员工所获得的收益是对应其劳动力的报酬,剩余价值则是被企业的顶层领导人物获取。员工所创造的集体利益与员工所获得的个体利益无法完全对等,这种不公平是在现阶段无法解决的问题。然而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只能加强力度剥削员工,使企业的个人利益与员工的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加剧。即便企业想要履行社会责任,也要保障自身的收益,于是压迫底层员工,减少员工的个体利益的情况愈演愈烈。原本企业从一个正面的意图出发,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但最后却造成了企业压榨员工这一负面的结果。从企业中每个个体的收益分配情况来看,企业的上层领导无疑有着最大的权力,也就意味着有着绝对庞大的收益。部分领导个体希望自身获得更大的收益,便通过高额摄取企业当中的集体利益来满足一己私利。这样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企业的集体利益,也是无视其他员工的个体利益的表现,这样的领导阶级来管理企业,只能导致企业与履行社会责任相背离。如果这种为了少数个体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长期得不到治理,企业必将走向灭亡。
三、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逻辑进路
企业在當今时代所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不应该仅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依托于社会而存在的细胞体,企业还是社会集聚财富、人类文明进步、生产系统专业化、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者。肩负着多方面责任的企业本身,对履行社会责任存在悖论,会阻碍社会整体文明进步,而社会的利益就是全体人类的利益。在充分认清悖论存在的逻辑根源后,理性看待三类利益冲突。因此,把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消解悖论,应当作为促进社会进步与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及时探索解决思路。
(一)引导企业主体道德认知
要想解决悖论,其主体必须要有明确而端正的意识,进而从根源上化解悖论。至少企业主体应该明白履行社会责任究竟是不是道德的,企业主体拥有正确的道德观才能传承下去,贯穿整个企业,形成系统的企业文化,良性的循环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正确的道德意识可以正确指导企业的具体行为,消解悖论不应该仅停留在“知”的层面,更重要的是将“知”付诸于“行”,只有知行合一,才是真正消解了悖论。知行合一的做法有两点需要注意的:第一、只有扎实的认识理论基础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引导企业主体道德认知不能操之过急,稳定坚实的基础将决定着实践效果。第二、企业应当在有正确的道德认知的前提下,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核心规范,进而有正确的规范守则指导全体,将正确的道德认知渗透进企业。
(二)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规范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能只是空话,即使落实也应有系统的企业责任规范作为指导。在道德上,一方面,完善道德约束的功能,使其更加系统化,在原有的道德体系基础上修补漏洞,剔除不合理的道德规范。如道德绑架,不能因为企业名气高就用道德逼迫其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理性看待道德规范的多元化。另一方面,加强道德监督,既是对企业的道德监督,也是对道德本身的监督。社会不断在发展,道德规范也在不断变化,不能以一成不变的眼光看待道德本身。在法律上,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具体什么企业应该履行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应该履行到什么样的程度,配合道德方面的规范,让企业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可以遵循,这是避免悖论的重要前提。问责制是非常有利于将责任具体地划分,避免出现企业领导人互相推卸责任的局面,将不同的责任具体分配给不同的角色管理,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率和能力。其次,增强法律强制性。赋予执行人员足够的执行力,任何个人或集体都不能挑衅法律的强制性。只有法律上的严格,企业才会感知到压迫力,进而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严格要求自身,为企业发展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提供良好的环境。最后,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适当的奖励有助于企业发挥主动性。法律上应该明确规定是否应该奖励表现良好的企业,评测奖励的标准是什么,但奖励要适度,过多的奖励反而会引起负面的效应,使企业过多的关注社会责任,而忽视了本身最基本应该履行的经济责任。严格的惩罚制度可以有效地彰显法律的尊严,当今时代依法治国,如果没有惩罚的制度,就没有震慑力,不自觉的企业甚至会钻法律的空子,不畏惧法律,那么法律的存在便失去了意义。
(三)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监督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监督能够有效弥补其他规范管理形式的空缺。首先,政府干预,强化政府监管的职能。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当地政府应该调查清楚,严格执行,有一定的能力进行决策,强化政府人员的办事能力,提高效率。政府的干预既有助于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还有助于当地的长治久安,进而提升政府的威望。其次,司法监督。政府工作必须有有法可依才能具有说服力,司法的程序也需要标准化完善。司法监督更加具有威信,尤其对于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企业,司法监督无疑是最合适的。再次,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的作用。新闻媒体是政府和人民的喉舌,有责任将不合格的企业用合理的方式曝光,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利益。新闻媒体应注意先要有充足的证据,媒体应该用证据说话,充足的证据既能做到有理有据,具有超高的说服力,又能避免虚假新闻、反转新闻的出现,避免损伤新闻媒体的严肃性。最后,大众监督。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公正的,调动群众来进行监督,是有效而合理的。人民群众既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受益者,也是监督者,群众能够长久有效地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有效进行配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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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道德悖论的理论与解悖实践研究”(项目编号:HB16ZX014)。
(作者单位:王磊,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卢珊,燕山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