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早期墓葬等级划分初探

2019-12-16 06:33裴书研范丹妮
唐都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墓道等级制度帝陵

裴书研, 范丹妮

(1.西安文理学院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西安 710065;2.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西安 710119)

等级制度是我国历史上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唐朝处于封建社会的鼎盛期,等级制度较先前更加完善,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建筑、服饰、饮食、墓葬等方面都体现出严格的等级关系。唐代盛行厚葬之风,事死如事生,通过墓葬表明死者生前权力地位和财富积累,根据已发掘的唐代墓葬形制中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管窥墓主人等级身份,揭示唐代早期等级制度下的葬制。

一、唐代墓葬分期

唐长安城即唐朝的都邑所在地,在关中渭北平原,分布有规模宏大的唐代帝陵以及数量众多的陪葬墓,现已发现的唐代高等级墓葬主要集中在此。19世纪末,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考古学传入中国,考古工作者对唐代墓葬初期阶段的调查研究同样是在关中地区展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对这一地区的唐代墓葬进行了大规模的系统调查,并进行了相关的挖掘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近70年的考古发掘工作中,围绕唐长安城发掘的唐代墓葬数量达3 000余座,当中包括具有重大意义的纪年墓等。程义先生曾对20世纪关中唐代墓葬研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当纪年墓的发掘数量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对唐代等级制度的复原与研究就成为可能”[1]。从目前唐代墓葬的考古发掘资料统计结果看,唐代墓葬具有数量众多、分布密集、级别清晰等特征。随着中国考古学的不断深化和细化,考古学对于唐墓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在分期、形制、随葬品分析(包括金银器、铜镜、陶瓷器、壁画)等。这些研究较多地偏向考古学中的资料分析,缺乏对当时社会情况的研讨,尤其缺乏对墓葬形制所反映出的社会制度与等级关系的研究等。因此,通过考古资料对应史料的分析还显得较为单薄。

唐朝自公元618年建立直至公元907年灭亡,延续了近三百年。关于唐代墓葬分期与分类这一问题,历史学家和考古学家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由于分期的标准不同,致使结论无法统一。近年来,随着新资料的不断涌现,观点逐渐趋于统一,学者们普遍以三期论、四期论、三期四型论为主流。

20世纪70年代后期,对隋唐代墓葬进行分期,考古学中出现较为公认的三期论,即将唐代墓葬依据自身变化分为三个时期、四个类型。一期为隋至初唐,年代为6世纪晚期至7世纪晚期;二期为盛唐时期,即7世纪晚期至8世纪中叶;三期为中晚唐时期,年代为8世纪中叶至10世纪初期[2]。以墓葬形制将唐墓划分为横式土洞墓、小型土洞墓、刀形墓和铲形墓四种。从时代上看大致划分出了唐墓的三大重要历史阶段,为唐墓的分期研究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当时考古资料不够充足,并未发掘出大型的砖室墓葬,对于墓葬类型的整体认识存在欠缺。1984年,段鹏琦在《唐代墓葬发掘与研究》一文中将唐代墓葬划分为四个时期:一期为初唐至高宗时期,二期为武则天至中宗时期,三期为玄宗至代宗时期,四期为德宗至唐末时期[3]。并提出在这四个时期中,墓葬形制结构、随葬品和壁画风格方面已经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呈现出一定的演变规律。四期的划分方式较之前更为细化,能够依据墓葬自身的特点和变化寻找规律,并以此作为分期的依据。同时,对唐代墓葬中所反映出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生活方面进行了研究和归纳,推动了20世纪末唐代墓葬研究的发展。

1995年,宿白在《西安地区的唐墓研究》中提出观点,将唐代墓葬的三大时期重新定义:一期为高祖和太宗时代,二期为高宗至玄宗时代,三期为玄宗以后迄唐亡。根据墓葬的结构、墓室规模和墓内葬具的差异,将唐墓分为双室弧方形砖室墓、单室弧方形或方形砖室墓、单室方形土洞墓、单室长方形土洞墓这四个类型。明确了唐墓阶段发展与形制,并将墓葬与墓主品阶相联系,提出“四种墓葬形制的划分与唐代一般仪制把人划分为四级,即三品以上、五品以上、九品以上和流外及庶人的情况刚好吻合”[4]的重要观点,将墓葬等级与社会制度相结合,为探讨墓葬的等级制度提供了有利的论证。宿白的“三期四类”观点最为全面准确,之后对于唐代墓葬的分期研究,多数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

通过对唐代墓葬分期研究主流观点的梳理,能够明确唐代墓葬发展演变的界限,所体现的规律性变化是社会等级制度变化的集中反馈,是研究唐墓等级制度的基础。依据现有考古发掘的资料,根据墓葬规格大小、墓葬形式、建筑材料的不同,将唐代墓葬的形式分为斜坡墓道双室砖墓、斜坡墓道单室砖墓、斜坡墓道双室土洞墓、斜坡墓道单室土洞墓、竖穴墓道双室土洞墓、竖穴墓道单室土洞墓、无墓道单室土洞墓、土坑墓8个类型。在致使墓葬产生不同类型的本源中,起到决定性因素的是唐代的等级制度。故唐代墓葬的规模、墓室数量、结构、形制、材料、棺椁、墓志、陪葬品、其他设施等直接反映出了墓主人生前的身份和地位,而墓葬的等级就是当时社会等级制度的反映。

二、唐代早期墓葬的等级划分

从考古发掘的唐代墓葬情况看,唐墓分为帝陵与皇室成员墓、高等级官员墓、一般官员及平民墓三种情况。陵墓具有象征死者死后生活的意义和炫耀财富地位的作用。通过墓葬形制、地面建筑、陪葬品等反映了墓主生前的身份与等级。唐高宗诏雍州长史李义玄曰:“商贾富人,厚葬越礼。卿可严加捉搦,勿使更然”,由此可以看出,丧葬的规格并不是由财富的多寡决定的,必须遵从严格的等级制度[5]。本文通过帝陵、皇室陪葬墓和各级官员墓葬这三种墓葬的区别来探究其中蕴含的等级制度。

1.帝陵与皇室成员墓

唐代帝陵除昭宗李晔和哀帝李柷的陵墓分别在河南渑池和山东菏泽外,其他均葬于关中渭北地区,称为“关中十八陵”。唐帝陵沿袭了秦汉以来的陵寝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套更为严格的埋葬制度。其内容主要有:

陵区占地面积广大。唐陵“依山为陵”,据文献记载,昭陵和贞陵占地约60平方公里,乾陵和泰陵约40平方公里,此外除献陵为10平方公里,其余各帝陵均为20平方公里。“依山为陵”起始于昭陵,直至乾陵成为定制。选取一个自然、巍峨的山峰,绕山筑城,并开凿墓道,于山腹之中建造墓室,这是唐代皇陵建制的主流。唐代帝王陵园皆坐北朝南,地势北高南低,以南北向为中轴线,建筑布局东西对称。陵园建筑仿造长安城格局设计。陵园内建由诸多殿宇楼阁组成的规模宏大雄伟的建筑群。兆域内玄宫、神道和乳台雀台之间作三级台阶状,陵寝所在内城偏北,居高临下,四周夯筑内、外两重城垣、且内城四面各辟一门。陵园四门和神道两侧列置精美石刻。唐初献陵和昭陵的石刻虽然形体高大雄浑,但题材、数量和陈设位置等并无定制。到乾陵时,不但石刻种类和数量大为增加,而且组合形式也基本成为定制,即陵园四门之外置石蹲狮,北门置仗马及驭手,神道两侧列石柱(华表)、翼马(天马或瑞兽)、鸵鸟、仗马及驭手、石人(或称翁仲或直阁将军)、蕃臣石像群等,此后的中宗定陵和睿宗桥陵也基本遵从此制。

陪葬品具备最高规格。帝陵是唐代墓葬的最高等级,其陪葬品也应享有最高规格,由于目前唐代帝陵内部尚未进行发掘,我们只能通过文献记载来分析地下的情况。据《文物隋唐史》中记载,帝王墓室内埋葬有大量精美的随葬品,犹如一座宝库。随葬品中一部分为陶瓷类和金属类,包括罐、坛、壶、杯等日用品及金银首饰,还包括墓主人生前喜爱的物件,例如史书记载昭陵中藏有王羲之《兰亭集序》。另一部分是专门用来陪葬的陶俑,有武士、文官、侍从、乐舞伎、胡人等人物俑,也有骆驼、马、牛、羊、猪等动物俑,以及房屋、井栏、磨、灶具等生活用具的仿制品。此外还有形象凶猛、人面兽身的镇墓兽。这些陶俑多为彩绘,也有许多三彩釉作品。此外,唐墓壁画以及方形石刻墓志等也是唐代帝陵的重要陪葬。

帝陵之外,唐代还有众多规格极高的陪葬墓,其中包括太子墓和“号墓为陵”的大墓。“号墓为陵”是唐代一种极为特殊的丧葬制度,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称陵不称墓;二是指墓葬和随葬品按皇帝标准安排。这一类墓葬虽依据天子之制进行布置,但其规模与帝陵相比,还存在很大差异。根据现已发掘的新城公主墓、永泰公主墓、懿德太子和章怀太子等皇室宗亲的墓葬,从中可以看出这类墓葬也有其所遵循的制度。墓葬墓园呈长方形,南北较长,无外垣。内垣面积较大且依身份不同有所差别,其中懿德太子墓面积最大,近8万平方米;其次为永泰公主墓,为5.4万平方米;其余墓葬约为1万~3万平方米。封土形制皆为覆斗形封土堆,其边长约40~56米,高度为14~19米。墓葬均为斜坡墓道双室砖墓。墓葬全长约百米,有六七个天井,六至八个小龛。墓园分置四个角阙和南北两对门阙,内置石狮一对、石人一对、石柱一对,此外个别墓葬中还发现有石虎、石羊。但这类墓葬与帝陵最大的差别在于没有朱雀、翼马和石马之类的石刻。

墓内随葬品大致分为四类,分别为镇墓神煞类、十二生肖类、偶人诞马类和音声童仆类,此外还有一些日用陶瓷类。这些随葬品在墓葬中承担着不同的礼仪功能,并且在墓内的分布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当墓葬带有小龛时,小龛是随葬品的主要放置地点,墓室里基本不放置鼓吹仪仗俑类;日用陶器分布于墓室的北端两角和墓室西南角,东南角和甬道北端则放置大型鞍马俑;镇墓兽和武士天王俑通常分布在墓门附近,左右对称,距墓志较近;十二时辰俑分布在棺床周围。这些随葬品不仅在分布上要合乎礼制,并且在数量和高度上也有明确的规定。此类墓葬属特级墓葬,使用石棺床、石门等石质葬具,陪葬俑数100件以上,俑高以四神二尺五寸以上,其余九寸以下为标准。

2.高等级官员墓葬

唐朝官员品级依正、从、上、下分为九品三十级。唐代丧葬礼仪中的等级规定也以此为核心,官员依据品级的高低采用不同形制的墓葬。通过文献记载可知,在唐朝的等级制度中,将唐代官员分为三个等级,其中第一等和第二等为高等级官员,第三等为一般官员,并以此作为划分唐代墓葬等级的主要界限。高等级官员为一至五品,主要墓葬形式为斜坡墓道砖室墓以及斜坡墓道土洞室墓。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唐代官员墓葬皆以此为标准。

第一等为一至三品官员,如杨思勗、张士贵、李爽等人。此类官员的墓园面积达1~1.8万平方米,无陵园,以圆锥形封土堆为主,高约8米;墓室结构为斜坡墓道单室砖墓,墓葬总长一般约为四十米,四个天井,四至六个小龛;列置石人、石羊、石虎、石柱各一对。

第二等为四品、五品官员,现已发现的有独孤思贞和独孤思敬的墓葬。墓园面积为0.5~0.8万平方米,无陵园,圆锥形封土堆高约4米;墓室结构为斜坡墓道单室方形土洞墓,墓葬总长约二十米,天井不超过四个,小龛多为两个,据文献记载有4件石兽。

随葬品方面,唐代设有明器市场,还有专为朝廷制作明器的机构,供给入葬的官员。唐代墓葬中的明器主要有人物俑、动物俑、镇墓兽以及一些陶器和金银器,这些随葬品在使用的数量、摆放的位置、组合的排列、器物的高低大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据《唐六典》记载:“甄官署:凡丧葬则供其明器之属,别敕葬者供,余并私备。三品以上九十事,五品以上六十事,九品以上四十事。当圹、当野、祖明、地轴、诞马、偶人,其高各一尺;其余音声队与童仆之属,威仪服玩,各视生之品秩所有,以瓦木为之,其长率七寸。”[6]此外,唐朝还多次颁布律令,将随葬品的使用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由此可见,在随葬品的使用上也须严格地遵从等级制度。

3.一般官员及平民墓葬

第三等官员为一般官员,品级为六至九品,墓葬形制无明显特征,与平民墓葬较难区分,因此归为一类。此类墓葬的形制有斜坡墓道单室土洞墓、竖穴墓道单室土洞墓、无墓道单室土洞墓以及土坑墓。一般官员(第三等),品官中的六至九品,其墓园面积较小,最大不超过800平方米,无陵园,圆锥形封土堆;墓葬全长为10米左右,天井,小龛不多见;无石刻。

从考古发掘情况看,平民墓葬多分布在一般官员墓葬周边,以家族墓地的形式存在,形制与其较为接近,墓葬面积略小,同样无陵园,圆锥形封土堆;墓葬结构除斜坡墓道单室土洞墓之外,还常见有竖穴墓道单室土洞墓、无墓道单室土洞墓以及土坑墓,墓葬总长度与一般官员墓相近,部分有天井,无小龛,无石刻。

从唐代早期墓葬所区分出的这三种情况,至唐代中期,墓葬的等级又更加细化,按照五个等级划分,至玄宗时期则更加明确地划分为六个等级,直至唐后期因政局动荡,先前的等级制度被打破。在唐代官职中,京官高于地方官,职事官高于散官。不同身份的官员在墓葬中也体现出了不同的级别待遇。

三、结语

在文献资料和考古发掘的双重印证下,唐代墓葬等级的整体情况已经大致明确。唐代墓葬在不同社会阶层中有以上不同的表现形式,唐代高等级墓葬间的差别不仅体现在墓葬的形制上,还与陵园面积、封土面积、石刻造像、随葬品的使用和规格这几个方面息息相关,对于唐代高等级墓葬的研究仍有待深入和完善。由于制度的本身是受政治因素决定,且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当时社会生活的一种反映,因此在这种政治制度下,级别的高低在墓葬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为研究墓葬提供了多方位的条件,甚至可以直接反映出权力地位在丧葬活动中所起的作用。通过墓葬这种直观的历史遗存去探索当时的社会生活,有利于更好地印证文献记载的真实度,也有利于更进一步地接近历史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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