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王朝的“号牌”

2019-12-15 21:54
安徽史学 2019年5期
关键词:木牌号牌朝鲜

(中山大学 历史学系,广东 广州 510275)

朝鲜王朝时期,所有十六岁以上的男丁都需佩戴号牌。仁祖三年(1625年)颁布《号牌事目》,明文规定:“凡男丁年十五岁以上,勿论贵贱,勿问有无役,上自正一品宗室百官,下至公私贱,各令照式呈单入籍给牌为白乎矣。其中良民有役者,虽未满十五岁,亦令呈单。”(1)朝鲜号牌厅编:《号牌事目》,首尔大学奎章阁藏(奎 12344),朝鲜仁祖三年刊本。

为何朝鲜王朝规定全体男丁都须佩戴号牌,朝鲜的号牌究竟从何而来呢?以往的研究多从制度史的角度出发,对朝鲜号牌制在各个时期的实施情况作了考察,但对号牌的基本性质尚缺乏整体的概观。(2)参见[韩]李光麟:《号牌考——以实施变迁为中心》,庸斋白乐濬博士还甲纪念论文集刊行会编:《庸斋白乐濬博士还甲纪念论文集:国学论丛》,首尔思想界社1955年版;[韩]李钟英:《僧人号牌考》,《东方学志》第6辑,1963年;[韩]崔石云:《世祖时的号牌法施行》,《乡土首尔》第28辑,1966年;[韩]张允祯:《从考古学角度对号牌的初步研究——庆南大学博物馆藏品为中心》,《加罗文化》第27辑,2015年。本文在对号牌的渊源略作考证的基础上,梳理了朝鲜时期号牌的设废和功能类别等问题,进而分析朝鲜时期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勾勒出牌类文书在朝鲜与元、明王朝的不同演变路径。

一、号牌的渊源

“号牌”一词最早出现在《高丽史·兵志》:“七月都堂启请,‘籍水陆军丁,仍带号牌。’”(3)郑麟趾:《高丽史》卷81《兵志一·兵制》,首尔亚细亚文化社1990年据乙亥字印本影印本,中册,第793页。这条史料中的“七月”是高丽恭让王三年七月,研究者多依据此记载,推论号牌制始创于高丽恭让王三年(1391年)。《增补文献备考》的号牌条也明确记载:“号牌之制,肇自元氏”,“东国始创于恭让三年”,朝鲜王朝亦尝试设置号牌,但“屡行屡罢”,“至肃宗三年着为挈令”。(4)朝鲜弘文馆编:《增补文献备考》卷162《户口考二 附号牌》,朝鲜隆熙二年刊本。

号牌自元代传来的说法在朝鲜中期文臣李恒福(1556—1618年)的文集中也得到印证。李恒福认为,元代实行号牌大致始于太祖十年及太宗元年之际,高丽末,号牌自元传入高丽。“至元氏而号牌行焉。……至太祖十年,始命忽覩虎,括汉民户分隶州县。至太宗元年,分设三科,中原以户,西域以丁,蒙古以牛马。意者,号牌之设,必于此二时也。时夷夏统合,版图淆乱,故使佩标牌,以相识认耳。丽朝季,元之传来,已失本意。臣之前议以为不可行者,此也。”(5)李恒福:《白沙先生集》卷5《辛亥正月在告時箚子》,《韩国文集丛刊》第62册,韩国民族文化推进会校点本,韩国景仁文化社1990年版,第308页。

综合以上几条史料记载可知,朝鲜时期的号牌极有可能源自元代的牌类文书。朝鲜王朝共有五次大举推行号牌制,而每次实施前后,朝中上下都有诸多讨论(6)朱玫:《朝鲜时期号牌制实施考论》,《当代韩国》2017年第1期。,更有论者将号牌与宋代保甲法联系起来。世宗二十年(1438年),判中枢院事李顺蒙在上言中将号牌之法比作“盛宋之良法”,认为号牌法的复行,有助于革除良贱混淆、流亡作贼的弊端,“臣谓复行号牌于今日,则良贱不能混淆,而流亡作贼之弊,亦可革矣”。(7)《朝鲜世宗实录》卷81,世宗二十年五月丙申,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1970年影印本,第4册,第147页。

世宗二十二年(1440年)传旨号牌法的相关内容后面附载了大臣对于号牌制的诸多看法,其中一说就认为号牌之法是“丁口毕现之法”,与“中朝保甲之法”相同,号牌法不可速成,长久实行,才能达到“漏挟之民,立皆自见”的效果。(8)《朝鲜世宗实录》卷88,世宗二十二年二月丙申,第4册,第270页。

另一方面,号牌又常常被称作“新法”。这样的论述可以发现很多,如“向者大臣,请复立号牌之法,此法太宗时已行,以民之不愿,而遂除之。予不喜立新法,今若复行,恐民之怨咨也。”(9)《朝鲜世宗实录》卷34,世宗八年十二月丁卯,第3册,第52页。再如“民情安于古常,不乐新法。量田,旧制也,民不为苦。号牌,新法也,民必惊扰。”(10)沈悦:《南坡相国文集》卷6《启辞·户曹判书时收议·乙丑》,《韩国文集丛刊》第75册,第533页。又有“号牌一事,似是新法,而节目苛刻,故以此为重难,欲先行军籍矣。近因此事,群议亦郁云,将何以处之?”(11)《朝鲜仁祖实录》卷9,仁祖三年七月丙寅,第34册,第20页。这些论述中言及的“新法”含义十分丰富,但至少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号牌创立于宋代以后,与“三代遗制”“古法”形成对比。二是号牌之法非朝鲜太祖所创,未载入《经国大典》,与“先王之政”“大典之法”形成对比。(12)李景奭:《白轩先生集》卷24《疏箚·论五家统号牌乡约三件事箚》,《韩国文集丛刊》第96册,第127页。称号牌为“新法”的论述,通常对号牌的实施持有谨慎或反对之意,隐射了号牌制严酷、扰民、非仁政等特性。

对此,朝鲜文人李埈(1560—1635年)在《请行号牌疏》中,特别指出朝鲜的号牌之法不同于宋熙宁初的“王安石变乱旧章”,将号牌比之于“新法”的议论有“引安石事以谤之”之嫌。他认为号牌之制承袭了周代的六乡六遂制,“号牌之名,虽见于今,而号牌之制,其来古矣”。(13)李埈:《苍石先生续集》卷3《疏·请行号牌疏》,《韩国文集丛刊》第64册,第625页。

纵观以上关于号牌与宋代保甲法关系的论述,可以知道号牌的实际运营和推行是相当有难度的。号牌制“行”与“罢”,“利”与“弊”的争论贯穿始终,从未停歇。根据政见不同,对号牌的评价也褒贬不一。文献中明确提到号牌是高丽末自元代传入,为何在朝鲜时期会出现将号牌与宋代保甲法加以联系的论说呢?这与号牌的原理有很大关系,后文将展开分析。

二、号牌的设废和功能

《增补文献备考》提到号牌为“元氏之旧,其制置法令,史无明文,不可得而详也。”从《高丽史》中“籍水陆军丁,仍带号牌”的记载看,说明号牌传入初期曾用于军丁管理,不过关于高丽末号牌的建置情况和号牌的功能仍然缺乏明确的史料记载。(14)近来黑城出土文书所见的“牌子”也有一定的户籍管理功能。不过,朝鲜号牌与元代“牌子”是否存在渊源关系,仍有待考证。据吴超观察,“牌子”在蒙古建国初仅是在其部族内部抽调壮丁组成的军事组织的基本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上马则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牌头领有年龄在15至70岁之间的男性部民10人,具体负责战时出征,无战屯聚牧养。也就是说,“牌子”在元朝初期的功能多体现在军事上,并不具有户籍管理的职能。随着元朝势力的扩张,牌子的性质逐渐发生了变化,在具有军事职能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户籍管理职能。吴超:《〈黑城出土文书〉所见“牌子”考》,《北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朝鲜时期号牌的功能在《增补文献备考》中得到了很好的概括:“概括户料民之要法也。”相关条款也写入《续大典》(15)金在鲁等受命编:《续大典》卷2《户典·户籍》,朝鲜英祖二十二年刊本。《受教辑录》(16)李翊等受命编:《受教辑录》卷2《户典·户籍》,朝鲜肃宗二十四年刊本。《新补受教辑录》(17)朝鲜弘文馆编:《新补受教辑录》卷2《户典·户籍》,朝鲜英祖十九年刊本。等法典的户籍条中。这意味着号牌已经成为朝鲜户籍人丁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朝鲜王朝建立初期,执政者已经意识到号牌对强兵固国的重要性。太祖初年,都评议使司曾请行号牌法,但“事竟不行”。(18)《朝鲜太祖实录》卷13,太祖七年一月甲子,第1册,第115页。太宗初年,承枢府、议政府先后请行号牌法(19)《朝鲜太宗实录》卷4,太宗二年八月壬子、太宗二年八月癸丑,第1册,第243页。,通过“皆给号牌”,“则流移逃匿者,无所容矣。此法一立,人皆土著,非特有恒产而有恒心也,实强兵固国之一助也。”(20)《朝鲜太宗实录》卷11,太宗六年三月甲寅,第1册,第352页;卷26,太宗十三年八月丁卯,第1册,第684页。经多次讨论之后,太宗十三年(1413年)八月议号牌之法(21)《朝鲜太宗实录》卷26,太宗十三年九月丁丑,第1册,第686页。,同年二月“中外大小臣民,始佩号牌”。(22)《朝鲜太宗实录》卷26,太宗十三年十二月丙午,第1册,第699页。但号牌法并没有取得预想中的实效,太宗十六年(1416年)六月被罢。(23)《朝鲜太宗实录》卷31,太宗十六年六月壬戌,第2册,第120页。

世宗年间,国家升平日久、生齿日众,众臣前后五次讨论号牌法的实施。世宗十八年(1436年)六月,司宪府大司宪李叔畤等提到了号牌之法:“伏望命复号牌之法,以明版籍,以防奸伪。”(24)《朝鲜世宗实录》卷72,世宗十八年六月癸丑,第3册,第686页。明确指出号牌有防止无恒产者流移、有身役者谋避之功能。但因恐号牌之法扰民,终未轻易举行。

世祖即位后,为了改变户籍不明、军丁多漏的现状,大举“丁括号牌,额增军籍”。(25)《朝鲜世祖实录》卷46,世祖十四年十一月甲申,第8册,第213页。四年(1458年)四月,申叔舟主张“欲明户籍”,应重新实施户牌之法。(26)《朝鲜世祖实录》卷12,世祖四年四月辛酉,第7册,第264页。户牌之法,就是号牌之法。世祖遂下命起草号牌事目,并传旨议政府:“自今大小臣民皆佩号牌”。在谕诸道观察使的御书中,号牌的功能被归纳为三点:“明其职任”“明其户口”“盗贼自弭,且使百姓无流离失所之患”。(27)《朝鲜世祖实录》卷12,世祖四年四月壬戌,第7册,第265页。号牌之法被定性为“明尊卑”“定户籍”之法。御书对号牌的形状作了说明,号牌为方形,与圆形的标信有所区别。(28)朝鲜时期的标信主要用于传达王命、紧急召唤、夜间通行等。主要类型有宣传标信、徽旨标信、内旨标信、召集标信、开门标信、通行标信等。参见《韩国古典用语辞典》,首尔世宗大王纪念事业会2001年版。

世祖于四年四月与七月两次制定号牌相关事目,并于翌年二月始行号牌法。(29)《朝鲜世祖实录》卷15,世祖五年二月甲寅,第7册,第311页。虽然强烈推行号牌法,但“隐丁者、压良者、冒认他奴为己奴者、流亡未见者、盗贼在逃者”颇多,成效显微。(30)《朝鲜世祖实录》卷16,世祖五年六月乙丑,第7册,第333页。世祖九年(1463年)对事目的更作,更是招致了关于号牌法行之不精(31)《朝鲜世祖实录》卷33,世祖十年五月庚申,第7册,第624页;卷37,世祖十一年十月壬寅,第7册,第710页。、军籍、号牌并行而使民厌苦的批评声。(32)《朝鲜世祖实录》卷34,世祖十年九月甲戌,第7册,第654页;卷46,世祖十四年五月丁亥,第8册,第188页等。成宗元年(1470年)号牌法被罢(33)《朝鲜成宗实录》卷1,成宗即位年十二月癸丑,第8册,443页。,直至壬辰倭乱,没能再实施。

壬辰倭乱爆发以后,朝鲜王朝迫切需要施行号牌制以控制军丁和恢复乡村社会秩序,出现了“修军籍,必先行号牌法”,“如欲籍兵,必作号牌”等主张。(34)《朝鲜光海君日记》卷5,光海一年四月乙卯,第31册,第409页。号牌对于抽丁、强兵的重要性常被论及。李睟光(1563—1628年)就主张“富国之术,在于钱币。足兵之策,在于号牌。”(35)李睟光著、[韩]南晚星译:《芝峰类说》卷3《君道部·制度》,韩国首尔乙酉文化社1994年版,第526页。李贵(1557—1633年)认为号牌才是搜括人丁与籍军的重要依据,“先行号牌,次行量田,乃是富国强兵之计”,“不行号牌,民居无恒,军籍无路”。(36)李贵:《默斋日记》3《备御论辨》,《大东野乘》卷62,第81页,明治四十三年(1910年)朝鲜古书刊行会断句整理本。郑经世(1563—1633年)也视号牌为“必可行之良法”,强调“必须先行号牌之法,多得闲丁以充阙伍。”(37)郑经世:《愚伏先生文集》卷8《宣惠号牌便否议》,《韩国文集丛刊》第68册,第139页。“号牌之法行,则壮实者签入军伍,老弱及贫无业者,量收价布以助军饷。民无不均之怨,兵为可用之兵。”(38)郑经世:《愚伏先生文集》卷8《号牌量田议》,《韩国文集丛刊》第68册,第140页。

光海君于光海二年(1610年)下令执行号牌法(39)《朝鲜光海君日记》卷33,光海二年九月戊申,第31册,第565页。,并设置专门机构“号牌厅”用以管理和监督号牌制的施行。与大臣积极支持号牌法的执行相比,光海君的态度显得十分谨慎。四年(1612年),朝中再起请罢之论,号牌制施行数月即被革罢。(40)《朝鲜光海君日记》卷50,光海四年二月辛卯,第32册,第21页;卷55,光海四年四月壬申,第32册,第44页;卷55,光海四年七月丙申,第32册,第83页等。

仁祖对外采取亲明排金的外交政策,扩充军费、确保财政、增强国力等国策,又归结为号牌制的施行。仁祖三年(1625年)重新设置号牌厅,并制定了新的号牌事目。但由于号牌节目繁多、苛刻,举行甚难,且前朝屡行屡罢,号牌已经失信于民。(41)《朝鲜仁祖实录》卷10,仁祖三年十月丙子、己卯,第34册,第35页。实施后一年,搜括出226万余男丁成册(42)《朝鲜仁祖实录》卷13,仁祖四年六月丙子,第34册,第105页。,但搜括隐匿人丁的举措,却又招致民心骚动。号牌法的实施并不尽人意,加上仁祖五年(1627年)突如其来的丁卯胡乱,号牌制被迫终止。(43)《朝鲜仁祖实录》卷15,仁祖五年一月丁亥,第34册,第161页;卷15,仁祖五年一月庚寅,第34册,第163页。

孝宗朝初年,为了确保军丁和实现身役均等,号牌制与五家作统的施行被同时论及。(44)《朝鲜孝宗实录》卷20,孝宗九年十一月丙午,第36册,第158页;卷21,孝宗十年二月甲戌,第36册,第174页。显宗朝初年,李惟泰提出若行乡约、不必行号牌的意见,围绕五家统、号牌、乡约的施行与否,朝中意见不一,号牌终不行。(45)《朝鲜显宗实录》卷3,显宗一年六月丁未,第36册,第264页;《朝鲜显宗改修实录》卷4,显宗一年七月丙辰,第37册,第181页;卷9,显宗四年七月辛卯,第37册,第328页;《朝鲜显宗实录》卷9,显宗五年十月甲戌,第36册,第433页等。肃宗元年(1675年)九月颁布《五家统事目》,以纸牌(统牌)代行号牌。纸牌的施行遭来诸多不满,有数次企图恢复号牌制。肃宗十一年(1685年)以后,因为执政者意识到号牌制在实际运营和落实上的局限性,行罢之争终于停止,开始关注良役变通等更为直接的赋税制改革。(46)[韩]权乃铉:《肃宗代地方统治论的展开和政策运营》,《历史与现实》第25辑,1997年。

各朝再三推行号牌的主要原因在于,号牌被视作朝鲜王朝管理人丁的重要手段,具有掌握民数、抽丁籍军、辨别身份、抑制百姓迁移等基本功能。在出入官府、就讼庭时,号牌亦被视作重要的身份证明。一度取代号牌的纸牌“官司印之,每出入囊佩之。无此者,不得入官门、就讼庭,以为身符。”(47)《朝鲜肃宗实录》卷4,肃宗一年九月辛亥,第38册,第240页。另有史料记载,科举应考时,也须照讫或考见号牌:“科场应赴人,无照讫号牌者,停举”;“谒圣春塘台入场时,令四馆,考见户牌点入”。(48)李命龙:《戒逸轩日记》,庚辰九月初八日,《韩国史料总书》第42辑,韩国首尔国史编纂委员会1999年版,第362页。那么,号牌作为随身携带的身符,如何实现上述功能呢?

三、号牌的类别:基于形制和内容的分析

朝鲜王朝每次推行号牌都制定了相关事目或法令,这些内容经过不断地修正和补充,逐渐趋于稳定。号牌作为官造、官给牌,号牌事目的内容涉及牌的形制、登载内容、造牌、给牌、号牌成册、守令督责、惩罚规定等多项内容,有的还写入僧人号牌等特殊号牌的相关条目。(49)号牌事目所包含的内容丰富,是考察号牌在户籍管理、军事管理、身份管理、基层社会统治等方面职能的重要资料。限于篇幅,本节仅对这些事目中关于普通号牌的形制和登载内容的条目进行了梳理。通过分析事目,可知不同身份地位者所佩戴的号牌在形制和牌式内容上均有严格区分。

太宗十三年(1413年)九月,议政府颁布的《议号牌之法》包含了形制、面书、号令三条内容。(50)《朝鲜太宗实录》卷26,太宗十三年九月丁丑,第1册,第686页。这一时期的号牌,使用统一的尺寸,形状为上圆下方。材质则依据职品高低而有所区别,二品以上用象牙,四品以上用鹿角,五品以下用木牌,且区分不同的木制,五品以下用黄杨木,七品以下用资作木,庶人以下用杂木。牌上的登载事项也有严格区分,二品以上及显官三品以下书官职,散官三品以下书官职、姓名、居住地;庶人则加书面色与髯有无;军官书所属军队与身长;杂色人书职役或上典、年龄、居住地、面色、髯有无、身长。牌的背后著有刻印,显官以上免著印,其他皆著火印。

世祖四年(1458年)四月,给诸道观察使谕示的《十四条事目》将号牌按照材质分成两大类:堂上官以上用牙牌,东西班三品至庶人用木牌。木牌又依据身份高低,使用不同材质:两班层(东西班三品至成众官、有荫子弟)用山柚子木;非两班层(无荫良人、公私贱、乡吏、驿子、府吏、胥徒、民丁、军士等)则用杂木。牙牌和木牌的尺寸不同:前者长三寸五分、广一寸一分,后者长四寸、广一寸五分。(51)《朝鲜世祖实录》卷12,世祖四年四月壬戌,第7册,第265页。

同年七月,兵曹所启的《十八条号牌条件》中也有多条涉及号牌的形制、大小和记载内容。号牌的记载事项依据职品和身份的不同有所区分。佩戴号牌的人大体被分为三大阶层:堂上官;东西班三品以下和权务、杂职的现任官员、前衔东西班三品以下和有荫子弟、成众官等不任现职的两班层;无荫子弟、良人、前衔杂色军人、杂职人、府吏、胥徒及民丁、公私贱等。第一、二类中现任官员的号牌正面书官职,背面烙篆“号牌”二字。二类中无官守者的号牌正面书姓名、年甲与本贯,后面横书“汉”(京中居住者)或州名(京外居住者),并在前面烙篆。三类一般百姓所须记载的事项更为详尽,正面包括所在州面里等居住地、户主及其率居人、本人的年甲、本贯、形貌,私贱加书主人的姓名,公贱则加书所属司官,后面与二类相同,并须记入发给的年月日,以凭后考。(52)《朝鲜世祖实录》卷13,世祖四年七月庚寅,第7册,第283页。

光海君时期有关号牌事目的内容只存零星记载,难以还原事目的全貌。仁祖三年(1625年)由号牌厅编制的《号牌事目》,记录了号牌法的实施细则。该事目由号牌厅启目、号牌事目35条、单子式14条、成册式1条、牌式16条、牌样图等构成,其中就包含了关于号牌形质与记载事项的规定。(53)朝鲜号牌厅编:《号牌事目》。与太宗朝、世祖朝相比,仁祖三年的《号牌事目》对不同职品和身份的人群所佩戴的号牌作了更为细致的分类。从材质上看,二品以上用牙牌,三品以下朝官有职者及前衔者用鹿牌,其他均用木牌。木牌又被分为黄杨木牌和普通木牌。普通木牌根据尺寸大小还可分为小木牌与大木牌,前者长二寸,广一寸,后者长二寸五分,广一寸五分。将木牌分为大、小木牌,实为首创。

从牌式的内容看,黄杨木牌似为生员进士使用,士庶人、杂职、庶孽、书吏、乡吏等使用普通木牌中的小木牌,诸色军兵及良丁、余丁、公私贱则用大木牌。牌式部分还对牌的填色作了说明,宗室与文官填红色,武官填青色,南行(荫职)填黄色,杂职填白色,这也是之前未见的。身份越低,牌面的记载事项也越详细。如生进书姓名某年生,某年生进;而诸色军士、庶孽、书吏、乡吏、良丁、公私贱等则书役名、容貌、年岁、疤记、居住、身长。

仁祖朝的号牌还出现与五家作统制逐渐融为一体的趋势。《号牌事目》的第二条明确指出,“号牌成籍时必须申明大典户统之法”,这意味着号牌法与统户法逐渐融为一体。在牌式图中的木方牌式也能看到牌的上部须注明“几统第几家”,左侧使用的是大年号(中国年号)。与五家作统制的结合,使号牌逐渐成为强化基层社会统治的重要制度之一。

肃宗元年(1675年)号牌的相关内容被编入《五家统事目》,并一度以纸牌(统牌)代行。《五家统事目》规定,每统须将一统民户列名,或作为一牌,或书诸一纸。牌上书“某邑某面,第几里第几统,统首某,某户某役”,从家户次第依次书写,贱人则降一行;然后书“率男子几丁,某差,某职役,某业,某技艺,某无役,某年幼,某借入”。事目又规定统内十六岁以上男丁,出行须随身佩戴纸牌,上书“某道某县邑,某面某里,某役某姓名,年岁几许”,公私贱则各书“官、主”,有官印。(54)《朝鲜肃宗实录》卷4,肃宗一年九月辛亥,第38册,第240页。纸牌曾尝试打破身份的区分,使用统一的材质和记载方法。肃宗年间,纸牌和号牌有很长一段时间处于并行阶段,但终究遭到士族的反对。肃宗三年(1677年)重新施行号牌法,制定《号牌事目》(55)《备边司誊录》卷33,肃宗三年一月八日,本文所引用的《备边司誊录》为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网站公布之点校版本,网址为: http://db.history.go.kr/item/level.do?itemId=bb。,翌年改订。(56)《备边司誊录》卷33,肃宗四年四月十五日。肃宗三年及四年的号牌事目内容基本以仁祖朝的号牌事目为基础,略作改动和补充。(57)肃宗朝《号牌事目》对号牌材质的规定:二品以上用牙牌,三品以下无论前衔者用鹿牌,生员进士用黄杨木牌,其他用普通木牌。此外,内官、医译嘉善阶以上者,分许牙牌。三医司本业登科者,许佩鹿牌。各类号牌的形状、尺寸和填色均与仁祖朝相同。此外,对学生、校生、庶孽和庶孽子孙、掖庭箸(署)别监、守仆、良贱无属处者的牌面记载方法也做了单独说明。对公私贱相关者,则强调书录主名和司名。肃宗四年事目将身长和疤记的书录对象从仁祖朝丙寅事目中的学生以下,缩小限定为大木牌佩持者。另外,对诸色军兵,明确指出如有腰牌,不必重复给号牌,以军中腰牌代之。无腰牌的军士,与平民一样佩戴号牌。

综上,朝鲜时期对号牌的形制与记载内容的规定逐步具体化,并得到完善。17世纪以后,号牌相关事目中所见的号牌形制基本趋于稳定,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号牌具有辨别尊卑贵贱的重要功能,身份不同,号牌的尺寸、材质和登载事项也有区分。总体看来,号牌根据材质大体分为牙牌、角牌、黄杨木牌、普通木牌四类;木牌按照尺寸又分成大、小木牌;牙牌和角牌主要适用于品官;生进也单独使用一类号牌,即黄杨木牌;两班士族以外的常民,即号牌品职中学生以下的所有身份使用木牌。牌上要记载统户地址、役名,公私贱相关者还要加书主名、司名,大木牌佩持者则要书录身长和疤记。

四、朝鲜王朝号牌的主要特征及其变迁

元代的牌传入高丽,经过发展,形成了朝鲜王朝特有的号牌,有掌握民数、征兵调役、辨别身份、抑制百姓迁移等功能。号牌所显示出来的主要特征与朝鲜王朝的社会经济构造、统治构造,尤其是职役制、身份制有着紧密关系。

朝鲜王朝实行兵农合一的职役制,所有十六岁以上的男丁都要服国役(职役)。职役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军役,而广义上官职、乡役、学生等也属于职役的范畴。国家通过对全体十六岁以上的男丁发给号牌,旨在掌握各人的职役,佩戴号牌意味着编入了国家职役体系。将佩戴号牌的对象适用于各阶层,便于掌握丁口总数及有役、无役之数。号牌的另一职能抑制百姓流移、防止其避役也是与这一点紧密相关的。

朝鲜王朝仍存在严格的良贱身份制,良人内部还有是否任官或及第、职品高低、嫡庶孽等不同的身份区别。现存的朝鲜号牌多为上圆下方的长形牌,不同身份所佩戴的号牌在大小、材质、记载内容、填色上有所差异。肃宗元年试图用使用同一材质与记载内容的纸牌取代号牌,但遭到士族的反对,后又逐渐恢复号牌制。肃宗四年允许庶孽之出身、生进、入仕者佩戴品牌,但仍需在牌面上书“许通”或“庶孽”以区别于一般士族。

朝鲜的号牌源自元代的牌类文书。关于元代的“牌”,门岿有专门的梳理:“牌”又叫“符”,或合称“符牌”。元代符牌从形状上可分成长形和圆形,从质地上可分为金、银、铜、铁材质,牌上文字有汉文、契丹文、维吾尔文等;长形牌为上圆下方的长牌,三品官以上佩戴“虎头金牌”,四品、五品官员佩戴“素金牌”,六品、七品官员佩戴“银牌”;圆形牌则以铁质为多,也有金牌、银牌。长形牌与圆形牌都用于军务,但长形牌还可以用于政务或表明佩戴者身份地位;圆形牌则几乎用于驿站传递军务。(58)门岿:《论元代的符牌系列——兼论“圣旨金牌”上的汉字之谜》,《东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与元代的牌相比,朝鲜的号牌既有所沿袭,又发生了很大的变迁。朝鲜的号牌与元代的符牌一样,均为官制、官给牌,且根据身份地位采用不同的材质或刻画。但是朝鲜的号牌多为牙、角和木质,而元代的符牌多为金、银、铜、铁等材质。朝鲜的号牌比较接近元代符牌中的长形牌,外形均为上圆下方的长牌。朝鲜号牌发生的最大变迁在于其功能之变化。李恒福在描述高丽号牌自元传来路径时,曾明确指出元代牌和高丽号牌的实施背景有很大不同:“时夷夏统合,版图淆乱,故使佩标牌,以相识认耳。丽朝季,元之传来,已失本意。”(59)李恒福:《白沙先生集》卷5《辛亥正月在告時箚子》,《韩国文集丛刊》第62册,第308页。这里所说的 “标牌”,指的就是元代的牌类文书。很显然,牌在高丽末传来以后,已经失去了原来的本意,没有区分“夷夏”之意。朝鲜时期原则上所有阶层都要佩戴号牌,根据身份采取不同形制与内容。朝鲜号牌的功能体现在掌握民数、征兵调役、辨别身份、抑制百姓迁移等方面。元代的符牌虽然也有区分身份等级之功能,但使用范围主要限定于官员。(60)在元代,地方诸路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的官员根据级别的不同,分别使用虎符、金牌、银牌。参见《元史》卷91《百官志七·诸路万户府》,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310页。

在考证号牌渊源时,我们发现朝鲜时期有论者曾将号牌与宋代保甲法加以联系,这与朝鲜时期号牌的功能不无关系。朝鲜王朝实施号牌制的初衷是要通过“丁口毕现”基础上征兵调役,以实现富国强兵。号牌制又与朝鲜时期的职役制紧密结合,并逐渐融入五家作统法。(61)关于朝鲜时期的五家作统法,参见朱玫:《朝鲜王朝的“五家统制”与户籍管理》,“东亚地区的现代性”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安徽绩溪,2017年7月21—23日,第124—141页。号牌在军事治安、户籍管理方面的职能,与宋代保甲法确实存在相通之处。(62)参见程民生、郑传斌:《熙丰时期的兵制改革及启示》,《河南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郭晓祯、陈韶:《中国历代户籍治安管理制度溯源》,《船山学刊》2007年第3期。

纵观朝鲜号牌的变迁路径,可知号牌自元代传入高丽后,结合自身的社会经济结构有所调整,到了朝鲜王朝已经发展成为兼有政治、军事和社会功能的制度。朝鲜时期的号牌既继承了元代符牌中长形牌的形制与身份等级证明的功能,又吸收了宋代保甲法在户籍管理、军事治安等方面的原理,可以说融合了中国南北方制度的相关要素,形成了朝鲜王朝特有的号牌制度。

符牌系统在明代的变迁路径,则与朝鲜呈现出了不同的特征。明代的符牌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元代的符牌,不过明代的符牌材质上大量使用牙牌,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朝参、祭祀、出入宫禁等宫廷事务的管理方面。(63)明代还注重将符牌用于民族事务的管理中,参见李晓菲:《浅析符牌在明代国家治理中的特点》,《兰州学刊》2012年第9期。据高寿仙考证,明代用于禁卫的符牌除了金、铜、牙牌,还存在木牌,作为低等宦官、朝参官随从人员、匠人等出入内府的凭证。(64)高寿仙:《明代用于禁卫的符牌》,《第十三届明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28—438页。明代符牌也是官制牌、官给牌,有表明身份等级之功能,并根据身份采取牙牌、木牌等不同材质,同为牙牌,不同身份间依据官号相互区别。明代文人沈德符(1578—1642年)就专门描述过明代的“牙牌”:“本朝在京朝士,具佩牙牌。然而大小臣僚皆一色,惟刻官号为别耳。如公侯伯则为勋字号,驸马则为亲字号,文臣则文字号,武臣则武字号,伶官则乐字号,惟内臣又别为一式。其后工匠等官,虽非朝参官员,以出入内廷,难以稽考,乃制官字号牌与之。”(65)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3《礼部·牙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47页。

不过与朝鲜号牌相比,明代符牌的佩戴人群较为固定,非全体成年男丁;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朝参、祭祀、出入宫禁等特定场合,国家管理普通百姓的出行则引入了路引机制。(66)陈学文:《明代信牌、信票和路引的考释》,《中国典籍与文化》2014年第2期。明代中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日趋频繁,为了对人口流动进行有效地管理,明政府引入了路引制度。路引为纸质,上面注明姓名、年龄、身长体貌特征、家人身份等,这一登载内容虽与朝鲜的号牌有相似之处,但路引仅为通行证,不具备朝鲜号牌的诸功能。朝鲜时期的文人赵翼(1579—1655年)在其文集中对明代符牌与朝鲜号牌的差异有过精辟的概括,认为明代之号牌“只朝官佩戴,庶民则不佩也”,朝鲜之号牌旨在括民数和禁移徙,“与皇朝异”。(67)赵翼:《浦诸先生集》卷2《因求言论时事疏》,《韩国文集丛刊》第85册,第56页。成应海(1760—1839年)在对鱼袋进行考证时,曾指出朝鲜号牌中的牙角牌类似于“唐时鱼袋制”,但朝鲜制定的号牌法是为“周知国内人民之数而设者也”,异于鱼袋制。“唐之鱼袋,用以为符契者也。始曰鱼符。左一者进于内,右一者随身,刻官衔姓名,出入合之,盛以袋,故改称鱼袋。……至皇明时去之。凡常服参官制牙牌,刻官衔而佩之,带以之出入禁门。虽异诸唐鱼袋之制,其所以为出入之防则一也。国制号牌法,如生员进士用黄杨木户牌,流品杂职士庶以下用木防(方)牌,军卒用腰牌,此欲周知国内人民之数而设者也,与鱼袋异。”(68)成海应:《研经斋全集》卷47《服饰考·鱼袋》,《韩国文集丛刊》第274册,第507页。

综上,朝鲜号牌在户籍管理、禁止百姓迁移等方面的功能,可谓是区别于明代符牌的最大特征。这也从侧面说明号牌在朝鲜与元、明时期呈现出了不同的变迁路径。一方面,中国的符牌系统,自元代开始逐渐衍生发展出“信牌(票)”,应用于地方政府催督公务。(69)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70—98页。而在朝鲜社会,号牌的功能没有出现这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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