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商法合一的发展趋势

2019-12-15 21:12李泓洁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
关键词:民商商品经济商法

李泓洁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一、民法与商法发展概述

(一)民商法分立的原因

商法的发展历史可以表明,商法是不依赖于民法而产生的法律现象,但是它与民法需要一起发展,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便是民法与商法最开始分开立法的开端。在我国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下,商法的完善已经刻不容缓。我们只有完善好商法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贸易市场的发展。商法不仅仅对我们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在人们的生活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教会了人们经商的法宝,还帮助人们在经商的道路上增长了对国际贸易的认识,以便于日后企业的扩大生产,促进产业的升级,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启发作用。

(二)商法独立存在的基础变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市场的急速变化已是家常便饭,我们要及时了解自己在市场的位置,及时了解市场的信息,明确自己的定位,及时的做出应有的调整,适应大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我国的专家也为商法是否应该独立存在做出了一番讨论和研究,有些专家支持商法独立运行,而有些却不认为,他们认为国家是以法律为主而进行治理的,莫名的多出来一项制度,会引起许多的制度随之改变,引起整体制度的大转变,容易造成国家治理的混乱。而有些专家则认为商法与普通的法律存在并不冲突,他们独立运行,各不影响,而互相的促进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商法是可以促进民法的发展的,正因为商法,民法才会发生改革和进步。两者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是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而笔者认为,两者共同发展是必然趋势,只有共存,才会使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

二、民商法合一的发展趋势

(一)商人阶层的独特好处已不存在

随着社会发展的趋势,产品的生产者已经变成了商人自己,商人也直接变成了工业生产者。现在的产品经营权不仅仅只存在于经营者的手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获得经营商品的特别权利。商人阶层独特的好处已经逐渐消逝,我们将迎来经营共享的时代。

(二)商业形式与其他经济形式合成一体

在现在社会的发展洪流中,任何一件事情都可能和商业挂钩,商业已经不具有以前的独特性,更多的是与其他形式的结合。很多经济形势看上去好像很单纯,但其实并不如此,他背后所挂钩的商业利益远比你想的要多。不同类型产业之间的联系只会越来越密切,互相依存,从而逐渐打消了差异的存在。无业不商,商业的行为变得越来越难以独立列举,越来越多的产业形式与商业挂钩。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行为,它早已和其他经济行经合成了一体,成为了互相融合,互相促进的一个整体。当今社会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的快速进步,商业的应用范围逐步扩大,商业的行径也被延伸。因此,商法已经很难独立存在了,与其他形式的结合是他的必经之路,是发展所需。

(三)民商法合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这种国际潮流的涌动之下,对我们国家的民法处于何种地位必须进行深入的思考。由于世界市场的快速转变,我们必须要制定出符合我们国家发展的策略。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有所改变,我国的商品经济得到很好的发展,但伴随而来的问题,我们也要制定出相对应的政策去解决它。大多数法律制度的运行,在现在已经失去了实际操作的价值,尽管我国出台了许多的政策去解决这一问题,但还是阻挡不了一些问题的产生,从目前看来,商民法的合一已经刻不容缓。民商法合一在我国已然成为经商的潮流标志,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发展的所需。虽然目前民商合一并没有被所有国家运用,但是每一个国家所运行的制度是不同的,所以,就算没有运用,那也是不同发展时期不同需要而已。而我们国家,在经济、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下,民商合一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制度的变化,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好。相应的政策也应该被提出、被实行。无业不商的情况越来越多,商业行径已经渗入许多的经济行经。民商合一已经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是社会发展的自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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