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旺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云南 蒙自 661199
“习惯法”是特定地区、特定民族,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从而形成的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为规范,红河哈尼族作为我国西南边疆历史最为悠久的少数民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也形成了属于自身的习惯法,并在习惯法的影响下,对当地的文化习俗、经济建设、发展秩序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只有更好的协调红河哈尼族习惯法,才能更好的推动红河哈尼族地区走向新农村建设发展之路。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法制体系之外,在发展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为规范,在红河哈尼地区,对天存在最高的敬畏,将“天规”作为习惯法中最重要的行为规范,该地区所有的居民都想象,有一个主宰吉凶福祸的天神“摩批”或“咪咕”,他无时无刻的在天上注视着世人的一言一行,所有行为不端的人,都会受到天神“摩批”或“咪咕”的惩罚,因此在红河哈尼地区的习惯法中,“天规”是所有族民都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1]。其次“禁忌”是红河哈尼地区习惯法的来源,禁忌是良心的一种敬畏,若是违反禁忌,便会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哈尼族的禁忌众多,如生活、生产、社交、婚姻、生育、疾病、葬礼、饮食都存在特殊的禁忌,如每年正月的第一个属牛日是大祭,这一天所有的人都要禁止劳动,而对于违反禁忌的人,“摩批”或“咪咕”可对他们做出处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从原则上是应该摒除一切封建迷信的,落后的习惯法的存在,是不利于和谐新农村建设的,但是对于红河哈尼族而言,习惯法已经成为流淌自族民血液中的一种文化,并不是轻易就可以剔除的,对此笔者认为只有对其进行调适,才能更好推动红河哈尼族地区走向新农村建设发展之路。
自新中国建立后,我国不断完善律法,这些法律法规,对民族区域共融和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国家基于“共性”制定的法律在地方社会秩序维护上,有时并不完全适用少数民族治理和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只有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的法律规则,这样才更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发展规律,有助于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实现。如在红河哈尼族地区,在进行立法建设时,应该借鉴习惯法的议定模式,防范的听取当地族民大众的建议,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吸收红河哈尼族地区习惯法规范中有益的成分,并在此基础上,上升为地方立法[2]。总而言之,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红河哈尼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引领,而建设红河哈尼族地区立法时,若是可以吸收借鉴习惯法,这不仅尊重了红河哈尼族地区居民的民俗文化,同时也可极大的消除新法可能与社会生活脱节的现象。
在红河哈尼地区,自古以来都是以10-15父系继嗣为限,组成村落,这就是使得红河哈尼地区的村寨,一般都不会超过200户,而这也使得红河哈尼地区人口与土地资源得以协调发展。同时哈尼族的人民,他们信奉万物有灵,因此在红河哈尼地区的习惯法中,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顺应自然,天人合一”,为此在每个哈尼族村寨,都设有特定的“寨神林”“水源林”,这些区域中的所有树木和水源都是需要被保护的[3]。而显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可持续发展是必须要遵守的原则,为此在红河哈尼地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就可以利用当地的习惯法,专门设立管理水源和土木资源的监督机构,利用红河哈尼地区对大自然的遵崇,合理的开荒建设,并将三五年作为一个轮息周期,从而更好的保持当地的水土还原能力,当地居民打造“森林、村寨、梯田、水源”四位一体的生活格局,这样的红河哈尼地区新农村建设,实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可为红河哈尼地区新农村长远建设发展提供保障。
红河哈尼地区的习惯法,是哈尼族人民在观察、思考和总结历史的基础上,从而不断自我调整、自我约束,建立出的自我规范制度,无论是“天规”,还是“禁忌”都体现出哈尼族人民特殊的文化特色,在红河哈尼地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可以结合哈尼族
习惯法中的特色文化,打造区域旅游经济,这可更好的为当地居民拓宽经济收入来源,从而让红河哈尼地区人民走上富裕之路,而这也是推动民族区域经济共融的一种体现。如在红河哈尼地区,一年四季的生活之中充满了各种祭祀活动,无论是集体性的祭祀还是家庭性祭祀,都是充满当地文化特色的,并且是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当地政府就可以将此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吸引更多的外地游客参与到红河哈尼地区人民的祭祀活动之中,这对于游客而言,无疑是一种新奇的体验,可更好的带动当地的旅游经济,或者红河哈尼地区村寨独具特色的蘑菇房,及当地的民族服饰,都体现出习惯法中的“禁忌”,但却是独具特色的,这也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为红河哈尼地区新农村经济建设提供动力。
红河哈尼地区的习惯法,凝聚地方文化特色的同时,也充斥着落后的封建迷信思想,其中“巫术”“神判”等迷信活动,无疑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精神的,会对红河哈尼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产生阻碍。但由于习惯法是红河哈尼地区世代相传的一种规范,已经深刻的烙印在红河哈尼地区人民的身体血液之中,因此其中的糟粕思想,并不是轻易就可以剔除的[4]。为此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当地政府管理人员,应该在引导与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对他们进行科学发展教育时,这样才能更好的取得红河哈尼地区人民的信赖、理解和支持,促使当地村民可以自发主动的参与到新农村建设的中来,实现政府行为与民间行为的合一与合力,而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减少民间习惯法意识对政府建设新农村行为的抵触和负效应,进而推进红河哈尼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整顿当地村容村貌[5-6]。
习惯法独立于国家法制体系之外,是根据民族特色和地方生产需要,从而形成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总和,在红河哈尼地区,习惯法虽然没有特定的文字记载,但是却体现在家谱、传统节日、祭祀活动之中,是祖祖辈辈流传下的根深蒂固的法则思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对于习惯法不能一味抵制泯灭,应该从协调利用的角度出发,将其作用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这样才能更好推动红河哈尼族地区走向新农村建设发展之路,同时也能够推动当地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