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刑事错案即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上存在错误,导致裁判不公和冤假错案。我国法律体系已相对完善,为什么还会出现冤假错案呢?究其根本共有四个原因,求刑者失重,辩护者失守,裁判者失查,领导者失责。求刑者即指我国的公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三方主体便是代表被害人一方的公诉机关,代表被告的辩护人,以及负责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公诉机关代表人民和社会的利益,利用国家公权力全力以赴地追诉犯罪,不考虑情节不考虑动机不惜一切代价的要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但是犯罪嫌疑人也是人民,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我们在追诉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点,而在实务中这一点往往容易被公诉机关所忽略。在被告这一方,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并没有找律师为其辩护,而对于必须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安排给他的辩护律师不尽其责,敷衍了事,在庭上只说一些我方当事人上有老下有小,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希望法庭从轻判决等无关痛痒的话。根本不能为被告人争取切实的利益,有些法律援助律师开庭前甚至没阅读过案卷,更不要提会见当事人了。除了部分法律援助律师不负责,还有一些律师为了名气或其他目的接手影响力较大的刑事案件,其目的动机都不纯,如何指望他能实实在在的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呢?经过控辩双方的博弈,就到了审判环节,要做到公正审判也不是件容易的事,事实确实如此,不确切的材料,可疑的证据,假的证人证言都需要法官进行一一甄别,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无辜者被判刑,加之偶有出现的枉法裁判,使无辜者的最后一丝希望也破灭。
良知是司法人最重要的品质,每个人都会犯错,所以有良知的法官也会判错案件,那么相似的,一个犯罪者有可惩罚的一面,也有可宽恕的一面。裁判一个人是否有罪,要看他是否侵害了法益,但如何量刑就需要考虑情节和动机等因素。四川省资阳县被家暴妇女李某致夫死亡一案在2010年时在全国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一审二审都判李某死刑,这位长期在丈夫的暴力摧残中艰难度日的女人,在又一次被丈夫毒打,用烟头烫她的身体时忍无可忍选择反击的女人被判处如此极刑,实在不能被公众所接受。最高院最终未通过死刑复核,发回重审。这是一个要在人伦方面防范冤假错案的很好的例子,司法人要有良知,要公正裁判。
无救济则无权利,实务中出现了冤假错案,就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救济机制来弥补司法审判的错误。现我国已建立了错案追责,国家赔偿和法律援助的机制。法官终身负责制,法官对自己所审判的案件终身负责,强化其认真审查案件事实,严格审理程序,合理适用法律,做到公正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我国现已有了国家赔偿法,这是我国在立法上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在实务中国家赔偿的申请门槛高,程序复杂,以前不久的佘某的案件为例,经过了22年的时间,原本无罪却被错判死刑的佘某才得以平反昭雪,其父母也获得了国家赔偿金。可以想象,在这22年间,佘某的父母背着强奸犯父母的名头过着怎样的生活,明知自己儿子是无辜的,是被枉判的,但却无能为力,直至今日,才为儿子正了名,这也正体现了每一件冤案错案都是人为的灾难这句话的含义。前面我也提到了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弊端,即无报酬的义务劳动使得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的怠慢,而且,需要法律援助的往往是案情复杂证据链条断裂的刑事案件,需要律师做大量的前期调查工作和分析工作,有时还会存一定的危险性,可想而知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情”鲜少有律师尽力去完成。所以,需要改革我国的法律援助机制,给予法律援助法律工作者一定的报酬以及其他方面的优待,适当的将其上升为法律工作者的一项义务而存在,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被发现,经过重审改判,为含冤者正名,但这同时暴露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为什么有许多犯罪嫌疑人明明是被冤枉的,却还承认并非自己所为的罪行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忍受不了有关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想摆脱皮肉之苦,只能承认莫须有“罪行”。而且许多案件重新审理的理由不是司法机关发现了自己事实认定的错误和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是所谓的“真凶再现”“亡者归来”,这看起来很可笑,但是事实确实如此,这体现了我国相关的司法制度还有待完善,侦查机关不能为了破案而破案不能一味的追求破案率而忽视了事实。检察机关不能失重,毕竟其所代表的国家权力是保护所有人民的。审判机关要公正审判,维护司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