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婧
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和刑法、民法、经济法等法规相比,民族经济法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对于民族地区而言,经济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法扶持下,调节民族区域经济关系,推动民族区域的经济发展。因此还需要加快经济法研究,积极解决民族经济法上适用和执行的问题,让民族地区经济关系得到调节,推动少数民族区域经济的优化发展。
少数民族经济法包含调节民族地区的法律规范,该法律不仅在少数民族内部应用,同样适用于民族地区。经济法适用是弥补民族区域经济差距,在法律配置上实现公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水平突飞猛进,民族区域的经济水平明显落后,国家对民族地区等经济发展不足地区加大了扶持力度,以经济法保证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目前民族区域法律体系存在多个层次,首先是宪法以及相关法案中民族经济法,其次是区域经济法律条款,再者是自治区法规,最后是国际条约中关于民族经济的规定[1]。由于民族经济法处在待完善阶段,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也亟待解决。经济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社会关系纠纷的处理活动,我国也有观点提出经济法适用涵盖了经济法执行,从当前法律来分析,法律适用和执行存在不同主体,适用是指司法机关活动,执行则指行政活动。因此民族经济法适用指的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案件纠纷进行司法处理的独立活动。
经济法适用具备无法避免的问题,少数民族经济法由于还处于待完善阶段,让经济法适用问题十分突出。影响经济法适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司法机关在适用活动中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保证司法独立是决定法律适用的关键,司法机关以及审判人员需要和经济关系完全独立,起到中间裁决人的作用,保持独立的司法地位。事实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两者存在财政拨款关联,造成司法机关受到行政机关的关联,对于司法独立性产生严重影响。第二,诉讼双方也影响到经济法使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体和行政机关,另一种是两个个体。个体和行政机关的经济诉讼,受到行政机关干预影响,无法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出现妥协于行政机关的情况,即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败诉,在经济法执行上,也受到一定阻碍作用。
1.经济法适用
目前少数民族经济法存在适用性上的问题,为推进经济法使用,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其一,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性质,在我国十九大中强调推进司法独立性的落实。推动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可以避免地方机关对于司法的干预,在民族经济法的适用问题上,避免行政干预的出现。其二,需要对民族、地区和个人之间存在的经济关联加以协调,本着灵活性和原则性的关系,保证司法统一性,也需充分照顾民族法律,其中出现经济冲突问题,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给予调查,给出司法解释。经济纠纷若法律关系十分明确,则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依法处理经济纠纷。民族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关键部分,仍然处于完善阶段。为推进民族经济法适用,还需从这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2.执行经济法
由于少数民族经济法适用性问题,在经济法执行上也存在一定问题,对此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其一,严格控制执法行为,将行为和公共利益相关联,在民族经济法中,还存在一定立法空白的情况,在执行经济法上存在较多自由性,为了避免滥用权力问题,需要注意调节执法结果和部门利益,编制相关制度,分离执法成果和部门利益的关联,改变量化执法业绩的现状[2]。其二,对于狭隘民族主义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中间出现的执行问题,要建立专项清查。对于地方保护主义中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要立即废除,关于狭隘民族主义案件要根据法律规定对责任进行追究。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族经济法是关键构成,完善民族经济法也是当前重要任务。为推进经济法适用,需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性质,对民族、地区和个人之间存在的经济关联加以协调。在经济法执行上也需要进行优化,严格控制执法行为,将行为和公共利益相关联。同时对于狭隘民族主义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中间出现的执行问题,要建立专项清查,废除违法法律的地方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