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桂玲
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民法院,吉林 镇赉 137000
在当前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环境下,电子商务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民商法作为当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多样化、信息化。就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形势来看,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变革的同时,也出现一些不好的现象,严重影响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作为计算机技术发展下的产物,我国在相关的制度、体制建设方面仍存在不足。对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充分发挥民商法的制约作用。所谓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一种在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下,尤其是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市场经济新的交易方式。相较于传统经济交易模式,电子商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文本、音频、视频、电子证券交易、商业拍卖等范围内的活动交易,实现买卖双方之间信息的互通有无。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在创新社会经济发展形式的同时,也给我国的法律制定带来一定挑战,尤其是对民商法等传统法律规范造成极大挑战。电子商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传统意义上的民商事主体发生变化,同时在电子服务商的主体设立上也不够规范化,尤其是电子商务主体的经营业务、经营范围、设立条件等方面都存在欠缺。
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民商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下的产物,其在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在传统社会经济发展形式下,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网络相对简单,在处理民商纠纷时明确主体也相对简单。面对关系相对复杂的民商事主体,我国对其主体的准入方面还不够规范,同时面对网络市场的跨行业、跨区域,使得电子商务主体从事的经营活动多样化,很难从现有的民商法规定中来明确规范民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面对电子商务这种网络新生事物,加强对民商事主体的明确和规范,有助于提高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序性。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发展领域的制度建设,实施综合式交易管理,从形式上降低电子商务在法律制度层面上面临的挑战和障碍。鉴于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发展下,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其交易过程的复杂化,尤其是面对消费者和卖家之间的资金来往,实现对电子商务的制度化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实现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历程相对来说时间较短,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的制度立法工作还不够健全,在电子商务涉及的部分领域制度建设还较为匮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未能涉及到电子商务发展的各个领域。对此,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要打破传统民商法带来的束缚以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部分,加快民商法的创新发展。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通过进一步完善售后服务权益,加快推进民商法的创新发展。在传统的经济交易模式发展下,买卖双方的交易方式大多采用现场交易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买方可以直接享受优质的服务。在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下,买卖双方的交易方式发生很大变化,不再受空间、地点的限制,双方通过虚拟空间和网络平台便可以实现交易。但在这个过程中交易双方中的买方的售后服务权益则面临一定挑战,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影响。对此,立法机关要加强对民商法内容的创新,尤其是当前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消费者售后服务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部分,立法机关在增添电子商务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维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售后服务制度。
综上所述,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其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创新经济发展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了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程度。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复杂的环境下,民商法作为其健康有效发展的重要保障,其中存在的制度规范不完善、不明确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与此同时,面对电子商务主体的复杂性以及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不明确性,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挑战,需要积极创新民商法,来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