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原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广东 东莞 523000
人们总是从某种法律哲学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法律哲学中的各种问题。甚至可以说,有多少法律哲学家就有多少法律哲学,有多少法律哲学体系。这正是黑格尔曾经说过的:“哲学有一个显著的特点,与别的学科比较起来,也可以说是一个缺点,就是我们对于它的本质,对于它应该完成的和能够完成的任务,有许多不大相同的看法。”然而,法哲学的终极研究目标包括了人类的终极目标,它必然涉及了人类的共同价值理论。
理解法哲学的本体释义,是从法哲学的历史和现实出发,通过对各种法律哲学观点和研究模式的比较和识别,从历史和逻辑的角度对法律哲学进行了理性的界定,基于这种思路来研究共同价值的普遍性问题符合法哲学研究的规范模式,同时也使共同价值普遍性问题得到层次分明的法哲学逻辑解析[1]。
我们提到共同价值理论作为我国语境下的实践新成果,其回馈于哲学理论的主要意义何在。共同价值理论的诞生,是马克思主义伟大思想在中国实践历程中逐渐发展而来的最新理论体系。共同的概念存在于世界时空内的每一个生命体中。从世界的角度来看,每个个体是多么微小,而从个体的角度出发,又能从中感到个体意志的存在。世界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外在存在,是可以不依任何人的感觉和情绪而存在的力量,也是可以不依任一个体的理性和理想而存在的力量。当个体存在于社会活动之中,随着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各种差异越来越小,而精神层面上的追求却愈发趋近。
只有真正理解法哲学的历史,才能真正理解法哲学本身。历史上的哲学和方法研究模型,虽然有具体和详细的条款,哲学家的方法有其特定的想法和研究模型,但总的来说,到目前为止,法律哲学的研究模式主要有四种,即投机性法律哲学,法律的实证哲学,哲学的语言研究方法和关键法律哲学,每种哲学研究模型为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方法、哲学的学科使命、社会功能等问题有着不同的认识,各有其特点、贡献和不足。在西方哲学体系中,黑格尔将法哲学视为哲学的逻辑补充。法律作为哲学的一个发展衍生学科,因而具备了其独特的基本属性。法律哲学的基本属性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第一,整体,即法哲学从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世界,这一点对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有着更为宏观和贴切的切入点,以往的国际主义虽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过巨大影响,但是国际主义价值观很容易被大国用来充当其行使霸权主义的外衣,从而在国际主义过往历程中这一价值观并未得到世界范围内各个不同群体的认可;二是求实性,法律哲学作为哲学的第二级逻辑补充,必须从现实出发提出和解决哲学领域所面临的逻辑问题,以具体视角和规范的论证步骤来解答现实或将要发生的事实,从而将其系统化、规范化以及合法化;三是批判性,即法哲学对法律实践要进行反思和批判,对新生事物抱有问题意识与批判性思维是事物前进的巨大动力。就共同价值而言,其不同于以往的世界主义、普世价值和国际主义的特点决定了共同价值理论自身的长期发展性和独立系统性,同时在坚持批判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内部逻辑哲学,因而批判性是法哲学对共同价值理论的重要逻辑补丁;四是分析性,即分析是法哲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功能,法哲学作为逻辑性很强的一门学科,其分析的理论基础和导出的结论都可以为共同价值理论的理论基础,从而为共同价值理论树立法律权威;五是思想性,即法哲学追求的是法律的抽象思维,而在精神哲学层面上法哲学的思想性使共同价值理论更加符合哲学精神层面上的要求。
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部分理论很大一部分继承和发展了西方法哲学思想中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然而马克思同时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进行了辩证的批判性的解读和发展,其大部分的理解和阐释都表现在了马克思的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当中。《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主义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通过这篇手稿,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民族政治哲学思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哲学之前,受费尔巴哈唯物主义人文主义的影响,对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进行了反思和批判。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批评法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因此,作为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蕴含丰富的法哲学资源,在新时代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构建要义在于通过法律和司法改革,全面落实共同价值理论惠及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意义。
个体与群体的概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历史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人格个体”与作为这种个体联合的“真正共同体”构成了马克思所追求的密不可分、互为前提的两端。马克思认为政治国家的建立和公民社会分解为个体——其关系通过法治表达,就像等级制度中的人之间的关系通过特权表达一样——都是通过同一行为实现的。
法律哲学是对现实生活中人们法律生活的一种哲学观点。这一基本判断所代表的是法哲学是从生命的角度理解和创造法律生命。
法哲学的终极研究目标包括了人类的终极目标,它必然涉及了人类的共同价值理论。法学哲学的研究似乎习惯于“以法论法”,学科边界和学说规范的先见之明已经根深蒂固。在现有的学科体系中,共同价值理论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命题。从现有的研究结果来看,人们对法律界的兴趣不大,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
共同价值的普遍性是以法治发展为契机,法治的最终目标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共同价值理论形成之初,它就具有鲜明的权利属性和外延技能属性。从政治理念到视角理论,其价值已成为全球法治的战略目标。从政治战略的高度来看,建设社区的共享的未来人类共同价值的定位理论,符合历史背景的共同价值的普遍理论的发展,也符合全面、深入推进法治在中国的客观需求。
共同价值的普遍性对法哲学的实践回馈在于作为全人类命运共同体蕴含的法文化资源,其法治构建的重点在于通过法律和司法改革来回馈法哲学理论的实践意义。作为政治术语的共同价值理论转化为法律概念和法哲学研究范式,是当代法学理论学者未完成的使命,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背景下,法哲学能够回馈实践的方面牵涉到相关基本命题。
本章从法哲学的角度阐述和论证了共同价值普遍性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法律生活中通过价值改造成为实践哲学理论体系的研究路径。通过层层逻辑论述,完整地阐述了共同价值普遍性从政治术语转向法哲学研究对象的价值改造轨迹。同时强调,正视共同价值普遍性的法哲学理论基础,仍然是以公平正义作为其最原始和最基本的法律表达,而共同价值普遍性作为实践哲学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社会行为、政治行为、经济行为等一系列实践运用来推动社会法治的发展,并以此为基本出发点来构建和完善具体法律制度改革。进而,通过共同价值实践哲学的价值改造和实践回馈,来满足全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法律生活中的基本诉求,即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和价值探索。
[ 注 释 ]
①在本文中,法哲学与法理学被视作等值概念使用,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理学一词,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哲学一词,大多数学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往往做同义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