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行政利益及其防范措施

2019-12-15 09:09董其博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私权公共资源行政法

董其博

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800

行政法中行政利益的问题现在很少有学者研究,但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已经阻碍了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基于此种情况,本文展开讨论。

一、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

(一)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在行政法治的概念中是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之一,行政主体在行使范围内的权力时,如果过程中存在某种目的不属于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这种权力的目的,行政主体则不能任意行使权力。法律授予行政主体某种权力是为了让行政主体服务于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的权力滥用。对于行政利益和滥用职权的关系来讲,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不全是和行政利益相关,但是在行政主体获取行政利益时必是滥用职权的。

(二)行政自利

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的研究中,许多学者都着手研究行政主体在行政体制中的自利性,有学者认为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体现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但在当下我国行政法治的具体实践中,行政主体通常情况下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反,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往往在追求国家和公共利益之外的相关利益。这基本上表明行政系统是一个自利的系统,法律中的行政利益实际上是行政主体获得的利益。行政主体从这些利益中获得了群体自身的利益,甚至一些狭隘的个人利益。其主要表现为个人利益高于公众利益和私自占有公共权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只有正确看待权力,才能明确自身在权力关系中的立场,让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但是,在行政主体实际行使权力时,有一些行政人员经不起利益的考验,让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践踏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利用他们的权力谋取自身利益。行政主体的公共权力是社会和人民赋予的,其目的在于服务社会,给公众带来利益,但是,行政主体的自利性会导致公共权力的私有化,不能达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和初衷。行政主体如果私自占有公共利益,以权谋私,最终将会走向腐败。

二、行政法中行政利益的危害

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从体现形态的角度来看大致分为两类:行政主体通过各种手段获得直接利益和行政主体通过各种手段获得间接利益。对于行政主体来讲,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具有一定的统一性,方便了行政主体在立法时直接将自身的行政利益写入立法条例中,这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整行政关系以及提高行政效率,但是也给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这是行政主体通过立法获得直接利益的方式,除此之外,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自身权力满足行政间接利益。因为行政主体具有行政分配优先性,导致行政主体常常在行使权力时能够满足自身相关群体的利益以及自身未来的利益这种并没有直接体现的行政利益。而通常来说,这两种模式都对行政相对人员造成了危害。

(一)影响公共资源合理分配

在我国现阶段的行政系统中,行政主体把握着相当一部分的公共资源分配权,授予行政主体这种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行政主体谋取行政利益之风。行政主体在公共资源分配时,获取行政利益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必然性,而且这种行为肯定对其他群体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行政利益存在物质形态时,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二)降低行政主体公信力

行政主体存在的意义是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公民群体带来利益,并且所创造的利益要大于自身的消耗。所以行政主体不应存在自身的行政利益,行政主体的价值体现是行使合理的权力,达到既定的目标。只有体现出它本身的价值,才能建立和巩固行政主体的公信力。而如果行政主体谋取了自身的行政利益,就会降低其在社会上的公信力。

(三)破坏法制公正

行政法的出现制约了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行政法制法规必然是公平公正合理的。但是行政主体如果在其权力范围内为自身谋取了行政利益,就必然破坏了这种公正。对于行政主体是违法行为,对于社会则会造成更大的影响,法律法规是为了确保人民的生活安定,社会有序。这种行为不仅会滋生腐败现象,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影响社会和谐。

三、行政利益防范措施

(一)对行政立法分配公共资源进行限制

《行政许可法》以法规形式限制了行政许可,这种制约在行政法治的发展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它开辟了一条新路径,合理限制了行政主体分配公共资源和行政资源。但是仅仅《行政许可法》并不能完全控制资源的分配,因为地方政府的规章中也有分配资源的权力。事实上,我国每年制定的法规中都有很多条例包含了公共资源分配的内容,而地方政府分配公共资源的现象更为普遍。现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地方政府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让行政主体利用行政立法这种方法实现了获得行政利益的目的。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应该通过对行政立法分配公共资源进行限制来预防行政利益。一方面,让公共资源的分配得到立法保证,削弱行政主体对资源分配的掌控力度;另一方面,在行政主体分配公共资源时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

(二)约束行政决策干预私权

要防范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就要从行政法入手展开分析。行政法的目的是调整公共权力关系,究其根本,行政法中的条款规定都应该联系公权关系。但是,就现实而言,行政主体经常利用决策来调整私权,用行政决定对私权发生作用。比较典型的就是政府行政体通过行政决策来征收人的私人财产。这种行为的广泛发生导致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对政府征收私人财产进行了严格规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了行政主体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干预。但是,在行政法治的实践中,政府行政系统通过行政决定干预私权的行为往往都不是强制行为,都是在强制行为之外来实行。例如,行政主体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规划、行政指导等各种方式来绕过法律法规限制来对私权进行干预。所以要防范行政利益,就应该明确界定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保证即使行政主体已形成一定的利益,也不会直接损害私权。

(三)全面司法审查

行政利益会损害社会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对这些利益受到损害的社会个人和组织来说,寻求合法补救措施对于保障其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国家而言,通过司法审查这种手段来解决行政中的行政利益问题,其效果和意义都是显著的。但是,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诉讼制度相对薄弱。普遍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过程中,重点是审查其合法性,因为《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审查其合理性的权力。这种制度只能局限于保护行政违法行为中的受害个体,并不能进行全面的人性化的审查,所以这就需要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并且授权人民法院审查行政主体的行为合理性。因为一些行政利益可能不属于严重违法,但确实严重缺乏合理性。如果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时也能审查其合理性的权力,对全面审查行政利益必然有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行政法中行政利益问题对于社会影响十分严重,滋生腐败现象,破坏了法制公正性,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团结。要防范这种问题发生,就要对行政立法分配公共资源进行限制,约束行政决策干预私权并且推行行政的全面司法审查。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为社会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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