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现象相互关系

2019-12-15 09:09周彦彤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财产婚姻

周彦彤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吉林 吉林 132000

一、我国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问题

(一)非法同居的影响

非法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影响有积极也有消极,总的来讲是弊端大于利端。从某个角度看是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幸福,对同居者有害而无一利。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还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话,此时不仅仅涉及道德问题,还有可能被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能否得到对方的谅解,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1]。

究其根由,是现在的年轻人开放的思想。普遍认为同居不光省了买房子交首付的钱,以此来试婚,实际考察一下对方是否适合在一起再正式结婚,还可以避免了不幸福的婚姻,也是一种严谨负责的态度。所以在大部分同居者中,最后大都是分开,没有能做到善始善终的,这类现象更是在“特殊人群”中屡见不鲜[2]。

二、我国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对事实婚姻的立法完善的构想

1.明确事实婚姻中夫妻的权利义务

在我国的一种情况是老年人同居,多是为儿女考虑,不愿再婚而选择同居,是一种向往老年幸福生活的方式,简单而快乐,并且也避免了财产继承等问题,可谓是两全其美的举措。因为没有产生婚姻关系的同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具有共同扶助的责任义务。应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考虑,父母分居后子女需要更多的关爱和教育绝不能懈怠忽视,关系着一个孩子一辈子的各种心理及性格命运发展方向的问题,家长是最好的老师。中华民族以亲情为核心,血脉相连,所以即使分居了之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应该对孙子孙女有关心和探望的权利自由,并且在社会实践中也有些呼声。

事实婚姻的家产归属,要依据分析双方的分开原因,是否其中一方具有过错,相应的不分或少分财产,做到合情合理,妥善处置。因为事实婚姻与有效婚姻的在法律上的效力大体相当,所以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家用电器以及生活用品,也按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属于民事领域中的身份关系的权利,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毋庸置疑[3]。

2.对事实婚姻现象的规范化构思

对事实婚姻的规范化要符合我国国情,那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成为国家与社会的共识。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制环境得以改善。倘若年纪太小不到适婚年龄就是时机不成熟,即使蒙混过关缔结了婚姻也统归为无效的关系[4]。

随着传统习俗的影响颇为深远,在大部分地区保留着一个传统,就是双方仅仅举办婚礼,而不必登记就被周围群众认定为是夫妻关系。其实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的司法部门如法院就在婚姻的合法性以及法制宣传上起到了不能磨灭的作用,譬如小两口处于不合法的同居关系,法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也是不道德的,这样也是对公民负责,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有较大的帮助,有时国际的影响力也在关注国民的社会生活状态[5]。

(二)对非法同居制度立法完善的构想

1.明确非法同居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非法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具备了很多的权利和义务,尤其在对待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上,常常为抚养权问题打的不可开交,原则上还是多沟通多商量以子女的实际情况作为考量的标准。未成年内的子女,需要悉心照料关注,理论上应由母亲一方抚养更为合适,但父亲一方条件明显较好的时候是可以考虑做其监护人,若子女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征求其意愿才行,尤其是在父或母一方得到了监护权,又要将孩子交给其他人抚养,必须征得其同意才可[6]。

我坚决不认同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这种说法,理由是学习法律应该有理性思维,在二人有同居关系事实的那一刻起,即使不受到法律保护也有诸多责任上和情感上的牵绊,犹如亲人似的朝夕相处,唯有如此的心灵相系相互帮助并互相照料才是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所以如果要刨根问底,探讨其双方的权利义务那就是道义上的互帮互助责任,对于丧失劳动自理能力有经济困难的一方应该主动多帮助一些。这种互帮互助,相扶与共的态度正是婚姻立法所追求的本质要求。

2.对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配的完善

在社会生活中,非法同居期间所拥有的财产,一般的处理原则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假如协商不成时,法院再考虑案情,根据男方或女方的实际贡献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来确认[7]。最后其财产分配的程序大致是先评估财产的价值,根据民法中的婚姻法规,确定这些财产的性质,属于私有还是共有,与此产生的孳息也明确属于哪一方享有,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之后准确的判断产权是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可依据法条判断,如此明文规定可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现代文明高速发达的社会,经济一词是不可避免的话题。同样在一段关系的缔结和解除中也伴随着各类财产的纠葛,包括各种投资证券所负的债务或者因为共同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用来为家庭支出,抑或是其房屋产权归属登记谁的名下。综上来看,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能有效率的加以处理区分,明确物权的所有人,拿得出法律依据判别财产的归属将是婚姻发展的一大福事,更从实效上给当事人满意的答复[8]。

三、总结

正如本文所提及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针对大量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现象的存在,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非常少,不能很好的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更大限度的维护弱者权利。伴随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并且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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