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涓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江苏 南通 226400
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由于自身或社会外部环境等的影响,导致民事诉讼中存在送达难的问题,并成为影响诉讼效率的主要因素。因此,应该对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及其形成原因进行具体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解决对策。
直接送达问题主要表现为:一,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加上内外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存在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这就造成一些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实际住所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甚至还有一些当事人没有固定的住所,增加送达难度[1];二,受送的人拒绝签收也是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较常见的问题,由于受送达人不能配合,增加送达工作难度,只能耐心地进行释明工作让其签字。
邮寄送达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受送达人在知道邮寄的是法律文书后会直接拒绝签收,甚至电话联系,也可能以各种理由逃避;或者还有一些时候不是当事人签收,导致签收无效,从而影响案件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留置送达有两种表现:一,见证人参与,也就是在民事诉讼中会要求基层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参与见证,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很难积极配合工作,而且在法律条文中也没有规定特定人员的配合义务,出现相关人员回避的情况,影响司法工作;二,法院相关人员以拍照、录像等方式将送达过程记录下来,也起到留置送达的目的,其缺陷在于工作人员自主性强,甚至为了完成工作,并没有进行必要的沟通,导致送达人误会,也会对案件的解决效率产生影响。
民事诉讼中如果有困难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但受托法院中每一个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都很大,主观积极性不高,很多送达的诉讼书会被退回,送达成功率非常低。
公告送达主要是因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一般送达方法很难顺利送达,通过会将诉讼文书以公告的形式刊登在人民法院、法制报等报纸上,送达效果并不理想。另外,在这里所指的“下落不明”需要有统一标准进行解释,避免被其他人非法利用。
电子送达是一种以媒介为纽带的送达方式,主要采用传真、电子邮件以及移动通信等,其效率较高且便捷,但无法用纸质形式将诉讼文书表现出来。
完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是解决送达难问题的关键,提高送达质量与效率。由基层法院统一制作民事诉讼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原告将其详细联系方式填写到地址确认书上。如果在送达过程中出现地址不准确、未接到地址变更通知或其他由于受送达人原因造成拒绝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接收到文书的情况,可以将文书退回之日作为送达之日[2]。
与邮政快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要求严格审查收件人与代件人的身份信息,并设定合理的投递次数,记录详细的退件原因,加大对投递工作的考核力度,提高送达效率。
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应优先选择直接送达的方式,通过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告知受送达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如果电话和短信方式无法正常联系受送达人,可以考虑直接上门送达,即邮寄、留置等,结合实际情况再确定送达方式。比如无法联系受送达人,但符合留置送达条件,应该在留置送达过程中通过拍照和录像等方式记录全过程。
在送达过程中如果存在妨碍工作的情况应依法进行严惩,比如故意毁损、抢夺文书等行为,依法进行罚款、拘留等,如果情节严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加大严惩力度,确保送达效率,避免对围观群众造成影响[3]。
针对送达难的问题,基层法院应该从法治宣传入手,强化公民遵纪守法意识。比如可以在社区、校园等地方进行法律宣讲;借助公众平台进行法治宣传,如微博、公众号等,使司法送达制度深入到民众生活中。另外,针对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地方除了法治宣传以外,还应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以便更好的协助配合基层法院送达工作。
在民事诉讼中,送达始终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过程,但是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现有的送达制度从立法层面来说较为理想化,与实际存在脱节。在这种情况下,应结合现有的国情与司法环境,依法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并完善送达制度,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选择送达方式,保证送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