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普赛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南 昆明 650000
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主要是利用现代科学知识与检验技术,对交通事物物证进行发现、收集、检验、鉴定。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道路交通建设与交通运输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事故逐渐变多,并且造成的损害也越来越大,这使得事故处理的难度大幅度增加,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升,出现了较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痕迹与物证鉴定的需求变得越来越多。
现阶段,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基本上都设立在刑侦部,而鉴定机构的设置主要是为刑事诉讼与犯罪侦查提供证据上和技术上的支撑,为犯罪侦查工作所服务,缺乏专门的鉴定实验室[1]。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大部分都属于行政案件,没有给予现场取证工作和物证检验工作足够的重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除了理化、法医、痕迹等专业,可以和交通事故技术的鉴定存在部分业务的交叉,剩下有关车速鉴定、车辆技术情况、道路交通环境等内容,都没有经过公安机关技术鉴定机构资质来进行解决。
首先,各个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创建符合本部门办案需求的物证鉴定机构,对案件调查、责任认定中的鉴定需求进行解决,有关伤残评定和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鉴定,可以委托社会鉴定机构来进行,进而有效减少办案的成本,提升办案的效率,使执法的权威性得到有效维护。想要有效解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可以创建以部级鉴定机构作为中心的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的能力认证与重新鉴定体系。
其次,针对具有盈利性特点的社会鉴定机构,各个级别的司法行政部门需要把实验室认证、能力认证和认可作为基础,促进和保监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大对该类鉴定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力度。针对实验室认证不合格、能力不达标、鉴定质量较差的鉴定机构,需要采取取缔的手段[2]。并且,需要提升社会鉴定机构相关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大对社会鉴定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进而有效促进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业务水平的提升,提高物证检验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使社会鉴定机构更加具有公信力与权威性。
首先,因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技术鉴定涉及范围较广,现阶段在物证鉴定法规中,没有对其进行专门归类,不管是社会鉴定机构,还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在工作时都缺乏法律依据。想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不断对相关制度和体系进行完善。例如,可以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中添加驾乘关系鉴定、车速鉴定等等;或者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把这些鉴定项目转变成为普通技术鉴定范围,不需要获得司法鉴定资质即可以实施检验。
其次,部分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书时,内容中仅仅包括结论和分析说明等,没有表明鉴定方法的公认性、鉴定手段的科学性,并且也没有涉及到车速的鉴定内容。甚至,部分鉴定结构仍然利用理论研究,或者是利用教科书中的方法对结论进行计算,并把结果作为鉴定结果,这样的鉴定缺乏科学性与准确性。因此,需要从鉴定技术、取证技术方面入手,对技术标准与基础研究工作进行完善,进而促进鉴定技术的科学和规范发展。
首先,现阶段,在大部分公安院校中,都设立了交通管理专业。但是,在交通管理专业中,在课程设置方面,缺乏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相关课程。从未来交通执法工作与交通管理发展来讲,需要注重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技术人才的培养,可以利用课题合作、定向培养、专业培训等手段,培养实用的专业人才。
其次,在新时代背景下,机动车的保有量在不断提升,道路交通事故随之频频发生,但是在各大院校和各大科研院中,在研究交通故事方法、鉴定技术、交通事故取证的基础课题方面存在滞后的问题,已经无法满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实践需求。因此,各个级别的公安机关需要结合交通管理的实际工作需求,多和研究机构与大专院校进行合作,注重研究基础课题,注重成果的转化与运用,进而提供给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工作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总而言之,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加强对物证鉴定相关问题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提升鉴定的可靠性和科学性,还可以促进物证技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应用。因此,相关部门和人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合理有效的手段,提升物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以便于更好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