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理论之中补充责任的适用研究

2019-12-15 09:09郭克亮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分支机构民事责任责任人

郭克亮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在我国的民事责任体系之中,民事责任分类研究占有重要地位。民法中补充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各项合法权益,解决责任分担中的实际问题,使我国的民事责任体系不断优化重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补充责任的理论概述

法律研究的要求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提高,陈旧的民事责任形态自身研究性与适用性在逐渐减弱。补充责任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基础之上,或者具有相关人员的彼此约定,在进行追究责任时,一旦责任人无法偿还相关债务,作为补充责任人有义务将一定范围内的债务补足,并能够向主责任人追加赔偿民事责任。补充责任中可以包含多个责任人,并且内部之间不划分份额。补充责任的承担与相关法律以及当事人有直接联系,承担责任时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明文规定,并且补充责任人具有追偿权。基于补充责任的性质来讲,其是一种具有牵连性、非完全性以及形式性的民事责任,拥有一定的责任顺序,第一顺序责任由主责任人承担,诉讼规则与形式不尽相同。在能够明确主责任人的条件下,权利人不具有预先起诉补充责任人的能力,在追偿问题方面,补充责任人可以依据终局责任,对主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利。由此可见,民法理论中补充责任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基于司法领域来讲,补充责任制度发挥了公平性与公正性,能够有效缓和人民矛盾,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性。除此之外,补充责任推动了社会损害分摊机制的健康发展,其中相应的保障机制能够分散责任风险与损失,促进各个行业的发展。

对于补充责任的分类研究,可以根据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与应合同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基于补充责任人与第一责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补充责任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监护型、侵权型、经营型以及担保型[1]。补充责任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分为更加细致的类别。我国民法通则中有相关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对他人造成损害,在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时,监护人应行使监护性补充责任。

二、补充责任在民法理论中的适用分析

(一)适用于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经济利益中

我国当前的补充责任还未形成独立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其仍旧处于探索阶段,因此补充责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否则将不能适用补充责任。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中对补充责任相关明确规定较少,对于当事人具有约定性质的补充责任,指的是在常见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补充责任以及保险人依据相关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侵权所造成损失而承担的补充责任。

(二)补充责任行使范围与追偿问题中的适用分析

关于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与追偿问题,学术界对此具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当权利人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的债务时,补充责任人应该行使自身义务承担全部债务。还有人提出,当受害人向补充责任人提出赔偿时,补充责任人需要满足受害人提出的请求,在承担责任赔偿后对第一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但是依照相关法律,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需依据司法解释以及当事人判定。因此,补充责任可以是一定范围内的限额,也可以作为全部的债务。当主债务人经过司法评定不具有债务偿还能力时,补充责任人需要清偿全部债务。基于补充责任追偿权的行使,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部分补充责任人不能行使追偿权,比如,在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况下,在行使补充责任后不能向被监护人进行债务追偿。此外,因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利益纠纷,对于安全保障不足的餐饮、住宿等娱乐场所,应在自身承担范围之内及时防止或禁止损害,承担自身的补充责任。当教育机构出现过错,因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当不确定第三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或没有赔偿能力时,教育机构则不能追偿补充责任。因在我国的人身赔偿损害解释中没有相关规定可以构成追偿,所以,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处理,不适用于补充责任追偿的规定。

(三)分支机构中债务责任问题的适用分析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债务问题,法人应当遵循当下的司法解释与规定,设置分支机构的法人无需直接承担机构中需要清偿的债务,同时无需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中包括保险分支机构与银行分支机构,可以秉承“其他组织”的名义参与司法诉讼[2]。基于司法解释中的此项规定,法人所在分支机构在责任程序中排除了相关障碍,反之,如果分支机构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将无需作为诉讼主体而参加诉讼活动。法人的分支机构需具有书面授权的保证,若书面授权范围不明确,分支机构应该对合约规定内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企业分支机构内财务运营状况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时,企业法人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人所在分支机构因自身原因而出现债务时,应用企业经营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偿还,当分支机构财产无法将债务全部清偿时,企业法人需要行使补充责任偿还债务。在权利人行使司法权力时,不应将法人作为被告起诉。因为法人所在分支机构具有独立财产,当机构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法人将作为执行人继续偿还债务,当法人仍然无法还清债务时,司法实践中将会裁定由法人其他分支机构来偿还,行使补充责任。

(四)机动车挂靠单位中责任承担适用分析

机动车辆挂靠单位中补充责任的应用,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适用理由如下。第一,机动车的登记进行的是道路行驶登记,而并非属于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不应由行驶证所记载的“所有人”承担车辆事故损失,若令挂靠单位承担车辆全部损失不符合法律依据,并且将违反社会的公平原则。第二,当前司法解释并未对承担连带责任有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挂靠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此类侵权纠纷案,其主要应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无法和责任主体等同,不能够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当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挂靠单位的连带责任时,挂靠单位需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3]。第三,在挂靠单位收取机动车一定手续费、管理费的情况下,挂靠单位需要承担相关的补充责任。由于挂靠单位与当事人有合同内部约定,挂靠单位收取了相关费用,有权利和义务行使补充责任。所以,当挂靠单位出车辆出现损失时,实际车主应首先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当车主无法清偿损失时,挂靠单位需要在收取挂靠费的范围之内行使补充责任。

(五)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补充分析

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原告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没有确定统一的补充责任适用规则,令补充责任的使用分散于民商事规范中,但是规定了补充责任人的抗辩权,以此来减免法律程序纠纷。当受害人由于侵权问题诉讼至法庭时,一些受害者无法及时向法院提供充分具体的法律证据,所以面临着败诉的风险。基于法院方面,必须采取严格、客观、公正以及有效的标准来检查证据,并合理进行司法判断,进而使受害人的痛苦程度减轻。在搜寻证据方面,不能只依靠受害人寻找证据,由于受环境、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受害人可能难以搜寻适合的证据,这时法官要行使调查证据的权力,保证各项环节的无污染性。

三、结论

综上所述,补充责任在民法理论的适用研究当中,需要做好相关法律知识普及工作,令越多的人参与至法律范围之内。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明确划分主体之间的责任,及时获取法律的帮助,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合理维护权利与责主体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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