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浩晴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40
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是实现其再社会化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这一问题的解决对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回归、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乃至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第一,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是促进其顺利回归的需要。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人类激励理论》中提出人类需求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实现就业,社区服刑人员的物质生活困难得到解决,安全感和价值感随之明显提升,有利于他们较快地融入社会。第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是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对于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而言,如果没有生活来源又没有就业,其生存就会成为一大难题。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因为贫困而犯罪。在社区服刑期间,要承担家庭生活的重担,如果不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就业谋生等紧迫问题将会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甚至引发重新犯罪。第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社会矫正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社区服刑人员因为其罪犯的身份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多方面的排斥,在就业时想要获得发展的平等机会是非常困难的,很可能被排除在合理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之外,这些都完全背离了社区矫正的目标,阻碍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受目前我国总体就业形势的影响,社区服刑人员就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以北京市2017年昌平区社区服刑人员就业调查报告数据为例,在被调查的1394人中,有837人处于就业状态,占60%。在这837人中务农的有127人,占就业人数的15.2%;通过单位聘用实现就业的有393人,占47%;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有271人,占32.4%;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有46人,占5.5%。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得比较好、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比较大的主要是北京、上海和江浙地区。作为社区矫正最早试点、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大的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率尚且如此,其他地方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形势就更为严峻了。
关于就业质量的论述目前国内外学者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就业质量应包括一切与劳动者个人工作状况相关的要素,如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均应包含其中,所以就业质量是反映整个就业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并取得报酬或收入的具体状况之优劣程度的综合性范畴。[1]有关资料显示,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质量差主要体现在就业层次低、收入水平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就业稳定性差、就业保障水平低等方面。不少服刑人员就业的岗位是低层次、低技能的工作岗位,如保安、门卫、清洁、包装等。而低技能工作岗位决定了相应的低工资待遇。一些年龄偏大又无专业技能的社区服刑人员为了生计,往往选择高强度、长时间的体力劳动,而长期在这样的岗位劳动又会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以2018年2月广州市番禺区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情况调查数据为例,在该区454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367人就业,87人无业。在就业的367人中,临时工有112人,占就业人数的30.5%。对于这类就业者,用人单位往往没有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不少社区服刑人员认为能够找到一份工作已经不易,根本不敢奢望能够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而恰恰是这类人群很有可能因为社会保障的缺失而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比较晚,2003年在少数地方试点,2010年才全面推行。尽管自2010年至今社区矫正制度全面推行已经有九年,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不足,公众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认识模糊,难以认同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回归。用人单位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信任,这一点在暴力型罪犯身上显得尤为突出。这两类罪犯相对于其他犯罪类型的罪犯就业方面更加困难,因此自主创业的意愿更加强烈。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而言,单靠自身力量解决启动资金是非常困难的。据有关数据资料显示,超过60%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创业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申请贷款的问题。
1.年龄及健康状况
不少社区服刑因为年龄偏大(特别是45岁以上)、身体健康较差在求职的过程中屡屡被拒绝。社区服刑人员因为罪犯的身份,往往从事的是一些非正规的、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岗位,例如搬家公司搬运员、物流公司快递员、保安、清洁工等。这些岗位对于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方面要求低,成为不少社区服刑人员选择的目标,然而这样的岗位对于身体素质有比较高的要求。因此这些用人单位对于年龄偏大的社区服刑人员是不欢迎的。尤其是暂予监外执行这类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就是因身体状况而被纳入社区矫正的,对他们而言实现就业的阻碍就更大了。
2.文化、技能及创业经验
文化程度偏低、缺乏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是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困难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假释社区服刑人员有过监禁刑经历,适应社会的能力弱、缺乏工作经验,求职的道路更加艰辛。不少社区服刑人员考虑到就业的困难而转向自主创业。而在自主创业过程中,经济实力和以往创业经验是创业成功的关键。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自谋出路的启动资金往往是创业路上的拦路虎。
3.自我认知缺陷
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之后,大多有人际交往方面的障碍,当他们独立面对社会、面对市场时,往往会产生强烈的自卑感。同时因为担心社会公众对自己的不接受,所以时常会有强烈的孤独感,宁愿应付也不求人。一旦他们陷入这些感觉中,就会自我封闭,在此情形下寻找就业机会就更加困难了。不仅如此,有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因犯罪而失去原有国有、集体企业的员工,因面子问题很不情愿再到私企求职或者进行小本经营,这样往往造成高不成、低不就的局面。
1.相关法律政策的排斥和束缚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曾经或正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汇报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的时候必须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正在服刑的事实。而一旦社区服刑人员在求职中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结果会怎样是可想而知的。除了《刑法》相关规定之外,我国其他一些法律如《教师法》、《律师法》、《会计法》等一些法律规范也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职业资格方面进行若干限制。《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也要丧失。”根据《律师法》第7条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法律规定无形之中把社区服刑人员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尽管制定这些法律条文的初衷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使罪犯为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实现警示教育功能。然而这些限制性规定给社区服刑人员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不利于他们真正回归社会。
根据《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一年内请假外出的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这条规定对于从事产品推广、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有较大限制。因为从事这类工作的员工需要经常出差去外地。
2.社会公众的认同度不够
尽管近几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起步晚,社区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总体上认知模糊,往往给他们贴上“坏人”的标签,很难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回归产生认同感。这一点在用人单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偏见上尤为明显。表现在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基本的信任,认为雇佣这类对象风险太大;其次社区服刑人员的同事在不了解本人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地带上了有色眼镜,害怕与其共事。据零点公司对北京市的抽样调查显示,在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居民中,将近四分之一的人认为,犯了罪的人就应该呆在监狱。
3.就业帮助经费短缺
目前,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主要力量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的政府部门,民营中介、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相对缺失。[2]而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却是一项系统工程,这其中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就业指导和心理矫正等等。推动这些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专项经费的支持。由于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不少地方并没有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专项经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来源仍然主要以政府的临时性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的自行调剂为主。因此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帮助的经费就更难以落实了。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地方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的就业指导及就业培训等相关工作,也就流于形式,不能深入开展,自然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
1.将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帮助的有关内容列入社区矫正法中。据悉,社区矫正法草案今年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在草案中就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帮助工作设专章予以规范,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性质、范围、目标以及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相关任务。明确规定对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扶持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和信贷方面的优惠。同时将有严重疾病、身体残疾、年龄偏大家庭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列入就业援助对象,对他们进行托底保障。
2.进一步修改《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建议在此基础之上,将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对象扩大至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规定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暴力型犯罪等罪犯之外,其余罪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网站、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多种大众传媒及社会舆论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针对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区服刑人员尤其需要进行广泛宣传,改变社会成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歧视,使他们相信“人是可以被改造的”,从而淡化“罪犯”标签,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回归创作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的同时,政府部门要有意识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快对非政府组织的培育,使非政府组织也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载体,在社区矫正就业帮扶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市政府在这个方面做出了表率,例如通过市政府购买社区服务的方式推进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帮助,从而形成了颇有特色的上海安置帮教模式。类似这样的非政府组织通过事务性、服务性的工作深入民间,在政府的指导下影响民众和企业消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歧视,在进行舆论宣传及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有了长足的进步,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的经费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由政府临时拨付的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自行调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大多投入在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化等建设方面。因为社区矫正经费的有限,对于就业培训指导等方面投入明显不足。期待这方面加大投入,构筑比较完善的就业保障体系。
1.构建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指导培训体系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需要,联合人力资源部门、公共就业机构等部门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就业方向引导、就业计划制定等活动;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活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树立就业的信心;通过政府购买,聘请专业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创业项目策划、创业实践活动、就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如对有一技之长、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社区服刑人员,鼓励其就业创业。通过帮助协调办理贷款、营业执照、专家技术指导等相关事宜,对无技术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2.构建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体系
建立未就业社区矫正对象信息总库,将其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社会背景、从事职业、性格特点等基本情况,职业技能和就业意向等信息进行登记统计,并科学分析职业供求关系、工资待遇等信息,为社区服刑人员及用人单位及时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同时依托人力保障部门的基层就业保障平台,在区、街道(镇)一级建立就业创业工作微信群。群成员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企业人力资源主管及有就业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等。社区服刑人员加入微信群之后,可以及时了解就业、创业政策、最新岗位信息并获得相应的专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