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养生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完善策略*

2019-12-15 09:09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医药保健知识产权

林 驰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养生保健日益成为人们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随着“健康中国2030”等国家在预防治疗和养生保健领域的重视、规划,大大刺激了和推动了养生健康产业的发展。民族养生学是我国传统养生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当前民族养生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落后的基本现状,我们有必要总结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以此来为我国民族养生产品的良好发展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法治环境,使民族养生产品知识产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一、民族养生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涵解析

(一)民族养生产品

要正确认识民族养生产品的概念,我们有必要对传统医药和民族医药的概念进行阐述,中国传统医药是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和与大自然的相处中不断实践、积累总结而形成的医学体系,按照宪法的定义,传统医药区别于现代医药,包括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是亲密的兄弟关系,民族医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医药,学术研究中常取狭义之义,即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由此,民族养生产品是指以少数民族为主,以大自然中的草药或天然食材为制作原料,达到调节亚健康和辅助治疗为目的的保健类产品。在我国,已有超过30个民族医药得到了系统研究,其中包括藏、蒙、维、傣、彝、朝、哈萨克、瑶、壮、羌等都有着较为丰富的养生医学体系。

(二)知识产权保护

所谓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对人生经验进行总结或者创造得到的内容所产生的财产做进行的保护。由此我们能够认识到,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在于智力劳动成果的独有性和价值性,这种产权的所有者是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者。知识产权概念最早产生于16世纪的英国工业革命,我国引入知识产权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较晚,特别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上。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对于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越发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在现实的国家政策包括民族医药、民族养生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都享受与中医药相同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护。2007年,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11各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加强推进保健服务产业发展。在2014年和2015年国务院分别专门出台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都为我国文化产业、医疗保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导向。

二、民族养生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随着人们对传统医药养生保健认识的不断提高,民族养生产业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各类各式的商品化养生产品有效地满足了人们养生消费需求。但是也存在着很多突出的问题。比如民族养生产品立法缺陷,虽然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参照中医药相关条例和规定,但是很明显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突出问题。不仅仅是立法方面,养生服务产业发展上也存在发展规模较小、服务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等诸多问题,在现实的中医药和养生保健类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上也存在着标准不一、内容空白和规范化不足的缺陷。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角度来说,民族养生知识产权保护大体可以分为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商标保护等几个主要方面。其中,专利保护是民族养生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最有效的方法,近些年随着民族医药科技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健全,民族养生产品专利申请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整体来看,民族养生产品申请专利不多,创新能力不足,养生产品专利存在着低水平重复性建设等问题,企业、科研院所申请专利所占比例较小等突出问题。又如在商标保护上,具有区域民族特色的商标注册较少,开发不足,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淡薄,名牌流失,甚至还存在着冒用、顶替、产品和商标不符等违法问题。

与此同时,对于民族养生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边疆地区,以广西、云南为例,两省都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主要省份之一,不仅拥有着丰富的医药遗传资源和各具特色的传统医学保健知识,还得到了专门的民族医药养生保健产业政策支持。但由于民族养生产品中涉及到大量、复杂的中医药科学,而目前市场上关于医药、保健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细则、标准多是围绕西医而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导致民族养生产品与知识产权保护细则存在不适应,并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其标准规定,导致民族养生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民族养生产品复方较多,单体结构不明,与西药化学药物有着明显的不同,因此很难符合相关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民族养生学独特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服务也是广义养身产品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缺乏工业实用性使得这方面专利保护面临着诸多困难,此外,由于传统民族医药处于公有领域,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对象是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因此民族养生产品亟待提高科技含量,亟待培育专业人才。

三、民族养生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策略

(一)完善民族养生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当前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的现实状况,首先我们要从依法治理的角度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知识产权对于民族养生产业发展来说是核心竞争力,要从商业机密、地理标志、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行政等多个方面进行细则规定,确保有法可依,确保侵权行为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处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民族养生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一,加大专利等知识产权形式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于民族医药遗传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不能够为了企业眼前利益而做出有损国宝医药自主知识产权外流的事情。第二,加强民族医药以及现代养生保健科学的人才培养,加强对传统医药和熟悉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的综合性人才的培养。第三,提高民族养生产品的科研价值,加强针对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整理和研究,提高民族养生产品的创新能力。

(三)制定民族医药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针对民族养生产品在与知识产权保护细则、规定等方面存在的不适应性,我们有必要制定民族医药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走特色开发、文化传播的知识产权道路。一方面,要与国际主流接轨,积极申请重要国内和国际专利,要重点保护好诸如云南、广西等民族医药遗传资源和传统医学知识,构建起非物质、中医药监管等多层的保护体系,防治核心技术外流。另一方面,要通过周边国家的文化认同,制定区域性质的民族医药通行规则,改变当前西方文化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限制。进一步深化合作,形成文化认同效应,提高民族医药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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