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遗产类型,新的保护范式
——兼谈编撰《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影像志》的意义

2019-12-15 07:23闵庆文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19年11期
关键词:遗产文化遗产农业

闵庆文

(1.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 100101;2.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 100049)

尽管从农业历史、农业生态或乡村文化等方面对农业遗产研究已有较长时间的历史,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开展系统性农业文化遗产研究、发掘与保护则始自联合国粮农组织于2002年发起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保护倡议。

目前所谈的农业文化遗产,主要指的是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中国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尽管经过10多年的发展,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保护紧迫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与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由于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关于农业文化遗产这一新的遗产类型的概念、内涵与特征的认识和以系统性、活态性、动态性为主要特征的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甚至存在着不正确的看法。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对农业文化遗产影像志编撰的意义进行解读,以求教于方家。

1 农业文化遗产:一种新的遗产类型

按照2015年发布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国人民在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世代传承并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农业生产系统,包括由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显然,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以下简称为“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类特殊的遗产[1],之所以说“特殊”,是因为它除了具有一般“遗产”的历史特征外,至少还需要从经济、生态、技术、文化、景观等维度进行理解,而这也正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农业农村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的5个核心标准。

农业文化遗产概念提出后受到最多质疑的来自3个方面:①农业文化遗产属于农业历史或农业遗产范畴;②农业文化遗产属于文物或文化遗产范畴;③农业文化遗产属于文化景观范畴。农业文化遗产与这些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所区别,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才使农业文化遗产成为一类新的遗产。

1.1 农业文化遗产与农业历史和农业遗产的区别与联系

中国农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距今一万多年的史前时代。农业不仅开启了人类文明之源,而且凝聚了人类智慧,形成了一部巧夺天工的农业史。在古代,还没有形成“农业史学”的学术概念,但是以农业为对象的学问是与史俱来、与史俱存的。历朝历代都有人在做农业史的学问。20世纪20年代末,金陵大学、中央大学相继开设“中国农业史”课程,中国出现了一批筚路蓝缕的农业史学家,如《中国田制史》作者万国鼎、《中国水利史》作者郑肇经、《中国救灾史》作者邓云特、《中国渔业史》作者李士豪等,他们的开创性工作打下了农业史的学科基础[2]。

“农业遗产”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历史”。农业历史的研究重点在于对农业发生发展和历史演变的探索和陈述;而农业遗产则是特指农业史演进过程中所遗存下来的具有继承价值的优良部分。概而言之,农业史学侧重于对历史过程的客观陈述,农业遗产侧重于对传统农业要素的价值判断[2]。

不过,早期的农业遗产研究,更多的仍然是农业历史方面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有关高校的相关研究机构名称即可窥知。例如,在西北农学院称为古农学研究室,在北京农业大学称为农业史研究室,在华南农学院则称为农业历史遗产研究室,只有1955年7月成立的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南京农学院双重领导的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覆盖研究范围相对宽泛。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17年,农业遗产整理的重点是古农书整理校注和传统文献中农业史资料的搜集,这方面的工作很有成效,为农史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种情况容易也使人产生错觉,似乎“农业遗产”就是指古农书和有关文献[3]。

从“农业遗产”到“农业文化遗产”,则又是一个巨大的变化。南京农业大学王思明等认为,从原来静止不变的农业遗产资料的研究向活态、原生态农业遗产研究和保护的转变,是近年来中国农业遗产研究的重要变化[4]。

但是从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农业文化遗产与一般意义的农业遗产则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我国,“农业文化遗产”可能最早出现于曹幸穗教授于2004年3月5日以全国政协委员身份提出的“关于将中国农业文化遗产纳入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提案”中。后来这个提案被转到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答复办理。文化部领导非常重视,及时与提案人取得联系,并批复在中国农业博物馆启动“中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于2004年4月—2006年6月实施了“贵州从江县和威宁县的农业文化保护试点”[2]。“农业文化遗产”最早出现于学术期刊,可能是闵庆文于2006发表在《资源科学》上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一种新的世界遗产类型”文章。该篇文章重点介绍了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全球重要农业遗产”(GIAHS)的概念和所推进的项目。

农业历史、农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有着内在的联系,但又有着显著的区别。时至今日,中国农业历史学会作为国家一级学会,《中国农史》等学术期刊,依然在推动着农史学科的发展。在农业遗产领域,中国人继承了农业大国和农业古国的传统,保持了引领世界潮流的领跑地位[2]。而重点关注“活态”农业遗产中部分的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中国农业农村部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与保护的研究和实践,则为农史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动力[3]。

1.2 农业文化遗产与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区别与联系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5]。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在国际社会,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二者所指的内容并不是等同的。从公约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前者是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后者是指不可移动的文物。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的演变可以反映出保护对象和保护思路上的一些变化。1935年,国民政府决定成立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北平文物整理实施事务处;1949年,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为其前身)及其工程处正式更名为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后几经改变,于1973年6月成为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1990年8月成为中国文物研究所,2007年8月更名为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将传统的文物扩展为活态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间并不长。2006年被国务院批准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一个是位于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娘娘河畔的聚馆村的聚馆古贡枣园,是中国现存最大、最古老的古冬枣园,有数千年历史;另一个是与万里长城、京杭大运河并称为“中国古代三大工程”的新疆坎儿井。特别是聚馆古贡枣园的列入,开创了中国文物保护的新门类,成为最早的一处农业类、植物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云南红河哈尼梯田、普洱景迈山古茶园入选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外,滨海新区崔庄古枣园、新化紫鹊界梯田、从江加榜梯田、兴化垛田等先后被列入天津、湖南、贵州、江苏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颇有意思的事,上述所列,除聚馆古贡枣园外,其他均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或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

因为“农业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两字,使很多人简单地将农业文化遗产归属于文化遗产。2004年,曹幸穗教授以全国政协委员身份提出的提案是《关于将中国农业文化遗产纳入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提案》,而且是由文化部答复办理;2014年,全国政协“保护和利用好我国农业文化遗产”调研,是由学习与文史委员会组织开展的;2016年,李文华院士牵头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工作的建议》,是由负责文化部门的国家领导人批示的。2017年12月23日,受国务院委托,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文化遗产工作情况的报告。在谈到“建立了多层级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工作时他指出,“开展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工作,农业部认定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91个。”

关于农业文化遗产的中文名称,最初存在着一些争议,争议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联合国粮农组织项目名称只有“农业(agriculture)”而没有“文化(culture)”,闵庆文(2007)曾对此进行了解释[6]。关于在英文中没有“culture”一词,是因为该项目的原总协调人、联合国粮农组织官员帕尔维兹(Parviz Koohafkan)先生认为“agriculture”本身就是一种“culture”。李根蟠(2011)也认为,农业也是文化的一种,故称“农业文化遗产”亦无大碍[3]。曹幸穗(2016)也表达了类似的意见,暂且仍然特指性地将“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称为“农业文化遗产”,而不是学术上泛指的农业遗产或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2]。

当然,在文化遗产中还有一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具典型性的农业类项目当属“二十四节气”。2006年,“二十四节气”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2016年11月30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正式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成为中国的第39个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1.3 农业文化遗产与景观和文化景观的区别与联系

“景观(landscape)”原是一个地理学名词,一般意义上是指一定区域呈现的景象,即视觉效果。这种视觉效果反映了土地及土地上的空间和物质所构成的综合体,是复杂的自然过程和人类活动在大地上的烙印。生态学上的景观是指由相互作用的拼块或生态系统组成,以相似的形式重复出现的一个空间异质性区域,是具有分类含义的自然综合体。《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概括了地理学中对景观的几种理解:某一区域的综合特征,包括自然、经济、文化诸方面;一般自然综合体;区域单位,相当于综合自然区划等级系统中最小的一级自然区;任何区域单位[7]。

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一词在20世纪20年代起就已普遍应用,它是人类在地表活动的产物,是自然风光、田野、建筑、村落、厂矿、城市、交通工具和道路以及人物和服饰等所构成的文化现象的复合体,反映文化体系的特征和一个地区的地理特征。美国地理学家C O 索尔(Carl Ortwin Sauer)在1925年发表的专著《景观的形态》(The Morphology of Landscape)中主张用实际观察地面景色来研究地理特征,通过文化景观来研究文化地理。

文化景观引起更广泛关注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的拓展有关,1992年增加了“文化景观”这一新的类型(也有人认为文化景观仍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在所定义的3种文化景观类型中,与农业密切相关的是“有机进化的景观”,它是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特别是其中的一种次类别“持续性景观”,指在当地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在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中,虽然没有“农业遗产”这一类型,但是有许多农业类遗产被列入“文化景观”的范围。例如,以苏巴克灌溉系统为核心的印度尼西亚巴厘文化景观、包括大量农耕文化元素的法国卢瓦尔河谷、位于喀斯和塞文的地中海农牧文化景观、包括葡萄园景观在内的勃艮第与香槟葡萄园、瑞典奥兰南部农业景观、古巴东南最早的咖啡种植园等。

比较有意思的是,目前有几个项目同时获得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与教科文组织的认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菲律宾科迪勒拉山区稻作梯田1995年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依富高稻作梯田系统2005年被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我国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系统2010年被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2013年哈尼稻作梯田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尔恩文化遗址(包括绿洲地区)2011年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艾尔与里瓦绿洲传统椰枣种植系统2015年被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伊朗喀山坎儿井灌溉系统2014年被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波斯坎儿井2016年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

2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建立新的范式

虽然经过10多年的努力,农业文化遗产的发掘与保护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并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社会与经济效益,但与其他类型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相比,农业文化遗产仍然还不被人所熟知。相比人们耳熟能详的神农架、梵净山等自然遗产,长城、故宫等文化遗产,泰山、黄山等混合遗产,昆曲、武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还属于“藏在深闺人未识”,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与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从前面关于农业文化遗产概念及所被认定的典型项目,不难发现农业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特点,而这些特点决定了不能沿用一般意义上的文物或文化遗产保护思路,需要建立新的保护范式。

2.1 农业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

一是“活态性”,即农业文化遗产是有人参与、至今仍在使用、具有较强的生产与生态功能的农业生产系统,系统的直接生产产品和间接生态与文化服务依然是农民生计保障和乡村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是“动态性”,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以及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传统农业生产系统不断发生着变化,但这种变化是系统稳定基础上的结构与功能的调整。

三是“适应性”,指随着不同地区或不同历史时期自然条件的变化,传统农业生产系统不断发生着适应性的变化,这种变化是系统稳定基础上的协同进化,充分体现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存智慧。

四是“复合性”,即农业文化遗产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农业知识和技术,还包括那些历史悠久、结构合理的传统农业景观,以及独特的农业生物资源与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体现了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合特点。

五是“战略性”,即农业文化遗产对于应对全球化和全球变化带来的影响,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与粮食安全,有效缓解贫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等,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六是“多功能性”,即农业文化遗产具有多样化的物质性生产和巨大的生态与文化价值,充分体现出食品保障、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科学研究等多种功能。

七是“可持续性”,历经千百年传承至今的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类典型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系统,具有结构合理的生态系统、多样产出的经济系统与和谐稳定的社会系统,是人地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典范。

八是“濒危性”,主要是由于政策与技术原因以及比较效益等,使传统农业系统面临着威胁,主要表现为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和丧失、传统农业技术和知识体系的消失以及农业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破坏[8]。

2.2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农业文化遗产是以农业生产功能为基础的系统性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具体要求就是“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整体保护、协调发展,动态保护、适应管理,活态保护、功能拓展,现地保护、示范推广,多方参与、惠益共享”,其核心是“整体、动态、活化、共享”。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也在不断进步,农业生产系统的结构、要素、功能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农业文化遗产很难真正做到 “原汁原味”。而且,农业文化遗产大多处于经济落后、生态脆弱、文化丰厚的地区,肩负着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的多重任务。如果过分强调“原汁原味”的保护而忽视了区域发展,则难以调动当地居民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难以实现保护的目的,需要探索动态保护与适应性管理的新思路。

“变”与“不变”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关键是什么可以变(农业文化遗产系统的非关键性要素可以改变)、什么不可以变(农业文化遗产系统的关键要素不可以改变),以及变的“度”如何把握。所谓动态保护,就是不应当过分强调“原汁原味”或者“一成不变”的“冷冻式保存”,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实现农业文化遗产系统的“活态传承”与“持续发展”,但系统的基本结构与功能及重要的物种资源、农业景观、水土资源管理技术等不应发生改变,与之相关的民族文化与传统知识也不应发生大的改变[9]。没有保护,就失去了发展的基础,则无以谈发展;但没有发展,则可能会失去保护的动力,难以实现保护的目的。

2.3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机制

一是需要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激励机制”。农业文化遗产蕴含着对于当今和未来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生物、文化和技术“基因”:传统农业生产系统中的许多重要动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的生物多样性,在维持生态系统稳定和服务功能发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农业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诸如侗族大歌、哈尼四季生产调、青田鱼灯舞等丰富多彩的歌舞以及民俗、饮食、建筑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农耕文化传承、农村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意义;稻田养鱼、桑基鱼塘、农林复合、梯田耕作、间作套种等传统农业生产技术,对于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因此,应当研究并实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与文化补偿,即参照对于自然生态保护的思路和做法,对农业生物多样性与农业生态景观保护进行生态补偿;参照对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保护的思路和做法,对农业技术与文化多样性保护进行文化补偿。

二是需要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促进机制”。农业文化遗产除了具有直接的生产功能外,还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文化功能,这为拓展农业功能、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农村和谐稳定奠定了资源基础。农业文化遗产地具有发展“第六产业”的先天优势。特有的农业物种与生物资源、相对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传统的文化习俗和优美的乡村景观,成为发展劳动密集型的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手工艺品制作、生态与文化旅游以及生物资源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的优势。应当在坚持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有文化内涵的生态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加工业、食品加工业、生物资源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乡村旅游产业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功能农业,逐步建立起农业功能拓展、“三产”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产业模式,实现农民从“农业生产者”向“多种经营者”的转变,农事活动、乡村景观、传统民俗、生态环境向生态与文化旅游资源的转变,原来自给自足的农产品向具有更高附加值的特色农产品、高端消费品和旅游纪念品的转变。

三是需要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参与机制”。农业文化遗产是先民创造、世代传承并不断发展的传统农业生产系统,其所有者应当是依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他们理应成为农业文化遗产的最主要的保护者,同时也是遗产保护的最主要的受益者。但必须看到,之所以要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正是因为它们在现今条件下面临着威胁,不具有竞争力而处于“濒危”状态。如果仅靠农民进行保护,不仅难以实现保护的目的,而且把属于全人类共有共享的“遗产”保护重任压到弱势群体身上,也是不公平的。

为此,应当建立政府推动、科技驱动、企业带动、社区主动、社会联动的“五位一体”的多方参与机制。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相关保障性政策,实施规范化管理,组织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资金筹措等,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地方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组织农业生态、农业历史、农业文化、农业经济、农村发展等领域的专家,发掘、评估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分析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可持续发展机制,协助编制科学、可操作的保护与发展规划,进行传统知识与经验的理论提升。充分调动农村社区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主动性,提高他们的自信心,让他们真正成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最主要受益者。注重发挥企业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有效提高产品开发、市场开拓、资金投入、产业管理等方面的水平。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探索社区支持农业、认养制度、志愿者制度等措施[10]。

3 影像志: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有益探索

3.1 影像志对于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影像技术手段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已经引起重视。例如,为了促进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务院办公厅在2005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强调,“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崔莹(2018)认为,在“非遗”保护语境体系中,影像因强大的“视听结合”功能显然成为以传播为手段进而实现“非遗”间接保护功能的传播者。可以把这种传播方式看作是“仪式”与影像同构,即在特定文化空间中呈现“仪式”表征,同时又可借鉴影像深描的表述范式与编码形成紧密结合,使得影像置身于不同的 “场域”,以一个更自由的角色与“非遗”进行融合,传播经过精炼和改造的文化元素或地域文化的代表符号[11]。林礼顺(2014)关于用影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多种优越性的阐述具有借鉴意义:第一,逼真直观的影像更便于受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也可以更好地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第二,影像有助于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可以长久保存的物质形态;第三,影像化能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部分的文化事项转变为影像的表述方式,涵盖面较广,同时还可以更为完整深入地记录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文化语境,具有全方位与立体型的直观阐述体系;第四,影视化表述的传播渠道较广,既可以以故事片、纪录片的形式传播,又可以作为影像档案长久的留存;第五,影像化的表述方式能够为地方化文化传统的重建与再发展提供影像化的依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提供影像化基础。

从认同的角度来看,影像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大面积传播不仅能够强化民众的集体认同感,还能影响民众的文化与社会认同,为我们的后代对非遗拥有良好的集体记忆打下坚实的基础,这对于时代的快速变迁无疑是一种良性的适 应,使他们一方面可以增加更多的自豪感;另一方面也会更加自愿地保护非遗,并对中国传统的文化自觉地加以传承与再发展。而经由影视媒介的象征符号与意义体系的影视化表达,中国人的文化认同与族群身份将得以强化[12]。

静态的照片虽不具有动态影像那样的功能,但在遗产保护中的档案记录、传播广泛、易于读者接受及增加文化认同、提高文化自信等方面,作用同样不可小觑。2014年中国摄影出版社组织编辑出版的《中国世界遗产影像志》,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用图文并茂的方式,多角度纵深地展示了中国世界遗产的独特魅力。几位专家的评价就是最好说明:中国科学院院士刘嘉麒认为“本书荟萃了我国自然与文化的精华,是文化艺术的经典。”历史地理学家葛剑雄告诉读者“如你一时去不了,可此书神游。如你准备去,可持此书导游。”世界遗产影像专家周梅生则认为该书是“世界遗产的影像证明,中华文明的史志图鉴,人与自然的视觉乐章”[13]。

3.2 利用影像志方式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具有独特作用

因为农业文化遗产是具有生产功能的活态的传统农业系统,实行系统性保护应为首选,即通过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的认定,划定保护的核心区域,确定保护的关键要素,制定保护的有效措施,变单一的农业生产为多功能农业发展,让农民通过参与保护而获得收益,让农业通过提高效益而持续发展,让遗产通过持续发展而传承弘扬。但因为农业文化遗产是动态演变的系统,某些要素的改变难以避免,对那些可能发生改变的要素或组分采用(生态)博物馆或(物种)资源库进行保存、利用影像及信息手段进行记录、利用建立传承基地等方法进行传承就变得很重要。

因此,对于农业文化遗产而言,用影像记录保护是一种方式,尽管不是最好的、更不是唯一的方式,但却可以发挥其独特作用。一是可以起到“保存”的作用,通过图像档案的方式记录下那些可能难以通过活态方式留存的某些要素与景观,发挥其文献与学术价值;二是可以克服农业生产与农业景观的季节性的弊端,可以让人在同一时间了解不同时期、不同季节的景象;三是可以发挥科学传播的作用,可以让更多的人更加形象地了解农业文化遗产,特别是让那些没有机会深入实地的人在一定程度上感受农业文化遗产的魅力;四是可以起到科普教育的作用,让更多的人透过照片感悟农业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丰富内涵。

3.3 以中英文版形式出版《农业文化遗产影像志》将有助推动中国优秀农耕文化走向世界

中国是世界农业重要起源地之一,有着上万年农耕文化的历史。农耕文明不仅是中国古代文明的根基,而且对世界农业文明的发展也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与保护已经取得了较为广泛的国际共识。针对现代农业发展中所带来和所面临的资源大量消耗、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环境污染严重、传统技术丢失、传统文化传承受阻等问题,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全球环境基金(GEF)支持下,联合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发起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GIAHS)保护倡议,旨在建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其有关的景观、生物多样性、知识和文化保护体系,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与保护,使之成为可持续管理的基础。该倡议将努力促进地区和全球范围内对当地农民和少数民族关于自然和环境的传统知识和管理经验的更好认识,并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来应对当代发展所面临的挑战,特别是促进可持续农业的振兴和农村发展目标的实现。自2005年在6个国家选择了5个不同类型的传统农业系统作为首批保护试点以来,经过10多年的努力,已有21个国家的57个项目被列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录。

中国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倡议的最早响应者、积极参与者、坚定支持者、成功实践者、重要推动者和主要贡献者。略举几例即可说明:2005年成功将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推荐为首批试点并第一个正式授牌,截至目前已有15个项目得到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数量居各国之首;2012年率先开展国家级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农业农村部已发布四批91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2013年发起成立东亚地区农业文化遗产研究会(ERAHS),并率先组织区域性学术研讨活动;2014年和2016年成功推动将GIAHS写入《亚太经合组织(APEC)粮食安全部长会议宣言》和《二十国集团(G20)农业部长会议宣言》;2014年起连续举办“GIAHS高级别培训班”,已培养来自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100多位学员,浙江青田、绍兴与湖州,广西龙胜,山东夏津,江苏兴化,福建福州、尤溪等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已成为重要的培训教学基地;2014年成立中国农学会农业文化遗产分会,并连续举办年度学术交流与经验分享;2015年颁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使我国成为第一个颁布管理办法的国家,同年开始GIAHS监测评估工作;2016年开展全国性农业文化遗产普查,并于当年发布408项具有潜在保护价值的农业文化遗产。此外,李文华院士2011年首任GIAHS项目指导委员会(ST)主席;闵庆文研究员于2013年获得联合国粮农组织第一个“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特别贡献奖”;金岳品先生于2014年因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而获得“亚太地区模范农民”称号;闵庆文研究员2016年首任GIAHS科学咨询小组(SAG)主席等。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农业文化遗产正在影响世界农业可持续发展那和乡村振兴,中国的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与保护经验已经并将继续引领国际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运动。而《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影像志》一书的出版,无疑将有助于进一步推进中华优秀农耕文化走向世界。

农业文化遗产很重要,这句话可能是对其重要意义最好的说明:“农耕文化是我国农业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不能丢,而且要不断发扬光大。”

让我们记住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口号:农业文化遗产不是关于过去的遗产,而是关乎人类未来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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